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週期縮短難度降低 公司債實施註冊制一年成效顯現

發行週期縮短難度降低 公司債實施註冊制一年成效顯現

自2020年3月1日起公司債實施註冊制,目前已滿一年的時間,《證券日報》記者根據滬深交易所官網和中國債券信息網披露信息統計顯示,截至2021年3月1日,滬深交易所公開發行公司債註冊生效共640只,其中上交所公開發行公司債註冊生效的有482只,深交所公開發行公司債註冊生效的有158只。

為進一步夯實公司債券註冊制的制度基礎,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近日,證監會修訂發佈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據瞭解,此次修訂後的《管理辦法》首先明確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三項積極條件,即發行人應當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並且應當具有合理的資產負債結構和正常的現金流量。

同時,《管理辦法》還規定了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兩項負面條件,即發行人不得存在處於繼續狀態的債務違約情形,也不得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而在公司債發行註冊程序上,《管理辦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由證券交易所受理、審核,並報證監會註冊。

按照“申報即納入監管”的原則,《管理辦法》規定了相關機構和人員責任。證券交易所報送審核意見後,對於需要進一步説明或者落實的項目,證監會可以問詢或者要求證券交易所進一步問詢,對於證券交易所審核意見依據不充分的項目,證監會可以退回證券交易所補充審核。

在放開公司債註冊制發行的同時,《管理辦法》還明確禁止結構化發行,即“發行人不得在發行環節直接或間接認購其發行的公司債券”。

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經濟研究部副部長劉向東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新規在優化公司債券發行方面,主要進行了四方面的修改,一是落實註冊制,明確相關注冊程序及監管機制;二是做出適應性修訂,即針對新證券法的要求,對募集資金用途、信息披露義務等做出適應性規定;三是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損害債券持有人權益的行為實行嚴格的懲戒管理;四是結合債券市場監管對公開發行的信用評級等強制性規定做出適當調整,明確非公開發行公司債的監管機制,便利企業發行公司債和債務風險管控。

中信證券研究所副所長首席FICC分析師明明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新規實施可以簡化發行流程,並有助於擴大公司直接融資。新規實施後,債券發行週期縮短,難度降低,這是“簡政”在破解公司“融資難”方面的直接體現。

對此,劉向東表示,當前滬深交易所以註冊制方式公開發行公司債取得積極成效,按照新的發行條件,公司債發行提速,有效地解決企業在疫情影響下的融資需求,而且也將有效提高直接融資比例,降低融資成本,從而使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得到切實執行。總的看,目前發行節奏適應了當前企業融資的需要,對優化企業融資結構具有重要的支撐作用。

“目前公司債註冊制運行情況良好,發行規模有很大增長空間。”中信改革發展研究基金會研究員趙亞贇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公司債實施註冊制有利於引導資金流向實體經濟,為中小企業提供了較好的融資渠道。

明明表示,公司債實施註冊制可以簡化發行流程、提高發行效率,更好地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目前公司債已發行規模符合預期,未來發行規模有望進一步擴大,也將利好實體企業的融資行為。

劉向東表示,公司債實行註冊制發行是資本市場體系改革的重要內容,有助於優化市場資源配置,讓更多企業更加便捷高效地融資,有效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同時,還修訂了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兩項負面條件,增強發行公司債券的公司的信息披露力度,有助於在擴大企業資金募集和提高直接融資比重的同時有效管控債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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