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一
甲公司屬於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由於利潤較大,便又成立了一家小規模納税人公司,專門每個月給甲公司開具大約近10萬元的費用類項目,以此衝減甲公司的利潤,達到少繳企業所得税的目的。
點評:
上述情形利用了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月度不超過10萬元(或者季度30萬元)免徵增值税的優惠,來達到虛開發票、人為虛增受票方費用,偷逃企業所得税目的。
這種企業屬於“空殼企業”,涉税風險非常大,慎重!
情形二
甲公司屬於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由於利潤較大,便在税收窪地又成立了一家小規模個人獨資企業,利用個獨可以核定徵收的區域性優惠,專門給甲公司開具費用類項目,以此衝減甲公司的利潤,達到少繳企業所得税的目的。
點評:
1、上述情形利用了個獨的所得僅涉及個人所得税,不涉及企業所得税,而且個獨可以核定徵收的區域性優惠,來達到虛開發票、人為虛增受票方費用,偷逃企業所得税目的。
這種企業屬於“空殼企業”,涉税風險非常大,慎重!
2、實質性運營是享受區域性税收優惠政策的必要條件,企業切忌濫用税收優惠政策,給自身帶來税務風險。
情形三
甲公司屬於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由於利潤較大,便在税收窪地又成立了一家一般納税人的商貿公司乙公司,這樣甲先以較低的價格賣給乙公司,乙再按照正常價格賣給客户,讓甲公司把利潤和税收人為轉移到税收窪地,從而享受當地的財政税收返還。
點評:
上述情形帶有不合理的商業目的,屬於有意偷逃税款,在税收窪地成立的乙企業沒有實質業務,僅僅為了走票。
這種企業屬於“空殼企業”,涉税風險非常大,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