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居財經 劉治穎 5月4日,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官網消息,新疆廣匯實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廣彙集團)及其實際控制人孫廣信被行政處罰,決定文書號為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1號。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廣彙集團未按規定發出收購要約
廣彙集團為廣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匯物流)控股股東。2018年9月11日至17日,廣彙集團借用“程某陶”申萬宏源賬户通過大宗交易買入“廣匯物流”股票57,261,323股,佔廣匯物流總股本的4.57%。
“程某陶”申萬宏源賬户於2018年8月17日開立於申萬宏源西部證券烏魯木齊北京南路營業部。該賬户開立之後一直由廣彙集團使用,所有交易“廣匯物流”股票的決策和操作均由廣彙集團作出,具體由廣彙集團董事長、實際控制人孫廣信授意、廣彙集團員工進行操作執行。
截至2018年9月10日,廣彙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持有“廣匯物流”股票573,467,090股,佔廣匯物流總股本的45.75%。廣彙集團於2018年9月11日至17日利用“程某陶”申萬宏源賬户買入“廣匯物流”股票時,未依法向廣匯物流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廣彙集團短線交易“廣匯物流”股票
2019年11月4日至2020年1月3日,“程某陶”申萬宏源賬户通過集中競價交易賣出“廣匯物流”股票22,500,367股,佔廣匯物流總股本的1.79%。2020年1月10日,該賬户通過大宗交易買入“廣匯物流”股票25,000,000股,佔廣匯物流總股本的1.99%。2020年1月20日至2月24日,該賬户通過集中競價交易賣出“廣匯物流”股票6,760,956股,佔廣匯物流總股本的0.54%。上述短線交易決策和操作均由廣彙集團作出,累計成交金額為1.25億元。
廣彙集團交易“廣匯物流”股票存在賣出後六個月內買入、買入後六個月內又賣出的情形,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三、廣彙集團違規減持“廣匯物流”股票
2020年9月,廣彙集團將“程某陶”申萬宏源賬户剩餘53,000,000股“廣匯物流”股票全部轉託管至“程某陶”華福證券賬户。
“程某陶”華福證券賬户於2020年7月16日開立於華福證券烏魯木齊北京南路證券營業部。該賬户開立之後一直由廣彙集團使用,所有交易“廣匯物流”股票的決策和操作均由廣彙集團作出,具體由廣彙集團董事長、實際控制人孫廣信授意、廣彙集團員工進行操作執行。該賬户自2020年9月16日至2021年6月28日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持續賣出“廣匯物流”股票,累計賣出53,179,000股,佔廣匯物流總股本的4.23%;其中,2020年11月6日至2021年4月8日期間存在零星買入行為,累計買入179,000股。
廣彙集團在2020年9月16日至2021年6月28日期間,利用“程某陶”華福證券賬户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持續賣出“廣匯物流”股票,累計減持金額2.64億元,無違法所得。
廣彙集團作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減持前未提前15個交易日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3個月內減持比例超過1%且未履行公告義務,違反了《證券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六十三條第三款、《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八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四、廣彙集團未告知上市公司其持股變動情況
廣彙集團未向廣匯物流告知其利用“程某陶”申萬宏源賬户、“程某陶”華福證券賬户交易“廣匯物流”股票情況,導致廣匯物流2019-2020年年報存在差錯,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所述行為。
對此,深圳監管局決定:對新疆廣匯實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給予警告,合計處以330萬元罰款;對孫廣信給予警告,合計處以70萬元罰款。
文章來源:樂居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