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駕車肇事逃逸遭保險拒賠 妻子起訴竟然贏了保險公司…
四川綿陽市遊仙區的焦先生,駕駛登記在妻子何女士名下的車輛時,越過雙實線撞上對面一輛兩輪摩托,導致摩托車駕駛人及搭乘人員共3人受傷,事發後,焦先生逃逸現場。後焦先生因犯交通肇事罪獲刑一年,緩刑一年。在其妻何女士要求保險公司賠付三者險50萬元時,保險公司以“該事故存在延遲報案、標的車駕駛員逃逸、保險標的車逾期未檢驗的情形”為由拒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賠付義務。
為此,何女士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並表示對保險合同上自己的簽名不予認可,經司法鑑定,確認簽名筆跡不是何女士本人所寫。法院認為,因為簽名不是何女士本人,故無法證明保險公司已經將保險合同中免除條款的內容向何女士以書面或者口頭的方式作出了明確説明,商業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無效。近日,綿陽市涪城區法院作出判決,保險公司支付何女士保險理賠款50萬元。
交通肇事致3人受傷後逃逸
犯交通肇事罪獲緩刑
何女士與焦先生是綿陽市遊仙區人,兩人於20年前登記結婚。2014年9月,何女士購買了一輛小型客車,並於2014年10月將該車輛登記在其名下。
2017年4月29日晚9時許,焦先生駕駛車輛沿綿陽市遊仙區石東路由石馬鎮往東林鄉方向行駛,行至石馬鎮百勝村6組路段,車輛越過道路中心雙實線,與相對方向第三人陳先生駕駛的一輛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導致陳先生及兩名搭乘人員受傷和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然而,事故發生後,焦先生卻逃逸現場。
2017年6月9日,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以焦先生駕駛逾期未檢驗的機動車,跨越道路中心雙實線,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現場為由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陳某某及搭乘人員無責任。
2017年11月27日,焦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綿陽市遊仙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車主理賠三者險50萬
因免責條款被保險公司拒絕
事故發生後,陳先生及兩名搭乘人員先後在四川省科學城醫院、綿陽市骨科醫院等醫治和處置,產生住院費、假肢材料費等人民幣40餘萬元。而且,經司法鑑定,三人都有不同的傷殘程度,經自行計算,三人應得賠償扣除已付的醫療費外尚有110餘萬元。
前期的醫療費等,全是何女士夫妻二人承擔。因為何女士向保險公司理賠商業險時,遭到了保險公司的拒絕。
據介紹,2016年9月30日,何女士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綜合商業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並簽訂了《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合同》,商業險承保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為50萬元、主險不計免賠保險等,保險期間為2016年10月1日零時起至2017年9月30日二十四時止。
因為理賠無果,何女士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庭審中,保險公司辯稱,公司承保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因第三人焦先生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離現場,且行駛證過期,屬於第三者責任保險免賠範圍,不應承擔賠付責任。
保險合同非投保人簽字
法院判免責條款無效
紅星新聞記者發現,保險合同中確實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責任免除條款,其中就包括髮生事故後逃逸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不過,在庭審中,何女士對於《機動車綜合商業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上“投保人簽名/簽章:”處的簽名筆跡“何女士”和投保人聲明“投保人簽章:”處的簽名筆跡“何女士”不予認可,向法院申請鑑定。2019年12月19日,四川福森特司法鑑定所作出《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為簽名筆跡不是何女士本人所寫。
對此,法院認為,因為保險合同不是何女士本人簽字,故無法證明保險公司已經將保險合同中免除條款的內容向何女士以書面或者口頭的方式作出了明確説明。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説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説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説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的規定,商業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無效。
同時,保險公司辯稱案涉車輛在免檢期內未檢驗構成商業保險的免賠事由。法院審理後認為,案涉車輛於2014年10月9日進行註冊登記,而發生交通事故的時間為 2017年4月29日,該車輛尚處於6年的免檢期內,不存在未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問題,不屬於商業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約定的責任免除事由。
近日,法院作出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判決保險公司支付何女士保險理賠款50萬元。
周蘭蘭 紅星新聞記者 湯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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