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徵信業務管理辦法發佈:遵循最小、必要原則

  中新經緯9月30日電 30日,央行網站發佈《徵信業務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辦法》規定,採集個人信用信息,應當採取合法、正當的方式,遵循最小、必要的原則,不得過度採集。《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從事個人徵信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徵信機構許可;從事企業徵信業務的,應當依法辦理企業徵信機構備案;從事信用評級業務的,應當依法辦理信用評級機構備案。金融機構不得與未取得合法徵信業務資質的市場機構開展商業合作獲取徵信服務。從事徵信業務及其相關活動,應當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保障信息安全,防範信用信息泄露、丟失、毀損或者被濫用,不得危害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從事徵信業務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社會公序良俗。

  在信用信息採集方面,《辦法》明確九條要求。

  一是集個人信用信息,應當採取合法、正當的方式,遵循最小、必要的原則,不得過度採集。 

  二是徵信機構不得以下列方式採集信用信息:欺騙、脅迫、誘導;向信息主體收費;從非法渠道採集;以其他侵害信息主體合法權益的方式。

  三是信息提供者向徵信機構提供信用信息的,徵信機構應當制定相關制度,對信息提供者的信息來源、信息質量、信息安全、信息主體授權等進行必要的審查。

  四是 徵信機構與信息提供者在開辦業務及合作中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通過協議等形式明確信息採集的原則以及各自在獲得客户同意、信息採集、加工處理、信息更正、異議處理、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五是徵信機構經營個人徵信業務,應當制定採集個人信用信息的方案,並就採集的數據項、信息來源、採集方式、信息主體合法權益保護制度等事項及其變化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六是徵信機構採集個人信用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並且明確告知信息主體採集信用信息的目的。依照法律法規公開的信息除外。

  七是徵信機構通過信息提供者取得個人同意的,信息提供者應當向信息主體履行告知義務。

  八是個人徵信機構應當將與其合作,進行個人信用信息採集、整理、加工和分析的信息提供者,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個人徵信機構應當規範與信息提供者的合作協議內容。信息提供者應當就個人信用信息處理事項接受個人徵信機構的風險評估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情況核實。

  九是採集企業信用信息,應當基於合法的目的,不得侵犯商業秘密。

  在信用信息整理、保存、加工方面,《辦法》規定,徵信機構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應當遵循客觀性原則,不得篡改原始信息。徵信機構應當採取措施,提高徵信系統信息的準確性,保障信息質量。徵信機構在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過程中發現信息錯誤的,如屬於信息提供者報送錯誤的,應當及時通知信息提供者更正;如屬於內部處理錯誤的,應當及時更正,並優化信用信息內部處理流程。 徵信機構應當對來自不同信息提供者的信息進行比對,發現信息不一致的,及時進行核查和處理。徵信機構採集的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個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屆滿,徵信機構應當將個人不良信息在對外服務和應用中刪除;作為樣本數據的,應當進行匿名化處理。

  《辦法》還要求,徵信機構對外提供徵信產品和服務,應當遵循公平性原則,不得設置不合理的商業條件限制不同的信息使用者使用,不得利用優勢地位提供歧視性或者排他性的產品和服務。人信息主體有權每年兩次免費獲取本人的信用報告,徵信機構可以通過互聯網查詢、營業場所查詢等多種方式為個人信息主體提供信用報告查詢服務。徵信機構不得以刪除不良信息或者不採集不良信息為由,向信息主體收取費用等。

  《辦法》的過渡期如何安排?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充分考慮互聯網平台、數據公司等機構與金融機構業務合作模式的調整,對本辦法施行前未取得徵信業務資質但實質從事徵信業務的市場機構給予了一定的業務整改過渡期,過渡期為本辦法施行之日至2023年6月底。過渡期內,人民銀行將加強對相關機構的業務指導,分步驟推動實現平穩過渡。(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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