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方激戰!29億灌南污水治理項目發佈澄清及更正公告

11方激戰!29億灌南污水治理項目發佈澄清及更正公告

  中國水網從E20環境平台標訊採集系統E標通獲悉,12月4日,灌南縣城鄉污水一體化治理PPP項目發佈澄清及更正公告。據悉,該項目在江蘇省2020年第二批PPP入庫項目名單中,項目總投資292168萬元。

  10月13日,該項目發佈資格預審公告,11方入圍,中國水網在第一時間進行了報道(詳情請點擊:11方激戰!29億灌南縣城鄉一體化污水治理PPP項目資審結果出爐)。

  11方入圍企業為:

  1、中交一公局集團有限公司、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交未名環保有限公司(聯合體)

  2、長江生態環保集團有限公司、中鐵四局集團有限公司、三峽綠色發展有限公司、江蘇環保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聯合體)

  3、中國葛洲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葛洲壩集團水務運營有限公司、上海宏信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聯合體)

  4、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同方水務集團有限公司、中億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聯合體)

  5、中國化學工程第十四建設有限公司、南京瑞潔特膜分離科技有限公司(聯合體)

  6、中鐵二十二局集團有限公司、湖北君集水處理有限公司(聯合體)

  7、中鐵五局集團有限公司、南京大學環境規劃設計研究院股份公司(聯合體)

  8、中國安能集團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蘇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聯合體)

  9、中鐵二十一局集團有限公司、維爾利環保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聯合體)

  10、中鐵建重慶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鐵建生態環境有限公司、中鐵十六局集團有限公司、中工水務有限公司、重慶市潼誠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聯合體)

  11、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更正信息

  1、原招標文件報價評分標準表中的“融資年利率項、開發區工業污水處理廠固定成本單價、半島臨港工業污水處理廠固定成本單價,説明:該項報價保留兩位小數。”

  現更正為:“融資年利率項、開發區工業污水處理廠固定成本單價、半島臨港工業污水處理廠固定成本單價,上述3項報價不得為零報價,如有一項為零報價作為無效投標處理。説明:該項報價保留兩位小數。”

  2、原招標文件“項目編號”現更正為“標書編號”。

  3、原招標文件P39頁“建安工程費用下浮率報價高於所有投標人報價平均值的40%,其它四項指標報價低於所有人投標人報價平均值的40%,即視為明顯低於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

  現更正為:“建安工程費用下浮率報價高於所有投標人報價平均值的40%,或其它四項指標報價只要有一項低於所有人投標人報價平均值的40%,即視為明顯低於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

  4、原PPP項目合同12.3.2:“(2)運營期的單價調整在PPP項目合作期內,污水處理單價因物價指數因素調整的時間間隔至少為3年。污水處理費調價觸發機制:運營期每三年(項目總建設期結束後3年或者運營期內距前一次調價年度開始起算需滿足3年,如未觸發調價,則3年可滾動計算)。根據連雲港市統計局公佈的年度CPI同比指數用以下公式計算的結果K值≥6.5%時,則按計算K值三年CPI平均值作為調整係數對污水處理費用單價進行調整,如經計算K值小於0時,則根據計算結果相應調減政府付費所涉及的污水處理費單價。調價時點為符合調價K值計算要求,項目公司申請調價的當年度。

  5、原PPP項目合同第12.2.2條關於生活污水治理項目約定“各子項目投入運營時間也不同,為便於項目公司與政府的結算,在3年總建設期結束後項目總投政府審計結束前,生活污水治理項目均暫按社會資本中標單價的70%由政府方按實際達標污水處理量與項目公司進行預結算,待新建項目全部竣工驗收合格正式投入運營,並經政府審計結束後,由政府方根據PPP合同約定的調價機制按調整後的初始污水處理單價與項目公司結清預結算部分的污水處理費。”

  現更正為:“各子項目投入運營時間也不同,為便於項目公司與政府的結算,在本項目總建設期結束後項目總投政府審計結束前,生活污水治理項目均暫按社會資本中標單價的70%由政府方按實際達標污水處理量與項目公司進行預結算,待新建項目全部竣工驗收合格正式投入運營,並經政府審計結束後,由政府方根據PPP合同約定的調價機制按調整後的初始污水處理單價與項目公司結清預結算部分的污水處理費。”

  6、原PPP項目合同第19頁:“(7)設計變更,乙方根據工程具體施工需要提出的設計變更,需經甲方、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同意後,由項目公司組織實施,並計入項目總投。”

  現更正為:“(7)設計變更,乙方根據工程具體施工需要提出的設計變更,需經甲方、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同意後,由項目公司組織實施,並按本合同第8.6條約定執行。對管網施工時地下條件或地質等不可預見原因引起的變更,因此增加的施工成本可以計入項目總投中。”

  7、原PPP項目合同第21頁第6.1.2條:“(3)移交前,乙方發現的存量資產存在的影響可用性的問題,經甲方確認後,由甲方承擔維修責任。甲方移交的已建污水處理設施完好率應不低於95%。”

  現更正為:“(3)移交前,乙方發現的存量資產存在的影響可用性的問題,經甲方確認後,由甲方承擔維修責任。甲方移交的已建污水處理設施(包含擬移交的污水處理廠、污水管網、泵站在內的全部構築物、建築物、設施、設備等資產)完好率應不低於95%。甲方保證所移交存量資產與其他運營方簽訂的前期特許經營權合同已解除。”

  8、原PPP項目合同第48頁第 9 條:“9.2.5污泥排放標準 項目公司應將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按照不高於各污水廠初步設計方案的含水率的標準進行脱水處理,且經處理後的污泥要符合現行國家及江蘇省關於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的排放標準。項目公司負責脱水達標後的污泥運至政府方指定位置並承擔所有處理費用。乙方污泥處理需要符合環保要求,不得產生二次污染,否則產生的污染費用由乙方負責。”

  現更正為:“9.2.5污泥排放標準:項目公司應將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按照不高於各污水廠初步設計方案的含水率的標準進行脱水處理,且經處理後的污泥要符合現行國家及江蘇省關於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的排放標準。項目公司負責脱水達標後的污泥運至政府方指定位置並承擔所有處理費用。乙方污泥處理需要符合環保要求,不得產生二次污染,否則產生的污染費用由乙方負責。如污泥處置地點變動到灌南縣區域以外進行處置或者採用焚燒方式處置,則污泥處置費用由採購人與中標社會資本另行協商解決。”

編輯:蓋德化工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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