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債務市場發端于軍餉外債,形成於賠款外債,大盛於鐵路外債。
在古代中國,借債一直都不光彩。近代以來,借債卻被列強披上金融工具的外衣,瞬間華麗轉身,迅速為政府、企業廣泛使用。
太平天國運動興起,清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財政機制被破壞,朝廷只好把平亂和籌集軍餉的事權、財權一併下放,催生了外債。興辦洋務、償還戰爭賠款等鉅額支出,又倒逼清廷對外國資金敞開國門。
中國債務市場發端于軍餉外債,形成於賠款外債,大盛於鐵路外債。
1881年(光緒七年),中國第一輛機車在唐胥鐵路上路,標誌中國鐵路的開始。
真正讓清廷下定決心大辦鐵路的,還是甲午戰敗的刺激。1885年(光緒十一年),設立總理海軍事務衙門,負責鐵路的規劃建設。光緒號召,凡集股千萬兩以上,准許設立鐵路民營公司,並對富有成效的公司給予獎勵。
中國製造的第一台機車“龍號”機車
1887年(光緒十三年),李鴻章奏請將唐胥、開平鐵路向天津延伸,修築津沽鐵路。怡和洋行和德華銀行貸款15萬鎊,年息5釐。這是中國第一條外資為主修建的鐵路。
1892年(光緒十八年)十二月,湖廣總督張之洞為大冶鐵礦建設運礦鐵路,因為僱傭德國工程師,同意德國資金入股五十萬兩,成為中國最早的中外合資公司。後來借了比利時資金後,退掉了德國股份。此後又以鐵礦和鐵路抵押向日本借款,這是後話。
由於甲午戰爭賠款巨大,官辦鐵路很難獲得大量資金。此時出於對列強的警惕,鐵路建設不準外資進入。民間籌資舉內債,因為政府無信用也做不成。
1896年(光緒二十二年),領銜辦鐵路的直隸總督王文韶、湖廣總督張之洞迫不得已,奏請借洋債造路。天津海關道盛宣懷極力遊説兩位總督,提出設立鐵路總公司,整合官股、商股、洋債的一攬子計劃。
在兩位總督的奏請舉薦下,清廷設立鐵路總公司,任盛宣懷為督辦大臣。御批同意公司招商股七百萬兩,借洋債二千萬兩,撥款一千三百萬兩,辦理蘆漢鐵路、蘇滬鐵路、粵漢鐵路。從此放開了鐵路建設外資准入門檻。
1897年(光緒二十三年)六月,蘆漢鐵路向比利時銀行借款一億一千兩百五十萬法郎,借期30年。中國鐵路外債史正式開篇。
1898年(光緒二十四年),戊戌變法,設立統轄礦務鐵路總局。
同年,清廷頒佈《礦務鐵路公共章程》,可以看作是中國第一個鐵路總體規劃。《章程》規定,鐵路分官辦、商辦、官商合辦三種形式,主推商辦,民資為主,並同意外資入股。
當時的東清鐵路、膠濟鐵路、龍州鐵路因為中俄、中德、中法外交上的屈辱已經割讓了路權,清廷對外資修建鐵路還是設置了一些准入和審批的門檻。但沒什麼大用,《章程》頒佈之後,外資仍然逐步蠶食中國鐵路。
戊戌變法中,光緒看到了現代化的迫切性,號召各地方大員要全力修路開礦。折騰幾年,除了外資鐵路迅速發展外,官辦商辦鐵路都不盡人意。
光緒元年(1876年)為興建川漢鐵路所發行的股票
1899年,汴洛鐵路向比利時銀行借款兩千五百萬法郎。1900年,粵漢鐵路向美國銀行借款四千萬美元。1902年,正大鐵路向俄國道勝銀行借款四千萬法郎。1903年,滬寧鐵路向英國中英公司借款三百五十萬鎊。
1903年(光緒二十九年),鐵路事務轉到商部通藝司。清廷再頒佈《鐵路簡明章程》,以前章程以及各地章程全部根據新《章程》修改統一。外資申請主辦鐵路,其比例不得超過50%。民資主辦鐵路可以用機器房產作抵押物向外商借款(土地不得抵押),借款不超過原抵押物價值的三成,並須經過審批同意。不得以鐵路作為抵押向外資借款。
