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輪退市制度的威力正在顯現。6月2日,*ST北訊、*ST斯太以及天翔環境3家公司被終止上市。作為退市新規首個執行年度,今年已有13家公司完成退市。交易類強制退市和財務類強制退市增多的現象充分説明,A股市場優勝劣汰的良性局面加速形成。
退市新規顯威力
完善的退市制度是股市的“淨化器”和“穩定器”。2020年11月2日,《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機制實施方案》獲審議通過,滬深交易所也於2020年12月31日發佈實施新修訂的退市制度。
與過去相比,退市新規設置了財務類紅線、交易類紅線、規範類紅線、重大違法類紅線,退市標準更具可執行性、包容性,退市流程大幅簡化。其中,組合類財務指標替代單一財務指標,“面值退市”指標改為“1元退市”指標,取消交易類退市情形的退市整理期設置等。
自1999年以來,A股共有80家公司被強制退市,平均每年不足4家,而同期年均IPO公司數為157家。在新股發行核准制下,“殼資源”稀缺,“保殼”動機使退市過程反覆,市場出清效率低下,助長投機風氣。
退市新規實施以來,A股多元化退市渠道更加暢通,“殭屍企業”加速出清。今年以來已有13家公司完成退市,具體看,有5家公司觸及財務類退市指標,7家觸及面值退市指標,1家被“吸收合併”而退市。在新一輪退市制度發揮效力以及嚴監管形勢下,A股“不死鳥”公司、“久拖不退”、花樣“保殼”等退市難題正得到有效緩解。
“新一輪退市制度落地以來,最大的亮點是強調‘1元退市’情況,市場炒殼、保殼的情況更少。”申萬宏源證券首席市場專家桂浩明認為,新規出台後對業績差、勉強維持生存的公司形成壓力,未來這類公司將由市場選擇來決定去留。與財務指標退市、公司經營違規行為退市相比,“1元退市”帶有投資者主觀判斷特點。今年以來,“1元退市”公司的佔比增大。從目前情況看,更多投資者從市場長期發展角度看對新退市制度日趨認可。
中航基金首席投資官鄧海清表示,新一輪退市制度極大緩解了A股市場退市難的“腸梗阻”,有利於清退劣質企業,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促進股市新陳代謝和長期健康發展。為接下來註冊制的全面推行做準備,也可震懾上市公司,激勵上市公司規範經營和管理,改善盈利狀況。
配套制度要跟上
退市新規帶來的變化顯而易見,但“應退盡退”並不意味着“一退了之”,需要市場各方形成合力,強化對違法違規行為的立體化追責,切實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
中原證券首席經濟學家鄧淑斌表示,除了退市制度之外,目前提升資本市場資源配置效率主要體現在“資本市場體系建設”“投資者引導”兩方面。既要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又要通過註冊制改革放寬准入渠道、提升上市公司質量,還要注重對於投資者的引導,減少市場非理性因素。
鄧淑斌認為,在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上,要注重“層次明晰”,對於創業板、科創板等場內市場注重企業定位、服務制度的差異化,只有形成明晰的市場定位,投資人與企業間的資金融通才更有效率。不能只關注構建“池子”,還要注重“引流”,讓市場活躍起來,才能真正更好服務實體經濟。還要完善股權投資機構的退出機制,切實保護投資人利益,讓“池子”的流動性更充足。
以完善的審計制度為代表的信息披露制度也很重要。在被業界稱為“史上最嚴年報審計”的2020年年報審計過程中,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上市公司增加約30家,審計機構功能得到較好發揮。
粵開證券首席策略分析師陳夢潔表示,常態化退市機制落地需要資本市場中其他制度的完善與配合,還需要相應配套的法律保障。退市不是一退了之,尤其是存在財務造假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相應責任人應承擔法律責任。
“新證券法的發佈實施、信息披露制度的規範等都是對資本市場生態系統的完善,也是對常態化退市機制的有效支持。只有真正做到市場‘有進有出、優勝劣汰’,上市公司的質量才會得到保障,投資者利益才會受到保護,才能推動金融市場繁榮發展。”川財證券首席經濟學家陳靂説。
桂浩明表示,除了面值退市之外,未來還可引入交易狀況等指標退市,對流動性一直不佳、鮮有人問津的“仙股”公司形成退市壓力。又如,未來可引入換手率等相對量指標來完善退市制度。
主體責任需分清
上市公司是實體經濟的“基本盤”,完善退市制度也好,修改信息披露制度和新股發行制度也罷,根本目的是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上市公司的優劣交由投資者判斷,而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上市公司必須承擔起主體責任。深圳證券交易所理事長王建軍認為,提高上市公司質量首先要求公司自身不作假,不做假賬、不説假話,給投資者一個真實的上市公司;其次,不越界,守底線、負責任,做守法合規、誠實守信的上市公司;再次,重回報,管理好企業,回報好投資者,做受人尊敬的上市公司;最後,抓主業,不盲目擴張、不粗放發展,做科學治理、穩健經營的上市公司。
遵紀守法是上市公司健康發展的最低標準之一。諾亞控股集團首席經濟學家夏春認為,在註冊制下,上市公司“寬進寬出”,重要的不是退市數量,不能理解為“退市公司越多越好”,更應關注的是上市公司質量。從法律制度看,上市公司自身除了遵守資本市場各項規章制度之外,還要嚴格遵守新證券法和刑法修正案。
夏春認為,部分上市公司侵害中小股東利益的具體形式雖然多種多樣,但大多還是反映在信息披露違規,特別是財務造假方面。2020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與新證券法相銜接,大幅提高了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和操縱市場等四類證券期貨犯罪的刑事懲戒力度,強化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鍵少數”的刑事責任追究,壓實保薦人等中介機構的“看門人”職責等,為上市公司退市後的投資者賠償等舉措帶來更多法律依據。
本報記者 周 琳 馬春陽 錢箐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