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文 完善可轉換公司債券制度
本報記者 侯捷寧
10月23日,證監會發布《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分析人士表示,《徵求意見稿》的發佈有利於進一步完善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債”)各項制度,豐富企業融資渠道,防範交易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針對近期個別可轉債被爆炒的現象,本次規章起草對可轉債的交易作了以下幾方面完善:
一是完善交易制度。要求證券交易場所根據可轉債的風險和特點制定交易規則,防範和抑制過度投機。尤其是要結合可轉債的“股性”,以及可轉債盤面小易被炒作的固有缺點,重新評估並調整完善現有交易規則。考慮到交易制度需由交易所基於市場情況進行審慎評估,本次規章僅對交易所提出了原則性要求,後續由交易所同步依照本規章的原則對交易規則進行完善。
二是完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可轉債具有較高的投機性、波動性、風險性,而且這一特點將隨着正股價格的波動而進一步放大,部分可轉債成為“高危”產品,與散户投資者的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等並不匹配。因此要求證券交易場所應當制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尤其是要與正股所在板塊的投資者適當性要求相適應,同時要求證券公司應當對客户是否符合投資者適當性進行核查評估,引導投資者理性參與可轉債交易。
三是防範強贖風險。強贖是指當正股價格連續高於事先約定的轉股價格一定比例並持續一定期間後,發行人有權按照債券面值及利息提前贖回債券。該條款的觸發往往會帶來較大市場風險,為防範上述交易風險,保護投資者權益,本次規章明確規定,對於預計可能滿足贖回條件的,發行人應當在贖回條件滿足前及時披露,向市場充分提示風險。如果發行人決定贖回,應當充分披露其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交易本公司可轉債的情況;如果發行人決定不贖回,則在交易場所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再次行使贖回權。同時要求發行人在決定是否行使贖回權時,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誤導投資者或者損害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保薦人要對發行人贖回權的行使是否得當進行持續監督。
四是加強風險監測。要求證券交易場所加強風險監測,建立可轉債與正股之間跨證券品種的監測機制,並制定針對性的異常波動指標。可轉債交易出現異常波動時,證券交易場所可以根據業務規則要求發行人進行核查、披露異常波動公告,或者採取臨時停牌等處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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