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25日訊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日前發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市監閔處〔2022〕122021004588號)顯示,上海永輝楊浦超市有限公司申長路分公司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沒收違法所得358元,罰款2萬元。
經查,上海永輝楊浦超市有限公司申長路分公司主要從事大型超市經營。2021年3月7日、3月20日、3月27日,當事人共3次購進“金鑼牌無澱粉380g燻煮火腿”60根,生產日期為2021年3月4日,保質期為90天。截止2021年6月2日,當事人共銷售了20根超過保質期的該款火腿給消費者。該款火腿含税進貨價21元/根,含税進貨金額462元;售價為含税17.9元/根,含税銷售金額358元。故當事人該款火腿貨值金額358元,違法所得358元。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規定。當事人在案件調查中,對違法行為的主觀認識比較深刻,且積極配合調查,如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並主動、及時進行整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可減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決定沒收違法所得叁佰伍拾捌元(358元);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元),處罰日期為2022年2月15日。
此外,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日前發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市監閔處〔2022〕122021010419號)顯示,上海永輝超市有限公司虹井路分公司銷售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沒收違法所得230.3元,罰款5000元。
經查明,2021年10月28日,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託第三方檢測機構上海中維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上海永輝超市有限公司虹井路分公司經營銷售的梭子蟹進行監督抽檢。檢驗報告(編號:ZW-SH-20211028242)顯示,該公司經營銷售的梭子蟹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檢測結果為1.1,高於標準的≤0.5,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於2021年10月27日從上海鑫瑞食品有限公司購入上述梭子蟹,共計10kg,該批次梭子蟹共計銷售9.386KG,剩餘未銷售部分實為自然死亡、水分消耗等正常損耗。當事人購入的梭子蟹進貨價格為46元/kg,抽檢時網絡銷售價格為99.6元/kg,實際店內價格隨時波動,該批次梭子蟹銷售收入共計人民幣662.1元,未銷售貨值為人民幣28.2元,該批次梭子蟹貨值金額共計人民幣690.3元,獲得的違法收入為人民幣230.3元。
上述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構成了經營銷售重金屬污染物超標的違法行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作為食用農產品的銷售者,並非是本案中造成鎘(以Cd計)重金屬污染物超出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根本原因,且當事人在案發後已停止違法行為,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積極配合調查,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且涉案貨值和違法所得較小,本着合法性與合理性相當的精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予以減輕處罰。
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決定對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貳佰叁拾元叁角整(230.3元);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5000元),處罰日期為2022年2月15日。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上海永輝楊浦超市有限公司為上海永輝超市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上海永輝超市有限公司為永輝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永輝超市”,601933.SH)全資子公司。永輝超市於2010年12月15日在上交所掛牌,截至2021年9月30日,牛奶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19.13億股,持股比例21.08%。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羣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一)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註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註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七)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