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來股份認購2億私募存2宗違規 實控人林建偉收警示函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1日訊 日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網站公佈的3篇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1〕33號-35號)顯示,經查,蘇州中來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來股份”,300393.SZ)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公司先後分四筆委託理財認購私募基金產品,合計金額2億元。經查,公司還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是未如實披露委託理財存在的差額補足承諾,信息披露不完整。2020年1月7日,李萍萍、李祥兩人簽署了《承諾函》,為公司購買的泓盛騰龍1號、方際正帆1號及正帆順風2號等3只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合計1.5億元本金及年化10%收益承擔差額補足義務,私募基金管理人鴻盛資產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正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在《承諾函》上加蓋了公章。上述差額補足承諾是公司購買上述理財產品的重要考量因素,是委託理財事項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重大性。公司首次披露《關於公司使用閒置自有資金委託理財的情況説明暨致歉公告》時,未披露上述差額補足承諾,信息披露不完整,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二是未及時披露委託理財後續進展。公司自2020年4月23日開始多次要求贖回基金,均被兩傢俬募基金管理人拒絕,且公司在投資期間已獲知基金產品淨值觸及預警線或止損線但基金管理人未按合同約定向公司發起提示或進行平倉操作。上述情形表明,公司贖回基金具有較大不確定性,基金投資存在較大風險。上述信息對投資者的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具有重大性,但公司未及時披露。同時,公司在2020年8月27日贖回了對應認購款項1840萬元,亦未及時披露。公司未及時披露委託理財後續進展的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林建偉作為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未能勤勉盡責,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對上述行為負有主要責任。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中來股份、林建偉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此外,公司2020年一季報中上述私募基金產品是按淨值計量,而在2020年半年報、三季報中,簡單依據差額補足承諾,將上述私募基金產品按原值計量,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規定的一貫性、謹慎性原則。江蘇證監局要求公司充分汲取教訓,加強對委託理財、資金劃撥的內部控制,嚴格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切實提高會計核算規範性水平,提高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規範意識和履職能力。

  此外,公司2020年12月9日發佈《關於公司控股子公司取得重大技術進展的公告》稱“控股子公司泰州中來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近期在N型單晶電池量產效率方面取得重大進展,生產的TOPCon電池量產轉換效率已達到24.5%,這是國內最高的量產效率”。12月10日、12月13日,你公司就電池片產品轉換效率測試方法與結果、電池產線基本情況及質量控制情況連續發佈補充公告。12月15日,公司發佈《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首次作出特別提示,稱本次取得技術突破的產線“目前產能僅100MW左右,約佔公司電池總產能2.1GW的4.76%,測試結果顯示,轉換效率達到24.5%的產品在該測試批次中佔比較低,本次技術進展對公司未來的利潤影響有限,短期內將不會對公司形成業績貢獻”。公司12月9日、12月10日、12月13日披露的相關信息導致公司股價連續三個交易日累計上漲35.59%,在進行風險提示後,公司股價即下跌3.17%。綜上,公司12月9日、12月10日、12月13日自願披露技術進展公告時,未充分披露對公司業績的影響,未揭示相關風險,信息披露不完整,並對股價造成了顯著影響,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中來股份成立於2008年3月7日,註冊資本7.78億元,於2014年9月12日在深交所掛牌,截至2021年3月22日,林建偉為第一大股東,持股1.29億股,持股比例16.58%。

  林建偉自2014年5月 17日至今任公司董事長,任期至2023年12月2日,自2014年5月17日至今任總經理。公司2019年年報顯示,林建偉夫婦為公司實控人。林建偉,中國國籍,無境外居留權,1966年4月出生,高級經濟師,中國信息產業商會新能源分會副理事長、上海市太陽能學會副理事長、常熟光伏產業協會副理事長、常熟市浙江商會名譽副會長。2008年3月至2010年7月擔任蘇州中來太陽能材料技術有限公司副總經理,2010年7 月至 8 月擔任中來有限執行董事、總經理,2010年8月至2011年5月擔任中來有限董事長、總經理,2011年5月至今擔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公司於2020年12月9日發佈的《關於公司控股子公司取得重大技術進展的公告》顯示,泰州中來生產的TOPCon電池量產轉換效率已達到24.5%,這是國內最高的量產效率。公司運用了新一代J-TOPCon 2.0技術,該技術使用了全球領先的POPAID工藝技術,相較於採用LPCVD的TOPCon1.0技術,J-TOPCon2.0技術工序少、無繞鍍、鍍膜厚度可實現±0.1納米可控,可獲得更高的轉換效率和良率。

  公司於2020年12月15日發佈的《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顯示,公司控股子公司泰州中來本次生產TOPCon電池(實現轉換效率最高達24.5%)的產線系公司在現有的一條TOPCon電池產線上使用新型POPAID技術創新工藝升級而成,該條產線目前產能僅100MW左右,約佔公司電池總產能2.1GW的4.76%,測試結果顯示,轉換效率達到24.5%的產品在該測試批次中佔比較低,本次技術進展對公司未來的利潤影響有限,短期內將不會對公司形成業績貢獻。蘇州中來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於2020年12月10日、2020年12月11日、2020年12月14日連續三個交易日收盤價格漲幅偏離值累計超過30%,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交易特別規定》等相關規定,屬於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情形。

