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特藥業IPO:藥品屢爆不合格,“輕研發,重銷售”推廣費佔超50%

中華網財經12月18日訊 創業板上市委員會2020年第57次審議會議於昨日召開,審議結果顯示,成都倍特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倍特藥業”)首發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此次上市預計發行不超過5000萬股,擬使用募集資金9.3027億元於新藥研發、研發中心升級建設及補充流動資金等項目。其中,7910.00萬元用於特色原料藥技改項目,3.90億元用於研發中心升級建設項目,1.83億元用於倍特藥業新藥研發項目,7750.00萬元用於普鋭特藥業新藥研發項目,2.00億元用於補充流動資金項目。

倍特藥業IPO:藥品屢爆不合格,“輕研發,重銷售”推廣費佔超50%

招股書顯示,成都倍特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倍特藥業”)成立於1995年,主要從事高端仿製藥、創新藥、原料藥的研發、生產和銷售,主要有倍信、巴欣、特普寧等抗感染類藥品。

推廣費投超50%,真實性存疑

據招股書披露,2017年至2020年1-3月,倍特藥業分別實現營業收入112543.15萬元、253116.38萬元、323639.49萬元、67533.34萬元,歸屬淨利潤13003.73萬元、26422.69萬元、20503.47萬元、2486.98萬元。營收持續增長,但淨利潤並不穩定。

值得一提的是,受疫情影響2020年1-3月公司營業收入同比下降19.87%,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潤同比下降64.86%,部分產品因進入藥品集中採購目錄而價格出現大幅下降。

另外,與很多醫藥企業類似,倍特藥業也有“輕研發,重銷售”的問題。近年來,倍特藥業的銷售費用佔營業收入一半左右,2018銷售費用同比增長高達232.75%。

據招股書披露,2017年至2020年1-3月,倍特藥業的銷售費用分別為為41678.48萬元、138685.59萬元、183408.56萬元、39902.27萬元,佔當期營業收入的比例分別為37.03%、54.79%、56.67%、59.09%。而在銷售費用中,業務推廣費所佔比重高達九成。2017年至2020年1-3月,公司的業務推廣費分別為35104.43萬元、127483.72萬元、170769.12萬元、36856.92萬元,合計超過37億,佔當期營業收入的比例分別高達31.19%、50.37%、52.77%、54.58%。

照此計算,報告期內倍特藥業業務推廣費用累計近40億,其投入規模不容小覷。對此有業內人士質疑其費用投放的真實性。

倍特藥業就此解釋稱,報告期內,公司的銷售費用上升較快,主要原因如下:(1)產品推廣模式的變化。2017年“兩票制”逐步實施後,公司產品推廣由傳統經銷商模式轉為專業化學術推廣模式。在傳統經銷商模式下,經銷商同時承擔產品推廣和配送的職能,產品推廣費用主要由經銷商承擔,銷售費用率較低。而在專業化學術推廣模式下,公司經銷商只承擔配送職能,產品的市場推廣由公司籌劃和安排專業的市場推廣服務商進行,產品推廣費用由公司承擔,因此銷售費用率相對較高。報告期內隨着“兩票制”政策在更多省份推行,公司專業化學術推廣的推廣模式佔比進一步提高,導致銷售費用額和銷售費用率亦逐年增長。

藥品被通報不合格,子公司存多處處罰

根據投中網報道顯示,倍特藥業自2016年之2020年三次被國家藥監通報其藥品不合格。

倍特藥業IPO:藥品屢爆不合格,“輕研發,重銷售”推廣費佔超50%
倍特藥業IPO:藥品屢爆不合格,“輕研發,重銷售”推廣費佔超50%

招股書還披露旗下公司因違法違規多次受到行政處罰。因仁安藥業青白江分公司在儲存、使用危險品進行生產過程中未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成都市青白江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於2018年8月13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對仁安藥業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因仁安藥業青白江分公司未按規定設置排污口的環保違法行為,成都市青白江環境保護局於2018年12月20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對仁安藥業青白江分公司處以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A青[2018]罰字1022-2-1號),仁安藥業青白江分公司及時糾正了違法行為並繳納了罰款。

因普鋭特藥業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成都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税務局於2017年9月27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對普鋭特藥業分別作出“高國税簡罰[2017]7729號”、“高國税簡罰[2017]7739號”、“高國税簡罰[2017]7740號”行政處罰,各項行政處罰均為罰款50元。

【來源:中華網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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