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黑客”震驚A股!88年國金員工偷窺大户操作:瘋狂買賣2億多,大賺300萬

由 寸建宇 發佈於 財經

來源:證券時報網

證監會網站近日的一則罰單,披露了有券商員工作為證券從業人員,不但違法持有、買賣股票,還利用漏洞獲取特定客户交易信息,進而跟蹤操作獲利的情況。

最終上述當事人被證監會開出罰單,罰沒款合計逾1200萬元,並被採取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證券從業人員私下獲取特定客户交易信息 跟蹤操作

被處罰的當事人黃建雄為證券從業人員,長期在國金證券工作。

證監會開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1988年10月出生的黃建雄2009年6月到國金證券成都營銷總部工作,與國金證券簽訂了勞動合同,2009年至2012年,黃建雄在國金證券成都營銷總部任客户經理,2012年至2019年3月先後在國金證券成都雙元街營業部、成都東城根街營業部工作,擔任投資顧問一職。黃建雄2010年4月28日取得一般證券業務資格證書,2017年8月8日取得證券投資諮詢業務(投資顧問)資格證書。

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還顯示,國金證券證券經紀業務集中交易系統採用外購的恆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開發的UF2.0集中交易系統。2014年,因集中交易系統週末測試需要,國金證券信息技術部運行維護一部員工陳某賢申請了恆生集中交易系統176操作員賬號,該賬號具有較大範圍查詢權限,可通過篩選交易時間、交易證券品種等條件實時查詢國金證券全部客户賬户的基本信息、任意時段的證券委託明細、成交明細、股票持倉、結賬單等數據。

2015年12月28日,當事人黃建雄利用國金證券恆生集中交易系統176操作員賬號和密碼設置簡單的漏洞,通過私下測試獲取了176操作員賬號和密碼。此後,黃建雄頻繁登錄176操作員賬號。2017年春節(2017年1月28日)後,黃建雄利用176操作員賬號權限查詢國金證券客户的證券賬户,經多次統計驗證歷史盈利的概率,篩選出“李某軍”“陸某均”“謝某”“梁某軒”“彭某”“朱某”等6個賬户(以下稱標的賬户組)後,長期跟蹤標的賬户組買賣股票信息。

控制使用多位親屬名下賬户交易股票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黃建雄通過李某1控制使用黃某權、李某1、李某2、唐某名下證券賬户交易相關股票,這裏面李某1是黃建雄的妻子,黃某權是黃建雄的父親,李某2是李某1的弟弟,唐某是李某2的妻子。

“李某1國金”證券賬户於2018年3月2日開立於國金證券重慶聚賢街證券營業部,資金賬號35××××13。

“黃某權華泰”證券賬户於2017年2月13日開立於華泰證券成都人民南路證券營業部,資金賬號6666××××8100。

李某2名下2個證券賬户:“李某2國金”證券賬户於2010年7月19日開立於國金證券成都武成大街證券營業部,資金賬號99××××52;“李某2華泰”證券賬户於2017年7月4日開立於華泰證券成都人民南路營業部,資金賬號6666××××3613。

唐某名下3個證券賬户:唐某光大”證券賬户於2018年5月14日開立於光大證券上海靜安區南京西路證券營業部,資金賬號80××××29;“唐某華西”證券賬户於2019年1月10日開立於華西證券達州渠縣人民街證券營業部,資金賬號4400××××4944;“唐某財通”證券賬户於2018年5月14日開立於財通證券重慶鄒容路證券營業部,資金賬號55×××012。

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上述多人的證券賬户所構成的賬户組資金來源於李某1、黃建雄夫婦。

具體來説,“李某1國金”證券賬户對應的三方存管銀行賬户為李某1名下建設銀行6214××××××××3077賬户,“黃某權華泰”證券賬户對應的三方存管銀行賬户為黃某權名下建設銀行6217××××××××××0847賬户,“李某2國金”證券賬户、“李某2華泰”證券賬户對應的三方存管銀行賬户均為李某2名下建設銀行6217××××××××××3706賬户,“唐某光大”證券賬户、“唐某華西”證券賬户、“唐某財通”證券賬户對應的三方存管銀行賬户均為唐某名下建設銀行6217×××××××××××3912賬户。

李某1名下建設銀行卡6214××××××××3077、黃某權名下建設銀行銀行卡6217×××××××××××0847、李某2名下建設銀行卡6217×××××××××××3706開户行為同一支行,即建設銀行成都燃燈寺支行。“李某1國金”證券賬户、“黃某權華泰”證券賬户、李某2兩個證券賬户、唐某三個證券賬户(以下合稱李某1賬户組)資金來源於李某1、黃建雄夫婦工資結餘、積蓄、賣房所得資金以及證券交易所得盈餘,系黃建雄和李某1夫妻共同財產,相關銀行賬户交易均由李某1操作,由李某1根據賬户情況在賬户間劃轉資金。

