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創板日報》(上海,記者 吳凡)訊,《科創板日報》記者近日獲悉,中信證券披露了關於國網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網智能”)的輔導工作總結報告,公司擬再次向科創板發起衝擊。
熟悉科創板的投資者或許對國網智能並不陌生,這家由國家電網實控的公司,其科創板IPO申請曾於2020年6月4日獲得上交所的受理,同年7月2日國網智能的發審狀態變更為“已問詢”。但市場最終未能等到國網智能披露首輪問詢答覆,2020年9月30日,因國網智能撤回上市申請,公司科創板IPO之路也就此折戟。
對於火速撤回材料的原因,市場猜測頗多,今日記者聯繫國網智能欲瞭解詳情,但電話無人接聽。不過《科創板日報》記者在上述輔導工作總結報告中似乎找到了答案。
報告其內存同業競爭
招股書披露,國網智能是國內領先的專業從事以電力機器人為核心的智能運維繫統、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備的研發、生產、銷售及服務的企業,以2019年為例,公司智能運維繫統和新能源充換電兩大板塊收入佔總營收的比重分別為:78.42%和21.58%。
值的注意的是,招股書中披露了一項“與實際控制人下屬企業同業競爭風險”的提示。國網智能稱,經過對公開信息檢索,國家電網系統內的平高集團、許繼集團、國網電科院、國網信通、山東電工電氣等存在生產、銷售構成智能運維繫統的部分產品的情形,但均未將以電力機器人為核心智能運維業務作為其主營業務和發展方向。
公司稱,其主要客户通過招投標採購,並且國家電網公司也充分鼓勵內部競爭。公司認為,上述情形不存在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
但圍繞着國網智能的同業競爭情況還不止於此。
記者在招股書中看到,國網智能還開展新能源汽車充換電業務,具體包括充換電產品銷售和提供充換電服務,而國家電網系統內的許繼集團和國網電科院同類業務收入和毛利佔發行人比重超過30%。
為解決上述問題,國家電網承諾:自國網智能上市之日起24個月內,國網智能將通過收購、重組等方式,將本公司及本公司並表範圍內控制的其他企業與國網智能相同的電力機器人業務,注入國網智能或委託國網智能管理或轉讓給無關聯關係的第三方。
事實上,同業競爭的情況,一直是上交所審核問詢的重點之一。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中,即針對“同業競爭”的情況作出如下説明:申請在科創板上市的企業,如存在同業競爭情形,認定同業競爭是否構成重大不利影響時,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應結合競爭方與發行人的經營地域、產品或服務的定位,同業競爭是否會導致發行人與競爭方之間的非公平競爭、是否會導致發行人與競爭方之間存在利益輸送、是否會導致發行人與競爭方之間相互或者單方讓渡商業機會情形,對未來發展的潛在影響等方面,核查並出具明確意見。
另外,競爭方的同類收入或毛利佔發行人該類業務收入或毛利的比例達30%以上的,如無充分相反證據,原則上應認定為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而在實際問詢之中,如科創板申報企業(包括已終止IPO的企業)和艦芯片、吉利汽車、瑞松科技、微創網絡等多家公司,均被要求説明是否涉及同業競爭。
香頌資本執行董事沈萌此前對《科創板日報》記者表示,同業競爭在任何一個市場都是一個嚴重的問題,因為如果存在同業競爭,那麼很難釐清大股東是否會以傷害上市公司外部股東利益的方式自肥。
將涉及同業競爭的業務剝離
而在主動撤下申報材料後,國網智能着力解決的,就是同業競爭的問題。
國網智能在輔導工作總結報告中稱,2020年11月,為重點發展公司優勢業務並解決同業競爭問題,公司將智能監測與控制設備及輸變電檢修服務、新能源汽車充換電產品及服務兩類業務剝離。
此外,公司還退出無人機激光掃描業務,避免與國網通航在無人機巡檢業務方面構成同業競爭;控股股東國網山東電力、實際控制人國家電網還出具關於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
完成業務剝離後,目前國網智能主要產品包括機器人產品、無人機產品、變電站在線智能巡視系統,主要服務包括機器人服務、無人機服務。
2020年,國網智能實現營收11.44億元,實現歸母淨利潤8750.74萬元。若根據致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模擬審計報告》,模擬剝離後,公司2020年的營收為6.47億元,其中機器人及組件、無人機及配件、變電站在線智能巡視系統分別貢獻的收入佔比為:60.40%、12.68%、7.79%,無人機相關服務和機器人相關服務貢獻的收入佔比分別為:11.43%和7.7%。
除上述事項外,在輔導期間,國網智能還對其共有專利的情況進行了整改。
《科創板日報》記者注意到,報告期內,國網智能多項專利與實際控制人國家電網或其他關聯方共有,或者被關聯方許可使用。為此國家電網牽頭推進專利轉讓工作,將原國網智能共有專利、受許可實施專利轉為國網智能獨有專利。目前,國網智能已獲授權的649項獨有專利中,共計99項原為國網智能獨佔許可使用專利,300項原為國網智能與國網山東電力及其下屬子公司、國網公司共有專利。
截至輔導工作總結報告披露,國網智能共有專利縮減至31項,公司稱,前述共享專利對其正常經營不存在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