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非法集資如何界定?哪些資金需要清退?條例來了!

由 公松臣 發佈於 財經

治理非法集資迎來首部專門法規。《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以下稱《條例》)日前正式公佈。作為首部專門規範非法集資防範和處置工作的行政法規,《條例》對非法集資做出明確定義,並確定了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的原則,明確了清退資金的來源,將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市場關注熱議的明星代言非法集資事件,此次《條例》也就相關責任認定進行了釐清。據悉,《條例》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明確界定非法集資

根據《條例》,非法集資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人,是指發起、主導或者組織實施非法集資的單位和個人;所稱非法集資協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資而為其提供幫助並獲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

該定義明確了非法集資的三要件:一是“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即非法性;二是“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即利誘性;三是“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即社會性。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表示,儘管近兩年加強了金融監管,但非法集資活動並沒有消失。當前,我國金融市場發展還不夠成熟,投資者教育還有很大提升空間,普通民眾的金融素養亟待加強。在這種情況下,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活動的壓力仍然比較大。

企業、個體工商户名稱、經營範圍不得包含“金融”等字樣

《條例》明確,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個體工商户名稱和經營範圍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財”、“財富管理”、“股權眾籌”等字樣或者內容。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用户發佈信息的管理,不得製作、複製、發佈、傳播涉嫌非法集資的信息。發現涉嫌非法集資的信息,應當保存有關記錄,並向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報告。

“重大風險隱患得到有力化解。”日前,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各地果斷查處了“團貸網”“善林金融”“信和系”“温商貸”等重大網絡非法集資案件。2018年以來,全國共打擊處置非法集資案件1.5萬餘起,涉案金額1.1萬億元,一些積累多年的隱患得到穩妥化解,一批久拖未決的案件得以有序處置。

哪些資金需要清退?

在處置方面,《條例》規定,經調查認定屬於非法集資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責令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立即停止有關非法活動;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並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條例》規定,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當向集資參與人清退集資資金。清退過程應當接受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經濟利益。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

其中,清退集資資金來源包括六方面:一是,非法集資資金餘額;二是,非法集資資金的收益或者轉換的其他資產及其收益;三是,非法集資人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從非法集資中獲得的經濟利益;四是,非法集資人隱匿、轉移的非法集資資金或者相關資產;五是,在非法集資中獲得的廣告費、代言費、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經濟利益;六是,可以作為清退集資資金的其他資產。

廣告代言需謹慎

對於市場關注熱議的明星代言非法集資事件,此次《條例》也就相關責任認定進行了釐清。

根據《條例》,通過廣告和互聯網傳播非法集資信息,是非法集資風險擴散、蔓延的重要渠道。為有效切斷非法集資信息傳播鏈條,《條例》對廣告發布規則、相關部門職責等提出了針對性措施:一是禁止違法發佈集資類廣告信息。二是明確監管職責。三是壓實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責任。

值得關注的是,此次《條例》規定,在非法集資中獲得的廣告費、代言費、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經濟利益等均屬於資金清退範圍。

董希淼表示,這意味着廣告的經營者、發佈者,如果沒有進行嚴格的審查,發佈了非法集資廣告相應的信息,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有關部門也可以對廣告的發佈者、經營者進行處罰,這就加大了非法集資廣告以及相應信息發佈的審查責任。這也是對民眾合法權益的保護。

來源:綜合自新華社、金融時報、第一財經等

來源:中國財經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