  截至今日收盤,中來股份報7.89元,跌0.63%,成交額8275.84萬元,總市值61.41億元,換手率1.88%。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後,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現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進展或者變化的,應當及時披露進展或者變化情況、可能產生的影響。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行政監管措施】江蘇證監局關於對蘇州中來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1〕33號

  蘇州中來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你公司2020年12月9日發佈《關於公司控股子公司取得重大技術進展的公告》稱“控股子公司泰州中來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近期在N型單晶電池量產效率方面取得重大進展,生產的TOPCon電池量產轉換效率已達到24.5%,這是國內最高的量產效率”。12月10日、12月13日,你公司就電池片產品轉換效率測試方法與結果、電池產線基本情況及質量控制情況連續發佈補充公告。12月15日,你公司發佈《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首次作出特別提示,稱本次取得技術突破的產線“目前產能僅100MW左右,約佔公司電池總產能2.1GW的4.76%,測試結果顯示,轉換效率達到24.5%的產品在該測試批次中佔比較低,本次技術進展對公司未來的利潤影響有限,短期內將不會對公司形成業績貢獻”。你公司12月9日、12月10日、12月13日披露的相關信息導致公司股價連續三個交易日累計上漲35.59%,在進行風險提示後,公司股價即下跌3.17%。綜上,你公司12月9日、12月10日、12月13日自願披露技術進展公告時,未充分披露對公司業績的影響,未揭示相關風險,信息披露不完整,並對股價造成了顯著影響,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現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請你公司充分吸取教訓,切實規範自願性信息披露行為,提高信息披露質量。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1年3月28日

  【行政監管措施】江蘇證監局關於對蘇州中來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1〕34號

  蘇州中來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你公司先後分四筆委託理財認購私募基金產品,合計金額2億元。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是未如實披露委託理財存在的差額補足承諾,信息披露不完整。2020年1月7日,李萍萍、李祥兩人簽署了《承諾函》,為你公司購買的泓盛騰龍1號、方際正帆1號及正帆順風2號等3只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合計1.5億元本金及年化10%收益承擔差額補足義務,私募基金管理人鴻盛資產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正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在《承諾函》上加蓋了公章。上述差額補足承諾是你公司購買上述理財產品的重要考量因素,是委託理財事項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重大性。你公司首次披露《關於公司使用閒置自有資金委託理財的情況説明暨致歉公告》時,未披露上述差額補足承諾,信息披露不完整,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二是未及時披露委託理財後續進展。你公司自2020年4月23日開始多次要求贖回基金,均被兩傢俬募基金管理人拒絕,且你公司在投資期間已獲知基金產品淨值觸及預警線或止損線但基金管理人未按合同約定向你公司發起提示或進行平倉操作。上述情形表明,你公司贖回基金具有較大不確定性,基金投資存在較大風險。上述信息對投資者的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具有重大性,但你公司未及時披露。同時,你公司在2020年8月27日贖回了對應認購款項1,840萬元,亦未及時披露。你公司未及時披露委託理財後續進展的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現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此外,你公司2020年一季報中上述私募基金產品是按淨值計量,而在2020年半年報、三季報中,簡單依據差額補足承諾,將上述私募基金產品按原值計量,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規定的一貫性、謹慎性原則。請你公司充分汲取教訓,加強對委託理財、資金劃撥的內部控制,嚴格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切實提高會計核算規範性水平,提高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規範意識和履職能力。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1年3月28日

  【行政監管措施】江蘇證監局關於對林建偉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1〕35號

  林建偉: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蘇州中來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來股份或公司)先後分四筆委託理財認購私募基金產品,合計金額2億元。經查,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是未如實披露委託理財存在的差額補足承諾,信息披露不完整。2020年1月7日,李萍萍、李祥兩人簽署《承諾函》,為公司購買的泓盛騰龍1號、方際正帆1號及正帆順風2號等3只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合計1.5億元本金及年化10%收益承擔差額補足義務,私募基金管理人鴻盛資產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正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在《承諾函》上加蓋了公章。上述差額補足承諾是公司購買上述理財產品的重要考量因素,是委託理財事項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重大性。公司首次披露《關於公司使用閒置自有資金委託理財的情況説明暨致歉公告》時,未披露上述差額補足承諾,信息披露不完整,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二是未及時披露委託理財後續進展。公司自2020年4月23日開始多次要求贖回基金,均被兩傢俬募基金管理人拒絕,且公司在投資期間已獲知基金產品淨值觸及預警線或止損線但基金管理人未按合同約定向公司發起提示或進行平倉操作。上述情形表明,公司贖回基金具有較大不確定性,基金投資存在較大風險。上述信息對投資者的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具有重大性,但公司未及時披露。同時,公司在2020年8月27日贖回了對應認購款項1,840萬元,亦未及時披露。公司未及時披露委託理財後續進展的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你作為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未能勤勉盡責,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對上述行為負有主要責任。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現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此外,公司2020年一季報中上述私募基金產品是按淨值計量,而在2020年半年報、三季報中,簡單依據差額補足承諾,將上述私募基金產品按原值計量,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規定的一貫性、謹慎性原則。請你充分汲取教訓,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及會計準則的學習,切實提高規範意識和履職能力。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1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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