新《章程》繼續保持對外資控制中國路權的警惕,大力提倡商辦。但實際上所有外債鐵路都以鐵路資產作為抵押物。
1906年(光緒三十二年),鐵路轉到郵傳部路政司管轄,民國建立後劃歸交通部路政司。
整個晚清,外債鐵路佔全國鐵路總里程的90%以上。鐵路外債總額五億元,其中盛宣懷簽訂的鐵路借款外債合同總額高達三億元,梁士詒借款二億元。
當時的情況,看鐵路,中國的鐵路基本都是外債修築,也基本被外資控制。看外債,據《宣統政紀》40卷,外務部、郵傳部、農工商部、度支部奏摺,截止到宣統時期,中國外債總額達到10億元。
沉重的外債負擔,進一步惡化了清政府的財政狀況。1903年,清廷全年財政收入僅一億兩有餘。赤字三千萬兩,比1900年以前增加一倍以上。到1910年,當年財政預算收入接近三億兩,赤字超過四千一百萬兩。
也可以這樣説,從甲午戰敗賠款開始,清政府就入不敷出,只好借新債還舊債。後來不僅還不起債,連政府運轉都沒錢。沒錢還要辦事,晚清鐵路借款必然要讓出巨大權利換取外國資金。到北洋政府,更是以修築鐵路名義借外債8億元,實際用於彌補軍政費用。
1897年,清廷設置鐵路總公司以後,外國資本紛紛爭搶築路權,以債務為工具控制中國鐵路路權,實施金融侵略。當時的清政府財政拮据到了經常揭不開鍋的地步,飢不擇食地渴望外債解困。外交上採取平衡策略,即一廂情願地以夷制夷、引虎驅狼,儘量不讓一國佔有過多優勢。
蘆漢鐵路借款,張之洞、盛宣懷等人為了避免南北鐵路大動脈被英法俄等大國控制,選擇比利時資金。
資本的貪婪本性並不因為比利時國家小而變得善良。經過一年多的反覆漫天要價和就地還錢,雙方終於在1898年6月簽訂正式借款合同。
合同就盧溝橋至漢口鐵路建設借款明確:借款總額一億一千兩百五十萬法郎,九扣,匯率按市場價,年息五釐,借期30年,本金從第20年開始償還,抵押物為全路資產和鐵路營業收入,借款由比方指定銀行存付並享有利息2.5‰、回收債券2.5‰的手續費。
京漢鐵路圖 上海商務印書館發行
除了以上金融意義上的條件外,雙方還商定比方享有以下權益:派駐總工程師及技術人員,購買建設材料及設備並免進口税費,鐵路利潤的20%作為分紅。
這份合同被認為“賣國”主要表現為幾個方面。其一是雙重抵押,擴大抵押物標的。既有將鐵路不動產作為抵押物的普通抵押,又有將鐵路預期收益作為抵押物的特殊抵押,以借款形式直接控制了鐵路經營。這種做法違反金融行規,是明目張膽的盤剝。
其二是雙重收益,產權和債權雙重回報。債權方得到鐵路財務、經營、人事、採購等管理權,侵害了股東產權。亦債亦股,明債實股。既獲得債權的穩定收益,又享受股權的增值收益,而且分紅比例奇高。
債就是借款,股就是投資。債權按貸款總額享受固定利息回報,股權按出資額承擔風險享受利潤回報。債權人同時具有投資人的權利,恐怕是金融債玩出的最高境界。30年借款,可享受分紅大約25年,每年分紅額度為鐵路利潤的20%!答應這樣的貸款條件,滿清是差錢急了眼。
其三,財務費用過高。債券利率錨定存款利率,當時還沒有銀行,談不上利率。晚清外債利率隨意性很大,往往是貸款需求越急迫,利率越高。另外,貸款打九折,實際上比利時已經提前賺回了10%的利潤。還有匯率差價、銀行手續費、材料採購利潤和税費減免等等都是正常貸款收益之外的高額回報。據學者研究,鐵路外債銀價波動損失、匯率損失總計超過四億兩!
