本文來源:時代財經 作者:魏亞霖
12月5日,第17屆中國(深圳)國際期貨大會召開,本次大會的主題是“賦能大宗商品科學定價,促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證監會副主席方星海在上午的大會演講中透露,目前我國期貨市場資金總量已突破1.2萬億元,比2020年末增長44.5%;此外,《期貨和衍生品法》已經通過“一讀”和“二讀”,有望在2022年“三讀”後正式發佈。
同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王翔在主題演講中,詳細分析了《期貨和衍生品法》二次審議稿的主要修改。
王翔表示,從《期貨法》到《期貨和衍生品法》,明確將衍生品交易納入了法律的調整範圍,“對衍生品交易監管來説是很大的一個進步。”
圖片來源:中國期貨業協會
《期貨和衍生品法》2022年即將到來
12月5日,方星海在國際期貨大會上表示,2021年國內期貨市場“保持良好發展態勢”——規模體量持續增長,市場建設不斷深化;積極服務大宗商品穩產保供,市場功能日益顯現。
根據方星海介紹,目前我國期貨市場資金總量已突破1.2萬億元,比2020年末增長44.5%;1-11月場內期貨期權累計成交量、成交額分別達到69.19億手和536.46萬億元,同比分別增長28.61%和40.27%。截止到10月底,期貨市場產業和機構投資者客户權益、成交量、持倉量佔比分別為68.0%,38.4%和64.9%,同比分別增長7.4%、4.3%和9.5%。
同時,1-10月,交易所場外市場成交總規模1522.4億元,同比增長16.94%。商品期貨期權國際化品種增至9個,新增商品期貨、商品期權、股指期權三類品種向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和RQFII)開放;低硫燃料油期貨境外提貨業務順利落地,“境內交割+境外提貨”初步實現,拓展了期貨市場服務實體經濟跨境經營覆蓋面。
方星海還表示,期貨市場立足價格發現和風險管理兩大功能,以市場化手段助力產業企業應對風險,為穩產、保供、穩價貢獻力量。今年1-10月,針對中小企業採購成本快速上漲、供銷不暢、融資困難等痛點,期貨公司及風險管理公司與產業客户開展基差貿易,累計貿易額4,700多億元,同比增長40%,其中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服務累計貿易額1,700多億元,佔比37%;通過倉單業務為企業累計提供資金支持近140億元,其中中小微企業融資額佔比50%。
對於大眾關注的《期貨和衍生品法》立法進程,方星海也透露了最新進展:已經通過一讀和二讀,有望在2022年三讀後正式發佈。
方星海表示,要以《期貨和衍生品法》立法框架和原則為指導,推動完善部門規章、自律規則等制度體系,不斷夯實期貨市場法治建設基礎,提升依法治市能力和水平;要以《期貨和衍生品法》的頒佈為契機,加強對期貨市場服務實體企業的宣介,凝聚各方發展期貨市場的共識。
衍生品交易納入法律調整範圍
在當天上午的主題演講中,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王翔強調了《期貨和衍生品法》制定的必要性。
圖片來源:中國期貨業協會
王翔在演講中透露,《期貨和衍生品法》二次審議稿已經於10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進行審議。王翔表示,二次審議稿有五處主要修改。
第一,將本法名稱從“期貨法”修改為“期貨和衍生品法”,從性質上來講期貨和衍生品是不太好並列的,但從法律概念上來説,通過法律概念的定義,實際上把期貨和衍生品在法律上做了區分,本法講的衍生品實際上就是期貨以外的,或者是期貨交易以外的其他衍生品。
第二,進一步完善了期貨和衍生品監管體制的相關規定。在強調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期貨市場進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基礎上,明確“國務院對利率、匯率期貨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同時按照衍生品市場交易監管現狀,明確衍生品市場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行監督管理。
第三,理順期貨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篇章,將原來草案的第二章、第三章合併為“期貨交易和衍生品交易”一章,分為三節:第一節將主要適用於期貨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一般規則,提煉為“一般規定”,期貨交易和衍生品交易都要遵守;第二節為“期貨交易”,專門對期貨交易特有的規則作出規定;第三節為“衍生品交易”,對衍生品交易特有的規則作出規定,並授權國務院制定一些具體的監督管理辦法。
第四,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期貨服務機構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雙重備案”的要求,以減輕企業負擔。同時,明確取消除信息技術服務機構之外的其他期貨服務機構從事期貨服務業務的備案管理措施,要求信息技術服務機構從事期貨服務業務仍然要進行備案管理。
第五,為進一步強化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加強風險防控,防範化解系統性風險的責任,增加了一些規定: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期貨市場實行監督管理,防範系統性風險;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期貨市場監測監控制度,通過專門機構加強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
王翔表示,二次審議稿主要章節還是聚焦期貨交易,兼顧衍生品交易,這是由當前的市場實際和監管實踐決定的;不過,《期貨和衍生品法》明確將衍生品交易納入了法律的調整範圍,明確了調整對象和監管機構,對衍生品交易監管來説是很大的一個進步。
王翔還認為,《期貨和衍生品法》的相關規定,確立了衍生品交易監管的基本法律制度框架,同時授權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基本原則制定對衍生品交易相關活動進行規範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