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100萬損失超98%! 又有投資者和私募對簿公堂,私募投資如何擦亮眼?
100萬元投資本金僅剩2萬元,私募基金導致投資者鉅虧的情況再度引發熱議。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的一份民事判決書披露了這一鉅額虧損的具體情況,投資人李某以100萬元購買北京乾元泰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乾元泰和”)旗下一款私募產品,六年後僅贖回1.99萬元。需要注意的是,僅僅2個月前也有私募基金經理因鉅額虧損遭投資人告上法庭,由此,私募基金管理人頻上公堂也為投資者敲響了警鐘。有業內人士指出,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違規情況則需要承擔主要責任,但因市場風險導致的鉅額虧損,投資者仍是最終的損失承擔人,建議投資者審慎擇基,培養對投資風險的敏感性。
投資六年虧損超98%
又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告上法庭。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一份民事判決書。判決書顯示,2015年12月投資人李某以100萬元購買乾元泰和旗下一款名為乾元泰和複利1號(以下簡稱“複利1號)的私募產品,而六年後的2021年12月,李某隻能贖回1.99萬元。
對上述情況,李某要求乾元泰和賠償其98萬元的投資本金。在李某看來,乾元泰和未盡到投資者適當性提示義務,同時,未及時披露定期報告及基金淨值信息。此外,李某表示,乾元泰和向李某謊稱涉案基金為首次募集,且未對基金此前的業績情況披露;乾元泰和在基金募集過程中存在擅自挪用基金、超越合同約定的止損線進行投資等情況,致使李某損失。
乾元泰和則對此回應稱,複利1號基金在募集階段已履行了適當性義務。同時,自複利1號基金成立至2021年9月27日期間,乾元泰和每週定期以短信形式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淨值信息。
就淨值披露不及時的情況,乾元泰和坦言,2021年10月起,由於實控人劉某於2021年10月7日病故,公司無法繼續經營,複利1號停止淨值披露。總體而言,乾元泰和指出,其僅應承擔未及時進行基金淨值披露,導致李某未能及時申請贖回的違約責任。因市場風險導致的投資損失與乾元泰和的違約行為不存在因果關係,應當由李某自行承擔。
最終,法院判決,乾元泰和賠償李某投資本金損失30.7萬元。此外,法院認為,乾元泰和並不存在除未及時披露基金淨值之外的違約行為,李某在基金開放期內未對基金進行贖回所致除30.7萬元之外的投資本金損失及利息損失應由李某自行承擔。
公開信息顯示,乾元泰和成立於2014年5月28日,註冊資本為1000萬元。公司經營範圍包括投資管理、資產管理。另據中基協信息,乾元泰和已於2023年1月10日,因從事違規行為,收到協會紀律處分。告知書顯示,經查,乾元泰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已故,其餘高管均已離職,無在職人員,無實際辦公場地,不具備開展業務所需的基本設施和條件,中基協取消其會員資格,撤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需培養投資風險敏感性
值得一提的是,除上述案件外,回顧2個月前,也有私募基金經理因管理產品鉅虧遭多位投資人告上法庭。2022年12月,中國裁判文書網發佈10份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有10位投資人狀告北京嘉怡財富旗下基金經理李文東在協議到期後並未向原告返還約定的投資款。民事裁定書顯示,有投資人100萬元投資本金四年後僅剩1.71萬元,虧損超過98%。也有投資者先後投入超145萬元,四年虧損達91.2%。
就相關私募投資糾紛的處理辦法,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昇立表示,投資者可以通過民事司法程序來進行維權。如果涉及集資詐騙的,投資者則可以及時向公安機關提供線索,通過刑事路徑來進行維權。
“而在前述兩種維權方式中,對於可能存在的‘鉅額虧損’則有不同的責任判定路徑,刑事案件中主要是依靠涉案人員退賠和涉案財物追繳處置。民事案件稍微複雜一些,需要進一步來區分是管理人責任還是市場風險,如果管理人存在違背勤勉盡責的信義義務的情況,需要承擔主要責任,但是如果投資失敗中主要是市場風險,那麼投資者可能是最終的損失承擔人”, 張昇立提示道。
“如遇發行人或管理人存在違約情形,會根據其過錯比例,向投資者承擔與此相適應的賠償責任”,北京尋真律師事務所主任王德怡解讀稱,在私募糾紛案件中,法院的處理結果相對統一,仲裁的裁決結果則可能有較大的差異。具體實踐中,有投資者訴求被全部支持的,也有投資者獲得全部或部分賠償的情況。
因私募基金管理人頻上“公堂”的同時也為投資者敲響警鐘,王德怡建議,投資者在選擇私募機構時,儘量選擇歷史業績靠前、信用較好的基金管理人,並且要審慎簽約。
而在註冊國際投資分析師崔海波看來,選擇私募,需要選擇成立和從業時間較久的基金公司及基金經理。投資者在關注業績的同時也要注意看回撤幅度的大小,綜合看業績穩定性、持續性,注意基金經理的經驗、資歷以及投資管理風格。
張昇立認為,在私募行業,監管處罰、司法程序是非常重要的硬性監管環節,但投教和典型案例行業通報等方面的持續投入也很重要。張昇立建議稱,有的私募機構可能出現侵佔、挪用基金財產、非法集資等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若此時投資者對自己的權利不瞭解,對違規私募機構未履行披露義務不重視,導致的後果可能進一步加深。如果投資者教育中加強“規避合格投資者要求、變相公開募集、資金池運作、自融自擔”等典型違規行為的內容,則有利於投資者培養投資風險的敏感性,避免無可挽回的最壞結果。
北京商報記者 劉宇陽 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