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馬服飾證券事務代表收監管函 三季報窗口期賣1萬股

  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24日訊 近日,森馬服飾(002563.SZ)發佈公告稱,公司證券事務代表範亞傑收到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發的監管函。 

  監管函顯示,森馬服飾於2020年10月27日晚間披露2020年第三季度報告。2020年9月30日,範亞傑作為公司證券事務代表,在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報告披露前30日內賣出公司股票1萬股,涉及金額8萬元。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指出,範亞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3.1.8條和深交所《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3.8.14條的規定。要求範亞傑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同時,中小板公司管理部提醒範亞傑,上市公司證券事務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本所《股票上市規則》和《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關於買賣股票的相關規定,嚴格規範股票買賣行為。 

  森馬服飾披露的三季報顯示,2020年1-9月,公司實現營業收入94.50億元,同比減少28.74%;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2.16億元,同比減少83.48%;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淨利潤1.25億元,同比減少90.03%;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為19.98億元。 

  

森馬服飾證券事務代表收監管函 三季報窗口期賣1萬股

  相關規定: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3.1.8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股東買賣本公司股份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和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3.8.14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事務代表及前述人員的配偶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 

  (一)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三十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十日內; 

  (三)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或者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後二個交易日內; 

  (四)中國證監會及本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證券事務代表應當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規定,並承擔相應責任。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浙江森馬服飾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事務代表範亞傑的監管函 

  中小板監管函【2020】第149號 

  範亞傑: 

  浙江森馬服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20年10月27日晚間披露2020年第三季度報告。2020年9月30日,你作為公司證券事務代表,在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報告披露前30日內賣出公司股票1萬股,涉及金額8萬元。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3.1.8條和本所《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 年修訂)》第3.8.14條的規定。請你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同時,提醒你:上市公司證券事務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本所《股票上市規則》和《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關於買賣股票的相關規定,嚴格規範股票買賣行為。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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