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率跌至20年新低,同居人數攀升,專家:立法需謹慎

本文來源:時代財經 作者:餘思毅

古人云“三十而立”,説的就是人們到了30歲普遍成家立室。但根據最近育媧人口研究發佈的《中國婚姻家庭報告2022版》,“三十而立”可能被打破。

根據該報告,中國結婚率迎來20年來最低點,初婚年齡大幅推遲,有的地區已經推遲至男35歲、女33歲。

在結婚率走低的同時,中國的未婚同居率不斷上升。

根據2018年中國家庭追蹤調查數據,出生隊列為1980-1984年男性的未婚同居率為30.33%,女性為26.79%;出生隊列為1985-1989年男性的未婚同居率為37.99%,女性為33.13%。未婚同居越來越為年輕人所接受。

由此,任澤平、梁建章呼籲結合中國具體國情,啓動中國《同居法》的立法可行性研究,或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增加有關未婚同居的法律條款。

事實上,早在去年11月底,人口學家、中國人民大學社會與人口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陳衞接受時代財經專訪時(鏈接)就提出,“建議中國也可考慮將穩定的同居關係或事實婚姻給予法律保護,以利於生兒育女。”

法律界也有不少專家學者呼籲為同居關係立法。民法典“繼承編草案”起草小組的負責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立法專家委員會專家、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多年前曾呼籲規定同居關係是非常必要的。

“發生糾紛法院也管不了,因為沒有法律根據,也不敢判。”4月1日,楊立新接受時代財經採訪時,“對於同居關係,世界很多國家的民法都做了規範。它既然是一種社會現象,就一定會產生糾紛,有糾紛,就一定要有一定的規範來解決。現在採取不理的方法,是有問題的。”

當下同居立法再次引來輿論關注。

財經評論員張雪峯對時代財經進一步指出,法律制定不能僅僅以生兒育女為目的,同時也要綜合考慮多方面的因素。將穩定的同居關係或事實婚姻給予法律保護還需要更為慎重的研究。

結婚率跌至20年新低,同居人數攀升,專家:立法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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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率與同居率“一低一高”

據前述報告,我國結婚率從2000年的6.7‰上升到2013年的9.9‰,隨後逐年下降,2020年結婚率下降到5.8‰。

近日,多地2021年婚姻大數據相繼出爐,最新的數據也印證這一趨勢。

江蘇省民政廳發佈的結婚登記大數據顯示,5年來當地每年的結婚登記量逐年下降。據江蘇民政部門,2021年共辦理結婚登記466947對,登記總數較2020年下降5.16%。2017年~2021年,江蘇每年的結婚登記量分別為675508對、637705對、569442對、492373對、466947對,呈逐年下降之勢。

任澤平指出,造成近年結婚人數下降的原因,一是年輕人數量下降;二是適婚人口男多女少;三是養育成本高;四是結婚成本高;五是社會競爭激烈、就業壓力大;六是年輕一代的婚姻觀念已經發生改變。

報告還提到初婚年齡大幅推遲的現象,如2021年安徽省初婚平均年齡分別為男31.89歲,女30.73歲。

湖北襄陽2021年度男女初婚的平均年紀男性為35.23歲,女性為33.96歲,2016年當地男女初婚的平均年紀為29.41和27.27歲,這意味着,5年裏推遲了近5歲。此外,杭州、温州公佈的數據也呈初婚推遲趨勢。

與初婚年齡推遲相伴出現的人口趨勢則是同居率的上升。中國家庭追蹤調查數據顯示,在2000年以後進人初婚的世代中,約三分之一的夫妻有過婚前同居。

張雪峯對時代財經指出,這一現狀和成本有很大關係。“這裏面的成本包括結婚時需要的成本,生兒育女所需要的成本,以及當婚姻關係分解之後帶來的經濟糾紛,對於雙方以及子女的心理傷害等等。”

據《房價對初婚的影響分析》一文分析,對於要組建家庭的夫婦來説,住房是一個關鍵因素。房價的上漲給人們造成了兩方面的壓力:一方面,結婚成本大幅提高,人們對結婚的需求會減少;另一方面,年輕人傾向於更晚結婚以積累住房資金。但現實的問題是,房價與其收入增速的不匹配會給這類羣體帶來巨大的壓力,在婚姻市場上的競爭力也相對減弱。他們很大一部分會選擇為結婚而儲蓄,而這種儲蓄過程又會進一步推遲其初婚。

