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沒做賬的發票,能否在2021年税前扣除?這是官方的回覆!

2020年沒做賬的發票,能否在2021年税前扣除?這是官方的回覆!
答覆單位:國家税務總局網站

發佈日期:2021年1月19日

問: 請問2020年未及時報銷也沒有做賬的發票,能否在2021年入賬,如果能入賬,請問2021年能否税前扣除,還是在報2021年企業所得税匯繳要調增?

答: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規定:“第九條企業應納税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製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2.根據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六、關於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税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彙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3.根據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六、關於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税務處理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税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説明後,准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企業由於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税應納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後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税。

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後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後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後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税款,並按前款規定處理。”

企業所得税處理可參照上述文件規定執行,如何入賬可參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

上述回覆僅供參考。

小編注:一般官方的回覆都比較標準,無懈可擊,但是實際上很多納税人看到這個回覆後其實也不知道如何做。

具體如何做?還需要結合自己情況再詳細的分析,下面這篇文章大家可以參考一下。

1.2020年的費用,2020年入賬,發票於2021年5月31日之前開具。

二哥公司2020年發生了50萬銀行手續費支出,2020年公司日常核算根據從銀行取得的手續費回單計入了財務費用。

借:財務費用 50萬

    貸:銀行存款 50萬

2021年彙算清繳結束之前,二哥公司從銀行取得了開具日期為2021年4月20日的增值税普通發票。

這種情況下,二哥公司只需要把取得的手續費發票粘貼到2020年記賬憑證後即可。

賬務不需要調整,完全是按權責發生制入賬,NO problem!

企業所得税上不存在納税調整事項,企業所得税規定企業在彙算清繳結算之前取得税前扣除憑證即可在當期扣除。

2.2020年的費用,2020年入賬,發票於2021年5月31日之後才開具。

二哥公司2020年發生了50萬銀行手續費支出,2020年公司日常核算根據從銀行取得的手續費回單計入了財務費用。

借:財務費用 50萬

    貸:銀行存款 50萬

2021年彙算清繳結束之前,二哥公司並未從銀行取得了開具日期為彙算清繳結算之前的增值税發票。2021年7月,銀行才把發票開出來。

這種情況下,會計核算符合權責發生制要求,二哥公司在7月取得發票也把取得的手續費發票粘貼到2020年記賬憑證後。

但是,所得税上就有事了。

企業所得税上由於未在彙算清繳之前取得扣除憑證,企業所得税上不符合扣除要求,彙算時候需要先做納税調增處理。

按規定,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税前扣除的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五年。

所謂追補釦除,就是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回到税費扣除的所屬年度進行補充申報,跨期取得發票無論是法理上亦或是實踐中均是允許扣除的,關鍵是扣除在哪個年度,這裏説了,是扣除在費用所屬年度,企業所得税也講權責發生制。

看看,其實從理論上將當期費用不管是後期什麼時候取得發票都有了理想的解決方案,但是現實呢?二哥想問問,有多少朋友去搞追溯調整當期申報表了?

因幾筆費用,便要企業對以前年度應納税所得額重新計算,再申請退税或者是抵税,至少在二哥的實踐觀察中鮮有人這麼幹。

實踐中倒是發現更多的是在取得發票的當期再做納税調減處理。相當於扣除在發票取得的當期了(個別税務局也是默認這種處理方式)。無疑,這種方式方便。

3.2020年的費用,2020年未入賬,2021年彙算清繳之前才拿來報銷。

二哥公司銷售經理2021年4月拿給財務一份報銷單和發票,是2020年12月銷售經理的出差費用1萬元,理論上跨期費用是不予報銷的,但是經公司總經理批准要給其報銷。

報銷是報銷了,支出在21年,但是這個費用畢竟是2020年費用,按照會計準則的要求,企業應該以權責發生製為基礎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凡事當年的費用,都應該反映在當年的會計期間裏。但是2021年4月,2020年的賬期早就關閉了,這筆費用屬於前期差錯更正,企業應當採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錯,但確定前期差錯累積影響 數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借:以年年度損益調整 1萬(替代的是銷售費用-差旅費)

    貸:銀行存款 1萬

(這裏省略對所得税影響的調整分錄)

這樣做賬在2021年但是不影響2021年的利潤表,以前年度損益餘額直接會結算到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

對於2020年的賬來説,也不涉及改動了,只是要動一下2020年財務報表,也就是調錶不調賬。

怎麼動2020的表呢?其實很簡單,這筆分錄影響了那些就動那些。

增加1萬的銷售費用,減少了1萬的利潤總額,那麼利潤表調整如下:

2020年沒做賬的發票,能否在2021年税前扣除?這是官方的回覆!
減少了1萬資產,減少了未分配利潤1萬,那麼相應資產負債表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也就相應調整了,如下:

調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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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後

2020年沒做賬的發票,能否在2021年税前扣除?這是官方的回覆!
這種調整的結果就是2020年科目餘額表的數據和財務報表的是不一致的,你在生成2021年4月財務報表時候,財務軟件系統自動生成的資產負債表就存在勾稽的問題。

那就是4月資產負債表期初未分配利潤+本期淨利潤不等於期末未分配利潤。這裏的差異其實就是我們調整的這1萬的金額。這就是不通過利潤表,硬調未分配利潤的結果。

當然,這個也不影響什麼,你只需要按照20年調整後的報表調整一下2021年資產負債表的期初數就勾稽上了。

企業所得税上,我們還未進行所得税彙算,因為直接調整了2020年的利潤表,所以,按照調整後的利潤表申報企業所得税,這時候利潤表已經含了1萬的費用,所以不用再做任何納税調整了,相當於1萬費用已經在2020年彙算時候扣除了。

4.2020年的費用,2020年未入賬,2021年彙算清繳之後才拿來報銷。

二哥公司銷售經理2021年6月拿給財務一份報銷單和發票,是2020年12月銷售經理的出差費用1萬元,理論上跨期費用是不予報銷的,但是經公司總經理批准准予報銷。

這種情況下,賬務處理和情況3一樣。

所得税方面因為彙算已經結束,按規定,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税前扣除的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五年。

所以,二哥公司應該補充申報2020年所得税,追補釦除1萬的費用。

當然,對於3、4這種情況,實踐中是很少用這種方式去調整的,畢竟調整未分配利潤期初比較麻煩,對於金額不大,影響不大的跨期費用,更多的公司還是在當期直接處理了。也就是計入當期損益,然後在當期扣除。

來源:大白學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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