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肖隆平) 數據對當今的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創新具有重大價值。數據如今已被視為第五大生產要素。但是圍繞着數據的性質、權屬和利用規則的缺失構成了數字經濟發展的最大障礙。為了促進數據應用,加強數據治理,更好發揮作為未來數據的功能和作用,清華大學智能法治研究院、清華大學人工智能國際治理研究院等清華大學五家智庫機構聯合發起了數據利用與數據治理的系列論壇。第一期研討會“企業數據利用與治理”於2月5日成功舉辦。
研討會上,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朱芸陽表示,在全球數據使用監管趨嚴的背景下,共享和使用金融數據的同時,更要兼顧金融業個人金融信息的保護。對於大數據企業來説,未來則需要他們呈現其使用數據信息的正當性、透明性和兼容性。
數據監管的形勢趨嚴
據介紹,2013年出台的《徵信業管理條例》規定,徵信業務是指對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的信用信息和個人的信用信息進行採集、整理、保存、加工,並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動。這也是我國最早關於數據使用的法律規定。
2018年5月,歐洲聯盟出台《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2020年10月,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正式亮相。朱芸陽表示,這些相關法規的出台預示着,全球對數據使用的監管趨嚴。
朱芸陽介紹,就金融領域而言,特別是徵信體系來講,它的核心就是在維護信息主體利益的基礎之上,來達到信用的共享,從而促進信貸。目前我們國家徵信體系採用的是備案制度,個人徵信領域監管也趨於收緊。截至目前,我國拿到個人徵信牌照的僅有兩家公司。
朱芸陽表示,以徵信機構為核心,以金融機構(信息使用者)為抓手,信用信息採集的全生命週期當中都是在強化個人信息保護,特別是與其他的包括個人信息保護法,以及數據安全法當中,對於信息安全和跨境流動都做出了相應規定。
對金融信息需保護、共享兼顧
朱芸陽介紹,從尚在徵求意見的《徵信業務管理辦法》可以判斷,利用信息對個人或者企業做出的畫像評級等業務都認定是徵信業務。所以,在整個徵信體系中,徵信業務分為個人徵信和企業徵信。至於信息流轉的四方主體,除了信息主體以外,最核心的就是徵信機構。它既可以作為信息提供者,也可以作為信息使用者。
作為信息使用者的金融機構有着雙重屬性,一方面是作為一個金融機構有反洗錢和適當性管理方面的義務,另一方面是他作為一個盈利性機構,也需要一些場景上的運用,比如包括對於客户的營銷、風險的分析和風險的管理及外包服務的整體需求。因此,朱芸陽表示,在金融領域中,一個更重要或者説從穩定整個金融體系,甚至是防患整體的金融風險來講,對數據流動可能需要有更高的要求。
朱芸陽還表示,以金融領域當中徵信機構的體系建立和完善來講,我們還是要回歸數據治理的基本邏輯來看,特別是尊重金融業的特殊性,包括徵信管理中要考慮的核心內容是數據來源。因此,需要在控制數據來源的基礎之上,更多地考慮數據如何使用和共享的問題,最終實現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信息的共享流動中,實現作為金融機構的雙重屬性:既防範整體金融風險,同時也滿足商業銀行本身的“營利性”訴求。
編輯 柯鋭 校對 陳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