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化科技財報信披不準存多處錯誤 董事長王斌等遭批評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9日訊 日前,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公佈的紀律處分決定書(〔2021〕15號)顯示,經查明,2020年4月30日,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丹化科技”,600844.SH)披露的2019年年度報告顯示,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丹升新材料科技中心(有限公司)、丹陽丹茂化工科技中心(有限合夥)參股內蒙古伊霖化工有限公司,合計持股比例30.63%。

  根據公司2019年年度報告,公司未對相關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計提減值準備。根據公司《2019年年報問詢函的回覆公告》,因未取得上述兩家公司的財務審計報告,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無法確定上述兩項長期股權投資價值的合理性,公司年審會計師對公司2019年度財務報告出具保留意見。

  2020年7月1日,公司披露《關於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稱,依據伊霖化工於2020年5月17日提交的2019年度財務審計報告,伊霖化工已出現明顯損失跡象,因此對伊霖化工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值1.68億元全額計提減值準備,並對公司2019年度財務報告進行會計差錯更正。會計差錯更正後,公司資產負債表項目中,調減長期股權投資1.67億元,調減未分配利潤1.63億元,調減少數股東權益364.1萬元;利潤表項目中,調減投資收益9161.05萬元,調減資產減值損失7540.55萬元。相關會計差錯影響公司2019年度歸母淨利潤金額1.63億元,佔更正後歸母淨利潤的37.64%。

  2020年8月7日,公司披露《會計差錯更正事項的專項説明公告》稱,公司年審會計師對伊霖化工計提的預計負債進行調整,從而調整權益法下對伊霖化工的投資收益,並對長期股權投資的減值準備進行調整。會計差錯更正後,公司投資收益調減7100.10萬元,資產減值損失調減9601.50萬元。本次調整主要為在對伊霖化工的長期股權投資全額計提減值損失的基礎上對投資收益及資產減值損失的分配進行調整,未進一步影響公司主要財務數據。

  此外,公司還在2020年6月3日披露的2019年年度報告更正公告中稱,因公司工作人員疏忽,導致年度報告部分內容披露不準確,包括分季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計算錯誤、成本分析中各項成本構成項目計算錯誤、貨幣單位遺漏、利潤分配方案中2019年歸屬上市公司普通股股東淨利潤書寫錯誤、預付款前5名名稱及金額披露錯誤、其他應收款壞賬準備期末餘額串行、遞延所得説相關項目餘額披露錯誤、信用減值損失項目名稱填寫錯誤、重要非全資子公司上述股東收益填寫錯誤、其他主體中的權益中丹升新材料科技中心(有限合夥)期末餘額填寫錯誤等。

  公司對控股子公司參股企業資產減值損失計提不準確,導致2019年財務報告中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中部分科目金額披露不準確;同時,公司兩次對財務報告進行會計差錯更正,對控股子公司參股企業資產減值計提金額前後信息披露不一致,影響投資者知情權。此外,公司定期報告財務數據部分存在多處計算及數據錯誤,信息披露不準確。

  上交所認為,定期報告是上市公司全年經營狀況與業績情況最重要的集中展現,是市場與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公司應當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公司2019年定期報告財務數據信息披露不準確、在會計差錯更正公告中對控股子公司資產減值計提金額前後信息披露不一致。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第2.3條、第2.5條、第11.12.5條等有關規定。

  公司時任董事長王斌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時任董事兼總裁李國方作為公司經營管理負責人,時任董事兼財務總監蔣勇飛作為公司財務管理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的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第3.1.4條、第3.1.5條的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對於本次紀律處分事項,公司及有關責任人在規定期限內回覆無異議。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經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通過,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6.2條、第16.3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的有關規定,上交所決定對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時任董事長王斌、時任董事兼總裁李國方、時任董事兼財務總監蔣勇飛予以通報批評。對於上述紀律處分,將通報中國證監會,並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丹化科技成立於1994年2月17日,註冊資本10.17億元,於1994年3月11日在上交所掛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江蘇丹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1.80億股,持股比例17.71%。

  王斌自2015年11月1日至今任公司3屆董事長,任期至2022年12月1日;李國方自2007年3月2日至2014年11月10日任監事,自2019年12月2日至今任總裁;蔣勇飛自2017年8月2日至今任財務負責人,自2019年12月2日至今任副總裁。

  公司於2020年7月1日發佈的《關於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顯示,本次會計差錯更正對公司2019年度期末總資產影響金額為-1.67億元,對公司2019年度期末歸屬於母公司股東權益影響金額為-1.63億元,對公司2019年度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影響金額為-1.63億元。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丹升新材料科技中心(有限合夥)、丹陽丹茂化工科技中心(有限合夥)分別累計出資1.3億元和4000萬元參股內蒙古伊霖化工有限公司,截止2019年末的相應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值分別為1.28億元、4000萬元。

  公司於2020年8月7日發佈的《中興華會計師事務所關於丹化科技會計差錯更正的專項報告》顯示,會計差錯更正後,公司投資收益調減7100.10萬元,資產減值損失調減9601.50萬元。

丹化科技財報信披不準存多處錯誤 董事長王斌等遭批評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規定: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3條規定: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本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披露所有對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5條規定: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應當以客觀事實或具有事實基礎的判斷和意見為依據,如實反映實際情況,不得有虛假記載。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1.12.5條規定:上市公司出現下列使公司面臨重大風險的情形之一時,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披露:

  (一)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遭受重大損失;

  (二)發生重大債務或者重大債權到期未獲清償;

  (三)可能依法承擔重大違約責任或者大額賠償責任;

