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基礎資料和國民經濟核算方法,我國2021年二季度和上半年國內生產總值(以下簡稱GDP)初步核算主要結果如下:
其他相關核算結果詳見國家統計局數據庫(http://data.stats.gov.cn)。
附件:
中國GDP季度核算説明
1.季度GDP核算概述
1.1 基本概念
GDP是一個國家所有常住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生產活動的最終成果。GDP是國民經濟核算的核心指標,也是衡量一個國家經濟狀況和發展水平的重要指標。
GDP核算有三種方法,即生產法、收入法和支出法,三種方法從不同的角度反映國民經濟生產活動成果。生產法是從生產過程中創造的貨物和服務價值中,剔除生產過程中投入的中間貨物和服務價值,得到增加值的一種方法。國民經濟各行業生產法增加值計算公式如下:增加值=總產出-中間投入。將國民經濟各行業生產法增加值相加,得到生產法國內生產總值。收入法是從生產過程形成收入的角度,對生產活動成果進行核算。按照這種計算方法,增加值由勞動者報酬、生產税淨額、固定資產折舊和營業盈餘四個部分組成。計算公式為:增加值=勞動者報酬+生產税淨額+固定資產折舊+營業盈餘。國民經濟各行業收入法增加值之和等於收入法國內生產總值。支出法是從生產活動成果最終使用的角度計算國內生產總值的一種方法。最終使用包括最終消費支出、資本形成總額及貨物和服務淨出口三部分。
國家統計局發佈的季度GDP是以生產法為基礎核算的結果。
1.2 核算範圍
1.2.1 生產範圍
GDP核算的生產範圍包括以下四個部分:第一,生產者提供或準備提供給其他單位的貨物或服務的生產;第二,生產者用於自身最終消費或固定資本形成的所有貨物的自給性生產;第三,生產者為了自身最終消費或固定資本形成而進行的知識載體產品的自給性生產,但不包括住户部門所從事的類似的活動;第四,自有住房提供的住房服務,以及僱傭有酬家庭服務人員提供的家庭和個人服務的自給性生產。生產範圍不包括沒有報酬的家庭和個人服務、沒有單位控制的自然活動(如野生的、未經培育的森林、野果或野漿果的自然生長,公海中魚類數量的自然增長)等。
1.2.2 生產活動主體範圍
GDP生產活動主體範圍包括了中國經濟領土範圍內具有經濟利益中心的所有常住單位。本報告中的季度GDP數據是由國家統計局負責核算的全國數據,未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省的地區生產總值數據。
1.3 核算單位
GDP核算主要以法人單位作為核算單位,在核算中依據法人單位從事的主要活動將其劃分到不同的行業,分別計算各個行業的增加值,再將各行業增加值彙總得到GDP。
1.4 核算頻率
核算頻率為季度。中國從1992年1季度開始到2015年2季度,採用累計核算方式核算季度GDP,即分別計算各年1季度,1-2季度,1-3季度和1-4季度的GDP數據,1-4季度GDP初步核算即為年度GDP初步核算。從2015年3季度開始改為分季核算方式,即分別計算各年1季度,2季度,3季度和4季度的GDP數據,累計數據通過當季數據相加得到。
從2011年1季度開始,國家統計局正式對外發布各季GDP環比增長速度。
1.5 法律依據和制度規定
GDP核算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規定。目前,中國GDP是按照《中國國民經濟核算體系(2016)》的要求進行測算的,該體系採納了聯合國《國民賬户體系(2008)》的基本核算原則、內容和方法。
1.6 保密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一章第九條的規定,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對在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國民經濟核算人員在進行GDP核算時對所使用的未經公開的專業統計數據和行政記錄數據嚴格保密,在GDP核算數據發佈前對當期GDP數據也嚴格保密。
1.7 用户需求
季度GDP數據的國內用户主要是政府部門、研究機構、大學、行業協會、媒體以及社會公眾。此外,國家統計局定期向聯合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提供中國季度GDP數據。
2.季度GDP核算方法
2.1 分類體系
在季度GDP核算中,行業劃分依據中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和三次產業劃分標準,並採用兩種分類方式。
