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網記者 譚雅文】備受矚目的“跨境理財通”試點細則正式對外徵求意見。
5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深圳監管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深圳監管局共同起草的《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細則》),正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細則》共八章六十七條,明確了“跨境理財通”業務定義,以及內地銀行參與“跨境理財通”試點應滿足的具體要求。對“北向通”、“南向通”業務各自明確了辦理跨境理財業務涉及的合作關係建立及解除、賬户開立、資金用途、資金劃轉等管理規範等。
根據《細則》,“跨境理財通”業務指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和港澳投資者通過區內銀行體系建立的閉環式資金管道,跨境投資對方銀行銷售的合資格投資產品或理財產品。“跨境理財通”分為“北向通”和“南向通”。其中,“北向通”指港澳投資者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代銷銀行開立個人投資賬户,通過閉環式資金管道匯入資金購買內地代銷銀行銷售的投資產品;“南向通”指粵港澳大灣區內地投資者在港澳銷售銀行開立個人投資賬户,通過閉環式資金管道匯出資金購買港澳銷售銀行銷售的投資產品。
哪些銀行可參與?
《細則》中規定,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的內地代銷銀行和內地合作銀行,需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9市註冊法人銀行或設立分支機構,同時還需具備3年以上開展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經驗。
此外,還需要滿足以下條件:已建立開展“跨境理財通”業務的內控制度、操作規程、賬户管理和風險控制措施,確保具備從事該業務及風險管理需要的專業人員,以及業務處理、會計核算、管理信息等系統的人力、物力資源;
建立“跨境理財通”投資者權益保護及投訴糾紛解決相關機制;
具有資金跨境流動額度控制和確保資金閉環匯劃的技術條件,內地代銷銀行還需具備確保資金封閉管理的技術條件,能確保所代銷“北向通”投資產品符合金融管理部門相關要求。
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事件,或者相關違法違規及內部管理問題已整改到位並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可。
哪些投資者可購買?
內地投資者購買時,要到內地合作銀行新開立或使用已有的一個人民幣I類銀行賬户作為“南向通”匯款户,用於“南向通”資金匯劃。內地投資者只能選擇一家內地合作銀行及與其簽署合作協議的港澳銷售銀行辦理“南向通”業務。
開展“南向通”業務的內地投資者需滿足以下條件:粵港澳大灣區內地9市户籍或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9市連續繳納社保或個人所得税滿5年;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最近3個月家庭金融淨資產月末餘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或者最近3個月家庭金融資產月末餘額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
港澳投資者購買時,要到內地代銷銀行新開立或使用其指定的已有個人人民幣銀行賬户,作為“北向通”投資户,用於購買“北向通”投資產品。港澳投資者只能選擇一家港澳合作銀行及與其簽署合作協議的內地代銷銀行辦理“北向通”業務。
開展“北向通”業務的港澳投資者應符合港澳金融管理部門規定的相關要求。港澳投資者業務資格由港澳合作銀行進行核實。
可購買哪些投資產品?
“北向通”投資產品範圍包括:
(一)內地理財公司(包括銀行理財子公司和外方控股的合資理財公司)按照理財業務相關管理辦法發行,並經發行人和內地代銷銀行評定為“一級”至“三級”風險的非保本淨值化理財產品(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除外);
(二)經內地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內地代銷銀行評定為“R1”至”“R3”風險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
注意:額度限制
“北向通”跨境資金淨流入額上限和“南向通”跨境資金淨流出額上限均不超過 “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總額度。目前,“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總額度暫定為1500億元人民幣,單個投資者投資額度為100萬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