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26日訊 中國證監會深圳證監局網站昨日發佈了關於對深圳展亞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展亞資本)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展亞資本在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過程中,存在部分投資者未完成風險測評調查問卷、投資者風險測評等級與產品風險等級不匹配等情形。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十七條的相關規定。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展亞資本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資料顯示,展亞資本成立於2015年7月23日,註冊資本5000萬元人民幣;並於9月2日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登記,具備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資格,是一家集PPP項目實施、PPP資產管理證券化操作、私募資金運作、文化產業投資等為一體的綜合型投資管理公司。展亞資本的股東為劉騏銘、張晶、劉韜,持股比例分別為83%、10%、7%。
相關法規:
《私募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私募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或者委託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中國證監會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誠信信息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狀況,實施差異化監管。
以下為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深圳展亞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深圳展亞資本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過程中,存在部分投資者未完成風險測評調查問卷、投資者風險測評等級與產品風險等級不匹配等情形。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十七條的相關規定。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當切實提高規範運作意識,持續加強業務管理,盡職履行基金管理人職責,杜絕產生新的違法違規行為。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1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