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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訊(記者 孔雪)近日,俄烏衝突不斷升温。歐美國家及部分科技巨頭參與對俄羅斯的制裁,涉及金融、科技、貿易、企業等多個方面。這些措施不僅重創了俄羅斯經濟,也給全球經濟帶來了負面影響。
那麼,我國應該從哪些方面完善自身數字經濟基礎設施,提高相關技術和產品的國際競爭力,下好建設科技強國的先手棋?
為此,新京智庫邀請政協委員與專家學者,舉辦專題研討會“提升數字經濟國際競爭力,科技自主創新如何‘破局’”,共同探討我國數字經濟發展問題。
數字經濟基礎設施建設不可能一勞永逸
理解中國數字經濟發展問題,首先要提高對數字經濟基礎設施的認識。工信部網絡安全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新社指出,數字經濟基礎設施建設,狹義上指與數字經濟相關的軟件、硬件和基於軟硬件的平台的建設等,如5G基礎設施、數據中心、數據庫建設等;廣義上則包括了與數字社會發展相適應的政府的法律體系和監管措施的建設,以及整個社會對數字經濟的認知和相關行為習慣的建設等。
社會的發展將不斷對數字基礎設施提出新的要求,因此“數字經濟基礎設施建設是一個動態持續的建設過程,決不是一勞永逸的”, 李新社説。而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管理手段,也必須隨着數字經濟的發展不斷進行修訂和完善。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數字經濟與法律創新研究中心主任許可認為,未來新基建的發展需要公私合作,在民營企業沒有能力、沒有資金或者本身具有較大投資風險的領域,政府需要持續不斷的前期投入。例如,在數據要素市場的發展過程中,政府可以通過對隱私計算技術、數據互聯空間等通用技術、通用設施的建設,推動數據在更高層次和更多領域流通和利用。
規劃新基建需要政府和企業共同學習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院長劉尚希指出,包括數字基礎設施在內的新基建,具有動態發展,不斷變化的特點。對傳統基礎設施而言,其效果基本上可以通過事前規劃加以保障。與之相比,數字基礎設施和相關的新技術的發展路線則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因此,政府對於數字技術發展的規劃要適度。
“在數字基礎設施發展方面,政府的定位更多的是服務”,劉尚希補充道,政府主要應負責公共產品的投入,對產業發展適度規劃、對企業行為適當引領,着重於解決數字基礎設施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困難。
許可表示,技術發展和法律監管始終存在着“步調難題”:法律出台過早可能會阻礙創新,法律出台太晚則可能加大風險。因此,政府和企業要共同學習、共同研究、共同面對數字經濟時代的挑戰。在這個基礎上制定的法律規則,將會更符合各方預期。
此外,許可還強調,隨着我國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化,我國在數字經濟監管方面的探索,將會對全球性公共規則的建設做出更多貢獻。
數字經濟發展應擴大開放
“十四五”規劃中特別提出了促進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的深度融合,賦能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催生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壯大經濟發展新引擎。
全國政協委員、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馬克思主義學院院長張佔斌表示,“十四五”規劃為數字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廣闊天地,從城市公共設施建設到鄉村振興和新農村建設,數字經濟將容納更多市場主體,吸引更多人才貢獻自己的才華和智慧。
實現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的融合,張佔斌認為,一方面我們要鼓勵互聯網平台、行業龍頭企業發展其行業優勢,幫助和帶動傳統產業、中小企業的發展,通過解放和發展生產力,紮實推動共同富裕;另一方面,我們要儘可能的擴大開放,允許更多市場主體參與建設數字公共基礎設施。
此外,張佔斌還強調,我們要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鼓勵科技創新,通過高水平的科技自立自強彌補數字經濟發展的短板,提高我國數字經濟產業競爭力,以期將來在全球發揮更大的作用。
劉尚希認為,數字技術的發展與創新需要更多社會資本、民營企業的參與,沒有資本的跟進,無法實現相關技術的快速迭代更新。在數字化時代,只有對數據的獨佔才會形成真正的壟斷。如果各大數字平台的數據能做到相互開放,就能有效激勵競爭、避免壟斷。因此,政府應該在數據開放共享方面做出表率,對市場主體加以引導,推動數字基礎設施的數據共享。
要打造符合實戰需求的數據安全體系
上海交通大學網絡空間安全科學與技術研究院院長、教授李建華指出,此次的俄烏衝突讓大家充分意識到,一個國家的數字基礎設施能夠獨立安全運行的重要性。因此,我們要加強對數字經濟基礎設施的安全防控體系和安全防護能力建設。
具體來説,首先,我們要建立健全數字經濟實體和數據資產的保護體系,保障我國數字經濟的安全;其次,我們要打造符合實戰需求的數據安全體系,完善包括極端情況在內不同安全態勢下的響應措施;最後,我們要加大對自主創新的投入,從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兩大維度出發,圍繞數據安全的對抗、取證和溯源等關鍵領域,開發安全可靠的技術和產品。
李新社也強調,網絡安全和數字安全關乎國家安全。因此,我們要在數字經濟基礎設施建設之初,就把數據安全理念貫徹到位。一方面我們要對數字資產進行確權保護,另一方面也要對數據進行分級分類,明確開放不同層級和類型的數據需要滿足的條件、明確對於相關數據使用者和使用範圍的要求。
編輯 | 鄭偉彬
校對 | 吳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