第一種分類是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採用國家標準管理部門2017年頒佈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在實際核算中採用兩級分類。
第一級分類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門類為基礎,分為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金融業,房地產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其他行業等11個行業。其中工業包含採礦業,製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3個門類行業;其他行業包含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衞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等7個門類行業。
第二級分類在第一級分類的基礎上,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一部分門類細化為行業大類。
第二種分類是三次產業分類,依據國家統計局2018年修訂的《三次產業劃分規定》,分為第一產業、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第一產業是指農、林、牧、漁業(不含農、林、牧、漁專業及輔助性活動);第二產業是指採礦業(不含開採專業及輔助性活動),製造業(不含金屬製品、機械和設備修理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第三產業即服務業,是指除第一產業、第二產業以外的其他行業(剔除國際組織)。
2.2 資料來源
在季度GDP核算時,將所有可以在核算時獲得的、適用的經濟統計調查數據都用於GDP核算。資料來源主要包括兩部分:
一是國家統計調查資料,指由國家統計系統實施的統計調查獲得的各種統計資料,如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規模以上服務業等統計調查資料、人口與勞動工資統計資料、價格統計資料等。
二是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記錄資料,主要包括:財政部、人民銀行、税務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等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數據,例如人民銀行的金融機構本外幣信貸收支情況、税務總局分行業的税收資料等。
2.3 核算方法
2.3.1 現價增加值核算方法
根據資料來源情況,季度現價增加值核算主要採用增加值率法、相關價值量指標推算法以及利用不變價推算現價等方法。
2.3.1.1 相關價值量指標速度推算法
相關價值量指標速度推算法是利用相關價值量指標的現價增長速度推算現價增加值的增長速度,然後用上年同期現價增加值乘以推算出的現價增加值增長速度得出當期現價增加值,計算公式為:
現價增加值=上年同期現價增加值×(1+現價增加值增長速度)
其中,現價增加值增長速度,根據本期相關價值量指標現價增長速度,以及以前年度現價增加值增長速度和相關價值量指標的現價增長速度之間的數量關係確定。
2.3.1.2 利用不變價推算現價方法
先利用物量指數外推法求得本期不變價增加值,再根據相關價格指數推算現價增加值。計算公式為:
現價增加值=不變價增加值×價格指數
2.3.2 不變價增加值核算方法
不變價增加值是把按當期價格計算的增加值換算成按某個固定期(基期)價格計算的價值,從而剔除價格變化因素的影響,以使不同時期的價值可以比較。不變價增加值採用固定基期方法計算,目前每5年更換一次基期,2021年至2025年不變價增加值的基期是2020年。
季度不變價增加值核算主要採用價格指數縮減法和相關物量指數外推法。
2.3.2.1 價格指數縮減法
利用相關價格指數直接縮減現價增加值,計算不變價增加值,計算公式為:
某行業不變價增加值=該行業現價增加值÷價格指數
2.3.2.2 物量指數外推法
利用相關物量指標的增長速度推算不變價增加值的增長速度,然後用上年同期不變價增加值和推算出的不變價增加值增長速度計算得出當期不變價增加值,計算公式為:
某行業不變價增加值=該行業上年同期不變價增加值 ×(1+該行業不變價增加值增長速度)
其中,不變價增加值增長速度根據本期相關物量指標增長速度,以及以前年度不變價增加值增長速度和相關物量指標的增長速度之間的數量關係確定。
2.4 季節調整
GDP環比增長速度是季度增加值與上一個季度增加值數據對比的結果。在測算時,須剔除季節性因素對時間序列的影響,利用國家統計局版季節調整軟件(NBS-SA)對時間序列進行季節調整。NBS-SA是在目前國際上比較常用的季節調整軟件的基礎上,考慮了中國特有的季節因素研製而成的。該軟件添加了處理中國特有的季節因素的新模塊,有效剔除了中國特有的季節因素,包括春節、端午、中秋等移動假日因素、周工作天數從原來的6天制到5天制轉變的因素、假期變動及調休帶來的變化因素等。
3.季度GDP數據修訂
3.1 修訂的必要性
季度GDP初步核算對時效性要求很強,一般在季後15天左右公佈,這時,GDP核算所需要的基礎資料不能全部獲得,因此季度GDP初步核算利用專業統計進度資料和相關指標推算得到。之後,隨着可以獲得的基礎資料不斷增加和完善,會利用更加完整的基礎資料,例如,專業統計年報、行業財務資料和財政決算資料對GDP數據進行修訂,使其更加準確地反映經濟發展實際情況。
3.2 修訂程序
按照國家統計局最新改革的GDP核算和數據發佈制度規定,中國季度GDP核算分為初步核算和最終核實兩個步驟。通常,年度GDP最終核實後,要對季度數據進行修訂,稱為常規修訂;在開展全國經濟普查,發現對GDP數據有較大影響的新的基礎資料,或計算方法及分類標準發生變化後而對年度GDP歷史數據進行修訂後,也要對季度GDP歷史數據進行相應修訂,稱為全面修訂。
3.3 修訂方法
3.3.1 當季數據的修訂
中國目前對季度GDP數據修訂的方法是比例銜接法,即利用年度基準值與年內四個季度彙總數的差率調整季度數據的方法。比例銜接法的基本做法是:首先對國民經濟各行業現價和不變價增加值分別進行銜接,GDP和三次產業增加值是銜接後的行業增加值的加總。不變價GDP和不變價三次產業增加值的銜接方法與現價相同。
3.3.2 環比數據的修訂
由於季節調整的對象是時間序列數據,因此,當時間序列中任何一個季度數據發生變化時,都會影響季節調整的結果;在時間序列中加入最新的一個季度的數據,也會使以前季度的環比數據或多或少地發生變化,這是模型自動修正的結果。根據季節調整原理,一般情況下,離最新數據時間較近的時期,數據受影響較大;離最新數據時間較遠的時期,數據受影響較小。為便於用户使用,在發佈當期環比數據的同時,會通過國家統計局網站發佈修訂後的以前季度的環比數據。
4.季度GDP數據質量評估
4.1 對基礎數據的評估
對於GDP核算所使用的各專業統計數據和行政記錄數據,有關部門都會對其質量進行檢驗,確保數據合理反映經濟發展實際情況。當GDP核算部門得到這些基礎數據後,會再次對數據的完整性和準確性進行檢驗,確保這些數據符合GDP核算的概念和要求。
4.2 對核算方法的評估
在GDP核算中,GDP核算部門會根據不斷髮展的中國經濟實際情況,依據不斷完善的國民經濟核算標準,對中國的季度GDP核算方法進行修訂,以確保核算方法的合理性。
4.3 對核算結果的評估
在得到季度GDP核算結果後,要對GDP各構成項目數據、GDP數據與相關專業、部門統計數據以及宏觀數據的協調性進行檢驗,保證GDP數據和其他主要數據的相互協調和匹配。正在建立以國民經濟核算為核心框架,對各專業和部門基礎統計數據進行評估的制度。
4.4 數據的可比性
《中國國民經濟核算體系(2016)》採納了聯合國《國民賬户體系(2008)》的基本核算原則、內容和方法,因而GDP數據具有國際可比性。
在開展全國經濟普查或計算方法及分類標準發生變化後對季度GDP歷史數據進行了修訂,因此1992年1季度以來的季度GDP時間序列具有可比性。
5.季度GDP數據發佈
5.1 發佈時間
季度GDP初步核算數一般於季後15日左右發佈,季度GDP最終核實數一般於隔年1月份發佈。對於主要統計指標的發佈,國家統計局會在年初發布的《主要統計信息發佈日程表》中説明發布日期,GDP數據將按規定日程發佈。
5.2 發佈方式
季度GDP初步核算數在季度國民經濟運行情況新聞發佈會、國家統計局網站(www.stats.gov.cn)、《中國經濟景氣月報》上公佈;季度GDP最終核實數在國家統計數據庫(http://data.stats.gov.cn/)、《中國經濟景氣月報》上公佈。對於1992年1季度以來的季度GDP數據時間序列,可以通過國家統計數據庫(http://data.stats.gov.cn/)進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