  (四)計提大額資產減值準備;

  (五)公司決定解散或者被有權機關依法責令關閉;

  (六)公司預計出現股東權益為負值;

  (七)主要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或者進入破產程序,公司對相應債權未提取足額壞賬準備;

  (八)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九)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公司因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處罰;

  (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採取強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處罰;

  (十二)本所或者公司認定的其他重大風險情況。

  上述事項涉及具體金額的,比照適用第9.2條的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公司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不能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的,應當在公告中作出相應聲明並説明理由。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3.1.4條規定: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並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承諾:

  (一)遵守並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二)遵守並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接受本所監管;

  (三)遵守並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認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和應當作出的其他承諾。

  監事還應當承諾監督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其承諾。

  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承諾,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或者財務等方面出現的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3.1.5條規定:董事應當履行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包括以下內容:

  (一)原則上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以合理的謹慎態度勤勉行事,並對所議事項發表明確意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應當審慎地選擇受託人;

  (二)認真閲讀公司各項商務、財務會計報告和公共傳媒有關公司的重大報道,及時瞭解並持續關注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和公司已經發生的或者可能發生的重大事項及其影響,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不得以不直接從事經營管理或者不知悉有關問題和情況為由推卸責任;

  (三)《證券法》、《公司法》有關規定和社會公認的其他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6.2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和其他責任人違反本規則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諾,本所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懲戒: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6.3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則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諾,本所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懲戒: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公開認定其3年以上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以上第(二)項、第(三)項懲戒可以一併實施。

  以下為原文:

  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決定書

  〔2021〕15號

  關於對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的決定

  當事人: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簡稱:丹化科技,A股證券代碼:600844;

  王斌,時任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李國方,時任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總裁;

  蔣勇飛,時任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財務總監。

  經查明,2020年4月30日,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披露的2019年年度報告顯示,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丹升新材料科技中心(有限公司)、丹陽丹茂化工科技中心(有限合夥)參股內蒙古伊霖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伊霖化工),合計持股比例30.63%。根據公司2019年年度報告,公司未對相關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計提減值準備。根據公司《2019年年報問詢函的回覆公告》,因未取得上述兩家公司的財務審計報告,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無法確定上述兩項長期股權投資價值的合理性,公司年審會計師對公司2019年度財務報告出具保留意見。

  2020年7月1日,公司披露《關於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稱,依據伊霖化工於2020年5月17日提交的2019年度財務審計報告,伊霖化工已出現明顯損失跡象,因此對伊霖化工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值1.68億元全額計提減值準備,並對公司2019年度財務報告進行會計差錯更正。會計差錯更正後,公司資產負債表項目中,調減長期股權投資1.67億元,調減未分配利潤1.63億元,調減少數股東權益364.1萬元;利潤表項目中,調減投資收益9,161.05萬元,調減資產減值損失7,540.55萬元。相關會計差錯影響公司2019年度歸母淨利潤金額1.63億元,佔更正後歸母淨利潤的37.64%。

  2020年8月7日,公司披露《會計差錯更正事項的專項説明公告》稱,公司年審會計師對伊霖化工計提的預計負債進行調整,從而調整權益法下對伊霖化工的投資收益,並對長期股權投資的減值準備進行調整。會計差錯更正後,公司投資收益調減7,100.10萬元,資產減值損失調減9,601.50萬元。本次調整主要為在對伊霖化工的長期股權投資全額計提減值損失的基礎上對投資收益及資產減值損失的分配進行調整,未進一步影響公司主要財務數據。

  此外,公司還在2020年6月3日披露的2019年年度報告更正公告中稱,因公司工作人員疏忽,導致年度報告部分內容披露不準確,包括分季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計算錯誤、成本分析中各項成本構成項目計算錯誤、貨幣單位遺漏、利潤分配方案中2019年歸屬上市公司普通股股東淨利潤書寫錯誤、預付款前5名名稱及金額披露錯誤、其他應收款壞賬準備期末餘額串行、遞延所得説相關項目餘額披露錯誤、信用減值損失項目名稱填寫錯誤、重要非全資子公司上述股東收益填寫錯誤、其他主體中的權益中丹升新材料科技中心(有限合夥)期末餘額填寫錯誤等。

  公司對控股子公司參股企業資產減值損失計提不準確,導致2019年財務報告中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中部分科目金額披露不準確;同時,公司兩次對財務報告進行會計差錯更正,對控股子公司參股企業資產減值計提金額前後信息披露不一致,影響投資者知情權。此外,公司定期報告財務數據部分存在多處計算及數據錯誤,信息披露不準確。

  定期報告是上市公司全年經營狀況與業績情況最重要的集中展現,是市場與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公司應當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公司2019年定期報告財務數據信息披露不準確、在會計差錯更正公告中對控股子公司資產減值計提金額前後信息披露不一致。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第2.3條、第2.5條、第11.12.5條等有關規定。公司時任董事長王斌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時任董事兼總裁李國方作為公司經營管理負責人,時任董事兼財務總監蔣勇飛作為公司財務管理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的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第3.1.4條、第3.1.5條的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對於本次紀律處分事項,公司及有關責任人在規定期限內回覆無異議。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經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通過,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6.2條、第16.3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的有關規定,本所做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

  對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時任董事長王斌、時任董事兼總裁李國方、時任董事兼財務總監蔣勇飛予以通報批評。對於上述紀律處分,本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並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公司應當引以為戒,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規範運作,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忠實勤勉義務,促使公司規範運作,並保證公司及時、公平、真實、準確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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