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是我們會計人員在工作中經常接觸的一個税種,由於其涉及的税額通常較小,很容易被大家忽視進而引發涉税風險。
今天,再為大家總結一下5個常見的印花税誤區,您看看自己是否中招了?
誤區1
簽訂電子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税
例1:
由於簽訂紙質合同保管起來不太方便,而且還需要雙方當面簽訂,耗時費力,因此,甲企業在2020年度與很多長期合作的供應商採用了簽訂電子合同方式。那麼,簽訂電子合同還需要繳納印花税嗎?
誤區提醒: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62號)第一條規定:“對納税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税憑證按規定徵收印花税。”
因此,以電子合同代替紙質合同同樣需要繳納印花税。
誤區2
合同簽訂後又取消已繳納的印花税可退還
例2:
2020年11月,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購銷合同,並在當期各自繳納了印花税。2020年12月,經雙方一致協商將已簽訂的合同取消。那麼,合同取消後企業已繳納的印花税能否退還呢?
誤區提醒: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花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税地字〔1988〕第25號)第七條規定:“依照印花税暫行條例規定,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税手續,不論合同是否兑現或能否按期兑現,都一律按照規定貼花。”
因此,合同取消後即便合同約定的事項尚未履行,企業已繳納的印花税仍然不能退還。
誤區3
對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購銷合同繳納印花税
例3:
甲企業是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主要從事商品房的開發銷售業務。那麼,甲企業在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時按照購銷合同繳納印花税是否正確呢?
誤區提醒: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62號)第四條規定:“對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税。”
因此,對於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能按照購銷合同繳納印花税。
看到這裏,有讀者朋友可能會問,“我們個人購買商品房簽訂的合同是不是也需要按照產權轉移數據繳納印花税呢?”
這就要提到一個印花税優惠政策了,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税收政策的通知》(財税〔2008〕137號)第二條規定,“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徵收印花税。”
誤區4
簽訂借款展期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税
例4:
甲企業是一家小微企業,根據《關於進一步對中小微企業貸款實施階段性延期還本付息的通知》(銀髮〔2020〕122號)優惠政策規定,甲企業本應在2020年12月31日到期的普惠小微貸款合同得以延期。
對此,甲企業與銀行簽訂了借款展期合同。針對該合同甲公司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税呢?
誤區提醒:
根據《國家税務局關於印花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税發〔1991〕155號)第七條規定:“對辦理借款展期業務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憑證,按信貸制度規定,僅載明延期還款事項的,可暫不貼花。”
因此,只要合同內容符合上述要求,甲企業可以免徵印花税,省了一筆開支~
誤區5
實收資本有增有減、增加部分全額繳納印花税
例5:
甲企業2020年度實收資本賬户7月份減少800萬元,11月份增加1000萬元。財務人員認為,甲企業應將增加的1000萬元實收資本全額計算繳納印花税,該觀點正確嗎?
誤區提醒: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資金賬簿印花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1994〕25號)規定:
企業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税計税依據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企業“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於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在本案例中,甲企業實收資本先減後增,減資時涉及的800萬元不退還已繳納的印花税。對於後增加的1000萬元,其未超過減資前已繳納過印花税的部分,不需要補繳印花税,只就增加超過原已貼花部分的200萬元(1000-800)補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