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早期的“花瓶獨董”“明星獨董”到現在越來越多來自高校、行業協會、研究機構等領域的專業人士擔任獨董,我國獨立董事制度正走向專業化、規範化的道路。自2001年8月16日《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發佈以來,獨立董事制度落地已整20週年。“獨董制度從無到有,獨董羣體從小到大,逐步形成專業、敬業、勤業的新格局,為投資者保護落實、公司治理水平提升和企業高質量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院長田利輝表示。
獨立董事,一般是指獨立於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內部任職,並與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者沒有重要的業務聯繫,並對公司事務做出獨立判斷的董事。“在資本市場建設之初,市場監管存在不足,公司治理比較羸弱,引入獨董制度是完善公司治理和保護投資者的必要之舉,也是推動國內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更加國際化、制度化的重要一步。”田利輝表示。根據監管要求,獨立董事要確實保持獨立的客觀判斷,對上市公司的全體股東負有誠信和勤勉義務,不受制於上市公司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的影響或干擾,切實做到維護公司股東利益。在職權方面,獨立董事除享有上市公司董事的一般職權外,還擁有特別職權,包括重大關聯交易事項的事先認可權、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提議權、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提議權等。
獨立董事制度經歷了一個逐步完善成熟的過程。我國對獨立董事制度運行中出現的漏洞不斷打補丁,逐步推動相關制度的細化完整。尤其是近年來,在獨立董事身份資格、培養訓練、權責義務等問題上,進行了積極探索,取得明顯成效。“這幾年強化了獨立董事制度,一方面是完善了獨立董事的組織結構,比如在審計、薪酬與考核、提名三個專門委員會方面提出獨立董事應占多數並擔任召集人的要求,獨立董事更加積極地參與到公司治理當中;另一方面是完善獨立董事的職責,要求獨立董事實際履職,而不是僅僅掛名,獨立董事履職越來越具有能動性和積極性。”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盤和林表示。
“與歐美國家相比,我國把獨立董事納入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體系中有自身特點。”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經濟研究部副部長劉向東説,一是我國設立獨立董事主要是為完善上市企業治理結構,減少制度性缺陷引發的一股獨大、內部控制和監事會形同虛設等問題。二是我國資本市場社會投資者特別是散户眾多,獨立董事的一個重要作用就是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避免小股東被大股東掏空。
不可否認,獨立董事在公司治理方面正發揮着越來越大的作用。盤和林表示,獨立董事發展20年,在遏制內部人控制,尤其是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同時獨立董事在企業併購、惡意收購、關聯方交易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監督作用,一定程度上補充了監事會制度,維護了中小股東利益。
“總的來看,獨立董事制度越來越規範,在我國深化資本市場改革和完善企業治理結構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有效保護了中小股東的利益,堵住了內部人控制的漏洞,推動了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逐步完善,對上市公司形成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豐富了我國現代企業制度改革的實踐。”劉向東表示。(經濟日報記者 李華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