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准入監管趨嚴
設立分支機構須連續兩季度風險評級B類以上
□ 本報記者 周芬棉
為引導保險公司合理有序設立分支機構,提升監管質效,銀保監會於日前出台新版《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准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改建、變更營業場所、撤銷等流程進行了規範。
專家認為,新《辦法》總體上體現了對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准入監管趨嚴的態勢,增加了許多新的要求和條件。
新增分支機構撤銷規定
《辦法》共六章46條,分別為總則、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改建、變更營業場所、分支機構撤銷和附則。
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劉曉宇説,原辦法只有35條,新增了11條。新《辦法》統一和整合了近年來出台的相關監管規定,同時對現有制度進行補充和完善,提高分支機構設立審批的規範性和系統性。
與舊辦法相比,首先是立法依據上的變化,除保險法和《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外還新增了行政許可法的上位法依據。其次體現在章節方面,新《辦法》新增了第四章、第五章,增加了對於保險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撤銷的具體規定。同時還新增了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規定。
西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教授強力稱,《辦法》雖然對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的數量沒有明確規定,但隨着新開發園區、新城鎮的建設等經濟發展的變化,保險公司變更、改建、撤銷可能會經常發生。保險公司都有擴大經營規模的原動力,為了規範其發展,銀保監會對其擴張勢力範圍設立的分支機構加強監管,也是順應時代的要求。
依據《辦法》規定,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只是在申請設立時確定的經營區域範圍內變更營業場所,不可跨經營區域變更。同時應在符合開業標準後取得上級管理機構的批文,或提交申請材料,出具符合開業標準承諾書。
即使在同一地點,僅僅只是營業場所面積的增加或減少,亦應向機構所在地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報告並提交相關材料。
強力説,營業場所、分支機構是和老百姓直接打交道的場所,無論是變更營業場所還是撤銷機構,都應廣而告之。
《辦法》規定,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因服務能力嚴重欠缺、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等情形,或因戰略調整,撤銷分支機構均應提交撤銷申請。
依據《辦法》,分支機構撤銷,應進行公告,並通知有關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交付保險費、領取保險金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
風險綜合評級應在B類以上
據劉曉宇介紹,在市場準入方面,新《辦法》體現了監管趨嚴的態勢。首先是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提出了新要求。設立省級分公司、省級分公司以外的分支機構,在准入條件方面新增了償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兩個具體比例要求,設立省級分支公司,申請前連續兩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於15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於75%;新增了對公司治理評估結果的要求,在“具備良好的公司治理,內控健全”的基礎上,增加“上一年度公司治理評估結果為C級以上”的要求。
並要求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保險公司的風險綜合評級應在B類以上。
記者瞭解到,2020年第四季度末,納入會議審議的178家保險公司平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為246.3%,平均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為234.3%。人身險公司、財產險公司、再保險公司的平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分別為239.6%、277.9%和319.3%。100家保險公司風險綜合評級被評為A類,71家被評為B類,3家被評為C類,3家保險公司被評為D類。
今年初,銀保監會對2020年10家保險集團本級公司治理監管作出評估,評級結果為B級的有6家,分別為中國人民保險、中國再保險、中國太平保險、中國太平洋保險、中國平安保險、泰康保險。
相比較而言,禁止性的硬性條件,對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更具威懾力。
《辦法》規定,保險公司申請籌建分支機構,不得有五種情形:申請人最近兩年內受到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申請人或其下轄擬就設同一層級機構工作人員涉嫌重大違法犯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正被監察部門、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最近一年內受到罰沒30萬元以上款項、限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吊銷業務許可證或其工作人員受到撤銷任職資格、行業禁入等保險行政處罰的等等。
近年受處罰的保險公司一直都存在。據劉曉宇介紹,近年,銀保監繫統對各地保險機構違法違規亂象監管力度不斷加大,中國人民人壽、中國平安人壽、中國人民健康保險、都邦財產保險等,都因個別地方分支公司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受到行政處罰,對違法單位及主要負責人處以罰款、警告等。
完善設立改建材料要求
強力説,新《辦法》亮點很多,其中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改建等流程進行規範,進一步明確行政許可程序和材料要求。
在強力看來,保險公司為了擴大經營規模,會設立相應機構。在有些國家,實行母子公司制,就是建許多子公司,甚至將其觸角伸展至國外;在我國設立總分公司制,分支機構包括省級分公司、地級中心支公司、縣級支公司及營業部、營銷服務部,除總公司外,都不具有法人資格,便於監管。
因為保險公司的公共屬性,所以設立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如同設立保險公司一樣,實行許可管理。
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需要許多條件。依《辦法》規定,保險公司註冊資本在兩億元人民幣的,在其住所地以外每申請設立一家省級分公司,應增加不少於兩千萬元註冊資本;註冊資本在五億元以上的,可不再增加。
設立省級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機構,在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等方面均有不同要求。
依《規定》,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以外的分支機構,需要的條件包括: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由省級分公司的均不低於150%降為均不低於12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於75%;風險綜合評級與上年度公司治理水平,與省級分公司一致,分別為B類和C級以上。
強力説,對於分支機構的改建,可能向上一級改建,也可能向下級改建。新《辦法》進一步明確行政許可程序和材料要求。要求申請改建的,要提交改建報告。報告包括:改建的必要性、合理性説明,改建情況,改建對保險業務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影響及處理方案,改建機構三年業務發展規劃和市場分析,改建機構與公司風險管理狀況和內控狀況相適應的説明等等,非常具體,最大限度地保障改建的分支機構安全運營,更好服務大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