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稱香港擬就引入SPAC制定更嚴格的規則,或須符合IPO要求

3月31日,資本邦瞭解到,外媒報道,香港考慮為SPAC的發起人及收購目標訂立較美國更嚴格的規則,原則是保留目前的新股集資和反收購的審查制度,為SPAC引入長期框架。

另外,報道稱,SPAC的收購亦必須符合現有的IPO新股發行標準,並對發起人資格作出限制,並預期保薦人必須滿足一系列條件(包括擁有良好的理財紀錄等)。

此前資本邦報道,港交所今年6月擬就SPAC上市框架進行公眾諮詢,目標年底前有首家本地SPAC掛牌。不過,若出現未能預見的監管憂慮,時間表可能仍會改變。面對市場質疑,時間表可能太過緊迫,未必足夠響應市場意見。

事實上,SPAC引發監管以及市場方面的憂慮是有一定道理的。

中信改革發展研究基金會研究員趙亞贇稱,“港交所如果引入SPAC模式,需要對現有的借殼上市和IPO規則進行一定程度修改,可能需要較長時間。港交所如果接受SPAC,就應允許已上市公司清理完非現金資產和負債後,可以同樣作為SPAC進行借殼上市操作,但這與目前有關規定是不一致的。”

資本邦瞭解到,若香港引入SPAC上市制度需要在制度層面進行深度改革。

有消息人士表示,制度仍有大量定義要解釋,實際需時恐怕較長。若要引入SPAC,預料難以效仿早前為創新科技公司改例時,在《上市條例》內引入一個新章節來解決,而是要就細節做大量修改。

例如,就“反收購”來説,就與原有條例相沖突。

2015年起,港交所開始打擊殼股活動,兩年前更明刀明槍修訂《上市條例》,收緊「反收購活動」監管,限制上市公司轉手後,買方不可於36個月內出售原有業務。該所亦要求公司有足夠資產及業務運作,兩項兼備才可維持上市地位。而SPAC為純現金公司,集資掛牌後才尋找目標收購企業。換言之,SPAC制度已與2019年修例相悖。

此外,就“現金資產公司”部分也有不合原有規定的情況出現。

目前港交所《上市規則》第 14.82 至 14.84條明確指明,如果上市發行人(第21章界定「投資公司」除外)全部或大部分的資產為現金或短期證券,就會被視為現金資產公司,不適合上市。同時,亦提出現金資產公司,不能依賴未來的資金預期用途,作為扣減集資活動完成後現金水平的手段。在集資活動完成後,公司的資產須少於一半(50%)為現金。否則港交所就會當成借殼上市,未必會通過IPO。

雖然目前還存在市場質疑,但是整體來看,業內對於引進SPAC上市制度仍保持樂觀態度。

香港證監會前主席梁定邦認為,仍可探討SPAC實施的可行性,但強調要考慮做好投資者保障。

香港交易所發言人亦響應表示,不時研究加強或改革上市制度的各個方案,致力提高香港新股市場的競爭力和吸引力,亦確保能維持市場質素。若有新進展,會適時通知市場。

而趙亞贇則更為樂觀,他表示:“港交所已準備引進SPAC模式。當前全球流動性充足,資金追逐高增長的新業務,中國香港是自由港,港交所適合先試先行,開展SPAC模式正是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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