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央行公佈《徵信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從信用信息採集的要求、信用信息整理保存和加工的方式、信用信息提供和使用注意事項、信用信息安全保護和相應監管措施等方面,規範針對個人和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開展徵信業務及其相關活動。
央行稱,《辦法》的出台將提高徵信業務活動的透明度,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推動信用信息在信息提供者、徵信機構和信息使用者之間依法合規使用。
採集信息遵循 “最少、必要”原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關於促進徵信業發展提質、建立健全徵信體系的會議精神,堅持徵信為民,規範徵信業務及其相關活動,加強徵信監督管理,促進徵信業健康發展,央行草擬了《徵信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2月10日。
圖片來源:央行官網
《辦法》從保護個人和企業合法權益角度對信用信息採集、整理、保存和加工進行了規定。《辦法》要求徵信機構採集信息遵循“最少、必要”原則,不得以非法方式採集信息;採集個人信息,應當告知採集的目的、信息來源和信息範圍等,採集非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應當取得企業同意;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應遵循客觀性原則,不得篡改原始數據。
《辦法》還規範信用信息的使用,保障用於合法目的。《辦法》要求信息使用者使用個人信用信息應當用於合法、正當目的,不得濫用;徵信機構提供信用信息查詢、信用評價、信用評級、反欺詐服務等不同種類徵信業務時,應當遵循相應的業務規則。
細化個人信息保護力度
根據《辦法》,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個人和企業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債務、財產、支付、消費、生產經營、履行法定義務等信息,以及基於前述信息對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形成的分析、評價類信息。
值得關注的是,央行特別強調,利用信用信息對個人或企業作出的畫像、評價等業務界定為徵信業務,屬於《辦法》的約束範圍,這意味着一些大型互聯網平台企業從事的個人信息服務也將被納入徵信監管範疇。
對此,央行表示,徵信機構不得以下列方式採集信用信息:(一)以欺騙、脅迫、誘導的方式;(二)以向被採集的個人或企業收費的方式;(三)從非法渠道採集;(四)以其他侵害信息主體合法權益的方式。
根據《辦法》第十六條,徵信機構採集的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事件終止之日起5年。不良信用信息到期的,徵信機構應當刪除,作為樣本數據的,應當進行去標識化處理,移入非生產數據庫保存,確保個人信用信息不被直接或間接識別。
此外,徵信機構應當通過互聯網、營業場所、委託其他機構等多種方式為個人信息主體提供每年兩次免費信用報告查詢服務。個人信息主體有權向徵信機構要求提供完整的信用報告。
實現徵信業高質量發展
據瞭解,這是繼2013年《徵信業管理條例》、《徵信機構管理辦法》後,徵信行業即將迎來的又一重磅新規。
“《辦法》可謂是千呼萬喚始出來,市場對此高度關注。”麻袋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蘇筱芮表示,近年來互聯網生態不斷豐富,個人徵信數據的維度隨之延展,例如網上購物、社交關係、出行情況、理財持有情況等等,但這些數據多被把持在互聯網巨頭手中,規範數據收集和利用迫在眉睫。
據瞭解,央行自2016年即開展了《辦法》的調研起草工作,成立專門起草工作組,先後到多家徵信機構、金融機構進行現場調研,瞭解徵信業務開展的具體操作流程,借鑑參考國外徵信業務的相關管理經驗,廣泛徵求和聽取相關部委、外部專家、徵信機構、金融機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意見和建議。
各方普遍認為,徵信進入新時代,面臨新挑戰,出台《辦法》十分必要,並且時機已經成熟,建議加強對信用信息的採集、加工、對外提供等各個環節進行監管,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增加徵信有效供給,實現徵信業的高質量發展。
我國徵信市場迎來黃金髮展期
值得一提的是,央行近期正在穩妥推進個人徵信機構准入。2020年11月25日舉辦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要穩妥地推進個人徵信機構准入。樸道徵信已於去年末獲得央行頒發的個人徵信業務經營許可證,這是繼百行徵信之後,央行發放的第二張個人徵信牌照。
在2020年12月25日舉辦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央行副行長陳雨露表示:“越來越多的證據表明,我國徵信市場的發展將迎來一個黃金髮展期。”他表示,對於徵信市場,在監管上央行將把信息安全和權益保護放到首位。
根據《民法典》和《徵信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央行將會繼續完善徵信業務管理辦法,將所有為金融經濟活動提供服務的、用於判斷企業和個人信用狀況的信息服務,全部納入徵信監管,實行持牌經營;對非法從事徵信業務的行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來源:北京日報客户端 | 記者 潘福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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