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南京市民宓女士購買了2份保額合計60萬元的重大疾病險,同年7月,在醫院被檢測出肺部毛玻璃結節,1年後被確診為肺癌。但其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時,對方稱合同中有免責條款,其在180天等待期內發病,不應賠償,宓女士將其訴至法庭。法庭認為,保險公司沒有對免責條款進行釋明,且無證據表明其在180天內發病,最終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全額賠償。
網友評論
網友:一定要仔細看條約;判得好!
2019年3月,南京市民宓女士購買了2份保額合計60萬元的重大疾病險,同年7月,在醫院被檢測出肺部毛玻璃結節,1年後被確診為肺癌。但其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時,對方稱合同中有免責條款,其在180天等待期內發病,不應賠償,宓女士將其訴至法庭。法庭認為,保險公司沒有對免責條款進行釋明,且無證據表明其在180天內發病,最終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全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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