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上交所就藍光發展未在規定期間執行已經公開披露的2020 年度利潤分配方案,並且未就影響分紅的相關事項及時公告,風險提示不充分。為此,上交所對藍光發展、時任的兩名董事長、時任的兩名財務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並對時任董秘予以監管警示。
12月9日傍晚,上交所同時發佈了《關於對四川藍光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的決定》以及《關於對四川藍光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羅瑞華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
根據上述決定書,“經查明,2021 年 4 月 12 日,四川藍光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公司)披露 2020 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公告,擬以利潤分配實施股權登記日實際有權參與股數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 10 股 派發現金紅利 0.85 元(含税),預計派發現金紅利總金額為 255,548,517 元(含税)。2021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上述利潤分配方案。2021 年 7 月 16 日,公司披露延緩實施 2020 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的公告稱,由於公司動用大量自有資金保障公開市場債券兑付,而公開市場債券再融資環境未能得到改善,公司流動性出現階段性緊張,部分債務未能如期償還。 截至公告日,公司尚未能籌集到 2020 年度利潤分配所需資金, 預計無法在 2021 年 7 月 20 日前完成利潤分配事宜,經董事會決議擬延緩實施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公司同時披露,上述分紅事宜納入公司後續債務重組整體方案中進行考慮,將在明確具體分紅安排後進行披露。”
與此同時,公司已於 2021 年 4 月 12 日對外披露並於 2021 年 5 月 20 日 召開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 2020 年度利潤分配預案,市場已對公司現金分紅事項形成明確預期。
“但公司未按照規則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執行公開披露的現金分紅方案,而是經董事會審議後延緩實施,影響了投資者的合理預期。”
“同時,公司也未就影響分紅的相關事項及時公告,風險提示不充分。”
上交所指出,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 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3 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第七條,《股票上市規則》第 1.4 條、第 2.1 條、第 2.3 條、第 11.4.5 條等相關規定。
責任人方面,上交所表示,公司時任董事長楊鏗、楊武正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時任財務負責人歐俊明、楊偉良作為財務管理負責人,均未勤勉盡責,未能有效執行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亦未能確保公司及時披露影響分紅的不確定性風險,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上述責任人的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 2.2 條、第 3.1.4 條、第 3.1.5 條的規 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對於本次紀律處分事項,公司及有關責任人均回覆無異議。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 16.2 條、第 16.3 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 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 2 號— —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等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四川藍光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時任董事長楊鏗、楊武正,時任財務負責人歐俊明、楊偉良予以通報批評。對於上述紀律處分,本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並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另外,對於時任董秘羅瑞華,上交所對其予以監管警示。上交所表示,時任董事會秘書羅瑞華作為信息披露事務具體負責人,未勤勉盡責,未能確保公司及時披露影響分紅的不確定性風險,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其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 2.2 條、 第 3.1.4 條、第 3.2.2 條的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 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
另經查明,羅瑞華作為時任董事會秘書,不參與公司年度分紅事項的決策和具體執行,已經按照規定督促公司就分紅事項履行決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對相關進展事項予以關注,並在利潤分配 決議作出後採取催促執行、及時與監管部門溝通確認等手段,具有 一定履職盡責表現,可酌情予以考慮。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 16.1 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我部作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對四川藍光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羅瑞華予以監管警示。
(圖片來源:上交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