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30日訊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今日公佈的撫順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撫銀保監罰決字〔2020〕9-11號)顯示,東洲撫銀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洲撫銀村鎮行”)貸款三查工作不盡職,信貸資金未按照合同約定使用。
當事人萬繼紅、趙為民對上述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撫順銀保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四十八條規定,對東洲撫銀村鎮行罰款25萬元,對萬繼紅、趙為民分別警告。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東洲撫銀村鎮行成立於2010年1月19日,註冊資本2484萬人民幣,當事人萬繼紅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撫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20%。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於2018年12月3日公示的《撫順銀監分局關於萬繼紅任職資格的批覆》(撫銀監復〔2018〕54號)顯示,經審核,核准萬繼紅撫順東洲撫銀村鎮銀行董事長的任職資格。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於2019年12月31日公示的《撫順銀保監分局關於趙為民(董事)任職資格的批覆》(撫銀保監復〔2019〕67號)顯示,經審核,核准趙為民任撫順東洲撫銀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職資格。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於2019年12月31日公示的《撫順銀保監分局關於趙為民(副行長)任職資格的批覆》(撫銀保監復〔2019〕66號)顯示,經審核,核准趙為民任撫順東洲撫銀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長的任職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