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孟 珂 見習記者 楊 潔
隨着全國碳市場上線交易進入倒計時,對碳金融產品的探索也不斷推進,助力發揮碳市場在價格發現、資產配置、風險管理、引導資金融通等方面功能。
自2011年起,我國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等7地開展了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為全國碳市場建設積累了經驗。以碳基金、碳信託等為代表的碳金融產品逐漸豐富,不斷滿足市場參與主體的多樣化需求。例如,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早在2015年就啓動了碳基金項目,對全國範圍內的CCER(國家核證自願減排量)進行投資;同年,國內首個碳信託產品在上海碳市場交易CCER。
世界自然基金會顧問、綠色金融及低碳經濟資深顧問徐楠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碳金融良性發展的前提,是碳市場具備了較好的價格發現機制,以及充沛的流動性。從全球碳交易運行實踐來看,這有賴於碳市場規則設定的一些關鍵要素,也和整個經濟體的脱碳轉型機制關係密切。就前者而言,全國性碳市場需要在實際運行中快速摸索配額設定的有效經驗,以合理的節奏納入更多行業、有序擴大市場容量,這是一個動態過程,需要在實踐中保持積極謹慎的心態,穩妥務實地推進。
值得關注的是,作為碳交易產品之一的CCER,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截至2020年底,登記備案的CCER方法學共有200個,適用領域主要集中在可再生能源(風電、光伏、水電等)、廢物處置(垃圾焚燒、垃圾填埋)、生物質發電等。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九條規定,重點排放單位每年可以使用國家核證自願減排量抵銷碳排放配額的清繳,抵銷比例不得超過應清繳碳排放配額的5%。
“CCER會增強企業主觀意願的減排意識,在滿足排放要求的基礎上,CCER交易仍會對企業的減排成本與額外利潤有着實質性幫助。”人大重陽助理研究員趙越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CCER作為全國碳交易市場中的交易品種之一,為未來我國碳交易市場實現市場化與金融化提供了較好的基礎。
在徐楠看來,未來碳金融的良性發展,最關鍵的就是做好現貨市場,把價格發現機制和流動性理順,這些基礎齊備了,碳金融衍生產品便是水到渠成。
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院長田利輝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隨着碳達峯碳中和相關工作的推進,全國統一碳市場規模將會非常可觀,能夠成為綠色發展的重要基石,也將形成新的金融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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