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華生物原股東周蓉被通報批評 違反承諾減持套現4億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25日訊 近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佈關於對周蓉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根據成都康華生物製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華生物”,300841.SZ)於2021年9月17日披露的《關於持股5%以上股東完成證券非交易過户的公告》,周蓉通過非交易過户取得三明玖日廣隸商貿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所持有的康華生物首次公開發行前已發行的股份以及該等股份因資本公積轉增的股份共計206.87萬股,佔其總股本的2.2986%,並作出如下承諾:“鎖定期滿後兩年內,本人每年減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數量合計不超過上一年度最後一個交易日登記在本人名下的股份總數的25%;本人所持的公司股票在鎖定期滿後實施減持時,將提前三個交易日通知公司並進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減持”。

  2021年10月12日、10月14日,周蓉通過大宗交易將持有的上述股份轉讓給烜鼎蓉睿一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烜鼎蓉睿二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烜鼎蓉睿三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烜鼎蓉睿四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交易金額約41210.69萬元,轉讓股份佔周蓉持有股份的100%且未進行預披露。周蓉前述減持行為,違反了其作出的承諾。

  周蓉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4條、第8.6.1條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4.3.3條、第7.4.1條的規定。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2.4條和《上市公司紀律處分實施標準(試行)》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經深圳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對周蓉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康華生物官網顯示,成都康華生物製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300841)成立於2004年,總佔地約10萬平方米。主營業務包括預防用生物製品的生產、銷售、研究、開發及技術服務等。

  公開資料顯示,平潭盈科盛道創業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為康華生物第一大股東,持股18.82%。

  截至2021年10月12日,周蓉持有康華生物103.44萬股,持股比例為1.15%,為第八大股東。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4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或存託憑證持有人、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破產管理人及其成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指南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8.6.1條規定: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嚴格遵守承諾事項。公司應當及時將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承諾事項單獨公告。

  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專項披露上述承諾事項的履行情況。如出現公司或者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不能履行承諾的情形,公司應當及時披露具體原因和董事會擬採取的措施。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2.4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相關人員違反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諾的,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4.3.3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出售已解除限售的股份應當嚴格遵守其作出的各項承諾,不得影響未履行完畢的承諾的履行。

  《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7.4.1條規定:上市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公司購買資產對應經營實體的股份或者股權持有人等(以下簡稱承諾人)應當嚴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項承諾,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承諾的履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承諾。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周蓉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

  當事人:周蓉,成都康華生物製品股份有限公司原股東。

  經查明,周蓉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根據成都康華生物製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華生物)於2021年9月17日披露的《關於持股5%以上股東完成證券非交易過户的公告》,周蓉通過非交易過户取得三明玖日廣隸商貿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所持有的康華生物首次公開發行前已發行的股份以及該等股份因資本公積轉增的股份共計2068732股,佔其總股本的2.2986%,並作出如下承諾:“鎖定期滿後兩年內,本人每年減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數量合計不超過上一年度最後一個交易日登記在本人名下的股份總數的25%;本人所持的公司股票在鎖定期滿後實施減持時,將提前三個交易日通知公司並進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減持”。

  2021年10月12日、10月14日,周蓉通過大宗交易將持有的上述股份轉讓給烜鼎蓉睿一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烜鼎蓉睿二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烜鼎蓉睿三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烜鼎蓉睿四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交易金額約41210.69萬元,轉讓股份佔周蓉持有股份的100%且未進行預披露。周蓉前述減持行為,違反了其作出的承諾。

  周蓉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4條、第8.6.1條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4.3.3條、第7.4.1條的規定。

  依據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2.4條和《上市公司紀律處分實施標準(試行)》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對周蓉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對於周蓉上述違規行為及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記入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開。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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