蘆漢鐵路五釐大借款合同具有標本作用,後來的鐵路外債都以此為依據,層層加碼,形成中國鐵路外債的慣例。
1898年10月,中英簽訂關內外鐵路借款合同。向英國借款二百三十萬鎊,借期45年,年息五釐,九扣,以鐵路資產及營業收入作為抵押並國家擔保,聘用英國總工程師及歐洲技術人員,匯豐銀行為鐵路開户行,匯率按市場價,銀行手續費2.5%。
1903年7月,滬寧鐵路向英國借款三百二十五萬鎊,借期50年,鐵路及營業收入抵押,九扣,年息五釐,鐵路利潤20%分紅,鐵路開户行指定匯豐銀行,總工程師和技術人員由英國派駐,材料採購由英方負責並享有5%佣金,材料免進口及其他税費。
其他鐵路借款合同大同小異。
需要指出的是,英國借款債券可以在市場進行買賣。當時倫敦和歐洲其他城市金融市場發達,證券買賣活躍。英國公司對中國鐵路的借款往往以債券形式在歐洲發行,不過市場對來自中國的債券反應冷淡,英國公司只好降低期望。比如滬寧鐵路債券發行不暢,英方只好將借款折扣降低到九五扣。
軍事是政治的延伸,而政治又是經濟的代言。列強對近代中國的侵略,以槍炮打開封閉的大門,以租界建立侵略橋頭堡,以銀行作為經濟掠奪的機構,而外債就是列強資本侵略中國的工具。
外國資本藉助鐵路的血管作用侵入中國社會,攫取鐵路沿線主權。當國人還沉浸在鴉片戰爭以來的痛苦中時,外債以資金援助的面目出現,讓清廷不知不覺中上當、上癮。
當時的中國社會已經普遍認識到中西差距,形成了工業化追趕的共識,而鐵路就是新興經濟的命脈。中國鐵路起源於採礦和冶煉,催生了新型的貿易、經濟、社會風口,促進了中國的經濟一體化。
曾鯤化在《中國鐵路史》中對於鐵路借款喪失的路權歸納為三類。一是主權,借款抵押物為鐵路資產。二是經營權,包括生產管理權、財務定價權、人事管理權、材料採購權。三是經濟權,包括債款折扣、經紀費用、利潤分紅、債款貼水、指定開户銀行。
中方另外還要所承擔的責任有:保護外國僱員、供給沿線土地、承擔輔助作業、豁免税費。
外資通過債權掌控鐵路,獲取沿線土地山水資源、礦山開採冶煉、警務執法、本國貨幣流通、興辦實業多種權益,取得了軍事行動不可能得到的巨大利益。這也就是外國資本紛紛爭搶中國鐵路築路權的實際原因。
借款合同中的一些術語和技巧,在當時可能沒有官員懂得,但合同執行的後果沒人看不懂。所以,清廷漸漸開始抵制外債,到清末走到另一個極端,一邊倒地進行鐵路國有化,引發保路運動和辛亥革命。
1906年,張之洞出席京漢鐵路通車典禮
鐵路外債喪權辱國,不僅一些清醒的朝廷官員很清楚,民間也同樣非常憤慨。1904年8月11日,陳獨秀在《安徽俗話報》第九期撰文《亡國篇》,開篇就提鐵路亡國,列舉了當時26條幹支線外資鐵路路權被列強控制,發出樸素的吶喊:
正是當時新生代知識分子秉持的這種愛國執念,讓陳獨秀十幾年後舉起大旗,開啓了一個新時代。
參考書目:
[1] 馬陵合《晚清外債史研究》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
[2] 曾鯤化《中國鐵路史》文海出版社
[3] 周育民《晚清財政與社會變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
[4] 《陳獨秀著作選(1903.5—1915.7)》,《黨史資料叢刊》1980年第4輯,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