除此之外,結婚率與同居率的“一低一高”有一定的宏觀背景。

據復旦大學人口研究所《人口流動對婚前同居的影響及異質性介析》,人口流動顯著增加流動者的婚前同居概率,也顯著延長婚前同居的時間長度。人口流動對婚前同居的影響在鄉城流動者中比城城流動者中表現得更強;經濟收入較低且社會階層較低的人口羣體以及具有更強依附性的流動婦女,人口流動對婚前同居的影響更強;人口流動對婚前同居的影響在更年輕的人口羣體中表現得更強。

既然結婚率低與同居率高已成趨勢,但正如《中國居民婚前同居對初婚年齡的影響研究》所揭示的,婚姻目前仍是人們生育行為發生的必要條件,婚外生育仍不被社會大眾和倫理所接受,婚前同居所造成的初婚年齡的推遲可能會通過擠壓可生育年齡進而導致生育率下降,對母嬰健康、社會人口再生產造成一定的威脅。

人口學家陳衞在時代財經的專訪中曾經指出,“在西方婚姻與生育之間是弱關係,而在中國則是強關係。西方國家同居,即非婚生育成為整體生育的重要、甚至主要組成部分,很大程度是源於對非婚同居和婚外生育給予承認和保護,並嘗試像法律婚姻一樣將其制度化。”

同居立法甚“艱難”專家建議充分討論

其實,在法律界早有學者建議為同居立法,其中民法專家楊立新便是其中一位。

楊立新指出,規定同居關係是非常必要的。現在的同居,主要有兩部分,一部分是老年人同居,喪偶老年人再婚的麻煩太多,現在大量的都採取同居的辦法;還有一部分,是青年人的同居,社會也已經接受。

但事實上,同居被納入“合法”範圍也經歷了漫長過程。2001年和2003年《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和《婚姻登記條例》等法律變更中,“非法同居”的“非法”二字被刪除。

截止目前,同居關係尚未進入立法機構起草立法的考慮範圍。

楊立新進一步對時代財經解釋稱,法律對婚姻進行保護,其中一個目的是把人們的婚戀行為統一起來,但這個世界發展是越來越尊重個性的要求。

當下,同居立法再次引來輿論發酵,主要是在鼓勵生育的背景下進行討論。據國際社會學研究,博茲瓦納、德國和匈牙利等國家青年的婚前同居更多地將同居視為婚姻的另外一種可替代性選擇。加拿大的年輕人中,生育已不僅僅侷限於傳統的婚姻之中,同居關係中的生育也是青年成為父母的一種方式。

4月1日,四川天府健康產業研究院首席專家孟立聯接受時代財經採訪時表示,啓動同居法恐怕首先要做的是可行性研究。“如果僅僅是規範事實上廣泛存在的同居關係,保護同居期間雙方的合法權益,那是有必要的。但如果僅僅是為了提高生育率,恐怕需要謹慎且深入的論證。”

“中國人已經走過了‘過日子’的階段,進入了‘要生活’的新時期。在這個新時期,呈現出婚姻不是必須的選項,生育也並非必須的選項。因此理解生育行為的鑰匙還是從生育價值觀上着力。 ”孟立聯進一步分析。

張雪峯也認為,同居關係由於沒有婚姻關係的約束,對於小孩的成長會有心理上面的影響。同時,同居雙方由於缺少必要的法律約束有可能會導致這種關係並不穩定。

“立法者還有要充分考慮到各種可能的風險,需要充分發揮想象力把最壞的情況想到。”張雪峯舉例稱,考慮到每個人的素質會有參差不齊,不排除會有一類人,在生兒育女之後沒有責任感,也許每隔一段時間換一個同居對象,並且生兒育女,這樣由於生理結構的限制首先對於女性來説不夠公平;其次,可能會導致很多小孩的血緣關係混亂,引發很多社會問題。

據悉,國際上普遍都對同居關係進行立法。例如法國的《民事伴侶契約與自由同居法》,瑞典在2003年出台《同居法》。對於未來,如果同居法能進入考慮立法的階段,該以何種形式修訂?

楊立新指出,“立法機關在民法典編撰的過程當中沒有修訂,將來恐怕就得用像補充立法的方式,比方説採取修正案的方法;第幾條下邊增加一個在什麼條件下同居也是應當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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