趨同交易超2億元 被罰沒合計逾1200萬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李某1賬户組存在跟蹤標的賬户組交易的趨同交易情形,跟蹤特定客户交易信息進行交易。

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李某1賬户組稍晚於標的賬户組1至2個交易日趨同交易股票46只,趨同交易成交金額約2.3億元,趨同買入股票金額約1.2億元,賣出股票金額約1.1億元,趨同交易獲利約308萬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指,李某1賬户組的交易和黃建雄跟蹤的標的賬户組的交易長期具有趨同性,且部分趨同買入與跟蹤賬户買入交易的時間間隔極短,有的僅間隔幾分鐘。李某1賬户組趨同交易時間與黃建雄登陸176操作員賬號的時間高度吻合。李某1賬户組趨同交易股票46只,平均每隻股票買入金額約為260.5萬元,李某1賬户組自開户至2019年2月,買入股票268只(剔除打新股交易及其他交易),平均每隻股票買入金額約為158.6萬元。李某1賬户組趨同交易部分的單隻股票平均買入金額相比李某1賬户組整體上單隻股票的平均買入金額有所放大。李某1對前述趨同交易情況無合理解釋。黃建雄承認將客户交易信息告知李某1,李某1承認黃建雄向其“推薦”過股票。綜上,李某1賬户組趨同交易系由黃建雄向李某1傳達指令,由李某1具體執行。

證監會指,黃建雄作為證券從業人員,在獲取任職單位特定客户證券賬户交易信息後,通過妻子李某1使用黃某權、李某1、李某2、唐某名下證券賬户與客户趨同交易股票,其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違法行為。

黃建雄及其代理人提出申辯意見:

其一,事先告知認定與在案證據不符,一是李某1賬户組交易時間與黃建雄登陸176操作員賬號時間絕大部分不吻合;二是李某1賬户組實際由李某1進行交易決策;三是李某1賬户組與標的賬户組交易趨同比例甚低。

其二,李某1賬户組與標的賬户組客觀上存在趨同股票的情形,是因李某1查看“盤後票”網站並參考網站薦股信息進行交易導致,與黃建雄獲知的標的賬户組交易信息無關。

其三,事先告知書中的盈利計算有誤。

其四,推定黃建雄進行交易決策沒有法律依據。

綜上,黃建雄認為違法行為不成立,請求免於處罰。

不過,經複核,證監會對黃建雄的申辯意見不予採納,證監會認為:

其一,本案認定李某1賬户組與標的賬户組趨同交易部分為黃建雄進行交易決策的證據,既包括黃建雄登陸176操作員賬號的時間和趨同交易時間高度吻合、李某1賬户組與標的賬户組在交易上的客觀趨同、李某1賬户組交易習慣的變化、李某1賬户組資金來源為黃建雄夫妻共同財產等客觀證據,也包括黃建雄、李某1調查筆錄承認的黃建雄將標的賬户組信息告知李某1等言詞證據。在案主客觀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已形成完整證據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符合法律要求。

其二,根據黃建雄聽證階段提供的證據,“盤後票”信息發佈時點均在股市收盤之後,此時李某1賬户組已經買入相應股票,因此黃建雄對於交易趨同的解釋不能成立。

其三,本案違法所得計算公式已經在相關證據材料中載明,趨同交易篩選方式亦已在事先告知書中陳明,證監會請交易所對趨同交易部分進行盈利計算,所獲得的違法所得數據真實有效。

證監會決定,責令黃建雄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黃建雄違法所得約308萬元,並處以900萬元罰款,罰沒款合計約1208萬元。

與此同時,證監會還將對黃建雄採取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從業人員違規炒股屢禁不止 監管嚴厲打擊

我國對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有相應的禁止性規定。

201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條規定,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必須依法轉讓。

近年,證券從業人員違規炒股的情況仍不少見,監管層則一直嚴厲打擊。

近日,四川證監局則開出一則涉及證券從業人員違規炒股的罰單。四川證監局對當事人劉佳傑借他人名義買賣股票的行為,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罰款80萬元;對劉佳傑私下接受客户委託買賣證券的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350.64萬元,並處罰款1000萬元。上述幾項罰沒款合計超過1400萬元。此外,四川證監局還決定對劉佳傑採取3年市場禁入措施。

就在上個月,證監會開出一份針對證券從業人員違規炒股的大額罰單。證監會的這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江海濤控制、使用“江某訓”“夏某”“江某”“朱某婭”證券賬户買賣股票。

資料顯示,江海濤為證券從業人員,曾為券商營業部負責人。江海濤與廣發證券先後簽訂及續訂多份勞動合同,2007年3月28日,江海濤調任至廣發證券珠海吉大路營業部擔任總經理,2007年11月28日,吉大路營業部獲准遷址並更名為廣發證券珠海景山路營業部,截至2019年3月6日(以下簡稱調查截止日),江海濤擔任該營業部負責人。

證監會決定沒收江海濤違法所得1499.62萬元,並處以1400萬元罰款,罰沒款合計約2900萬元。

來源:證券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