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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岸大道承諾保本等2宗違規 原總經理柯冬植收警示函

由 敖學農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7日訊 中國證監會深圳證監局今日公佈了關於對深圳市彼岸大道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彼岸大道資產)採取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關於對柯冬植採取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核查,彼岸大道資產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的情形,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依據《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彼岸大道資產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柯冬植於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11月9日擔任彼岸大道資產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公司上述違規行為均發生在柯冬植任職期間,柯冬植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依據《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柯冬植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資料顯示,彼岸大道資產於2015年5月25日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成立,註冊資本2.10億人民幣。公司經營範圍包括投資管理、受託資產管理(不得從事信託、金融資產管理、證券資產管理及其他限制項目)等。公司股東為深圳市錦安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知音同創投資管理諮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別為60%、40%。彼岸大道資產現任法定代表人為張威,任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

  相關法規:

  《私募辦法》第八條: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報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資方向及根據主要投資方向註明的基金類別。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資金募集過程中向投資者提供基金招募説明書的,應當報送基金招募説明書。以公司、合夥等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還應當報送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複印件。

  (三)採取委託管理方式的,應當報送委託管理協議。委託託管機構託管基金財產的,還應當報送託管協議。

  (四)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備案材料齊備後的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辦結備案手續。

  《私募辦法》第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深圳市彼岸大道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採取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深圳市彼岸大道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經核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的情形,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依據《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當切實提高規範運作意識,持續加強業務管理,盡職履行基金管理人職責,杜絕產生新的違法違規行為。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0年12月4日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柯冬植採取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柯冬植(公民身份證號44010619******0356):

  經核查,深圳市彼岸大道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彼岸大道或公司)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的情形,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

  你於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11月9日擔任彼岸大道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公司上述違規行為均發生在你任職期間,你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依據《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