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26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1〕193號)顯示,經查,天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葛惠平、楊微在北京捷成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成股份”,300182.SZ)2020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項目(報告文號為天衡審字〔2021〕01261號)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風險評估方面
捷成股份與控股股東之間的大額資金往來頻繁,且2018、2019年度曾發生控股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的情形。此外,深圳證券交易所也對公司2019年年報中預付賬款是否存在關聯方資金佔用進行問詢。在前述背景下,天衡會計師事務所及葛惠平、楊微仍未識別和評估資金佔用方面的重大錯報風險。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二、控制測試方面
採取總體隨機抽樣方式選取控制測試樣本,未對不同資金支出類別的審批流程分組取樣,未對發生頻繁的非經營性資金支出審批進行控制測試。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會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第八條的規定。
三、大額採購合同審計方面
對公司存在的無商業實質採購業務合同簽訂、取消情況,未分析記錄此類業務發生和大額款項收支的原因,未就採購合同取消、資金異常劃轉、資金佔用風險等情況保持合理的職業懷疑態度。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
四、貨幣資金和應收賬款實質性程序方面
一是關聯資金往來的細節測試程序不到位。未關注委託控股股東直接向第三方付款的情況,未發現明細賬與銀行對賬單的差異,未執行檢查原始憑證等進一步審計程序,“明細賬和銀行對賬單雙向核對一致”的審計結論不準確。
二是函證程序執行不到位。如個別詢證函只函證第一項銀行存款餘額,未函證借款、擔保等其他信息,未進行相關説明和解釋;未對快遞單上的寄件人信息進行查詢;未執行替代程序等。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第十一條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的規定。
五、財務報表列報方面
對公司無商業實質採購交易、委託控股股東向第三方付款事項,未識別出資產負債表“預付款項”“其他應付款”項目和現金流量表相關項目的錯報,且金額均高於財務報表層次的重要性水平。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準則第1501號——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第十五條的規定。
六、項目質量控制複核方面
未見獨立質量複核人與項目組的重大事項溝通記錄。
上述情形不符合《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控制》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
天衡會計師事務所及葛惠平、楊微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北京監管局決定對天衡會計師事務所及葛惠平、楊微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天衡會計師事務所及葛惠平、楊微應關注執業風險,及時採取措施加強質量管理,確保審計執業質量,並於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北京監管局提交書面報告。
捷成股份官網顯示,北京捷成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2006年成立,於2011年2月22日在中國A股創業板上市(簡稱捷成股份、股票代碼300182),截至目前,公司註冊資本25.75億元人民幣,下屬全資子公司27家,控股公司12家,參股公司13家。
天衡會計師事務所天衡會計師事務所天衡會計師事務所的發展歷史可以追溯到上世紀八十年代。經過幾代人的努力,天衡已經發展成為擁有十多家分所,超過1000名專業人員的綜合性會計師事務所。天衡作為第一批獲得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的會計師事務所,深諳IPO過程中複雜會計問題的處理和披露要求,與各大主承銷商及保薦人建立了很好的溝通和合作關係,在長期從事公司股份制改制、資產重組方案策劃、股票發行及上市審計服務過程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已協助數十家公司成功上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規定: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範和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三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秉承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嚴格執行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相關規定,完善鑑證程序,科學選用鑑證方法和技術,充分了解被鑑證單位及其環境,審慎關注重大錯報風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合理發表鑑證結論。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六十五條規定: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處罰。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天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葛惠平、楊微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1〕193號
天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葛惠平、楊微:
經查,你們在北京捷成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成股份或公司)2020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項目(報告文號為天衡審字〔2021〕01261號)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風險評估方面
捷成股份與控股股東之間的大額資金往來頻繁,且2018、2019年度曾發生控股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的情形。此外,深圳證券交易所也對公司2019年年報中預付賬款是否存在關聯方資金佔用進行問詢。在前述背景下,你們仍未識別和評估資金佔用方面的重大錯報風險。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二、控制測試方面
採取總體隨機抽樣方式選取控制測試樣本,未對不同資金支出類別的審批流程分組取樣,未對發生頻繁的非經營性資金支出審批進行控制測試。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會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第八條的規定。
三、大額採購合同審計方面
對公司存在的無商業實質採購業務合同簽訂、取消情況,未分析記錄此類業務發生和大額款項收支的原因,未就採購合同取消、資金異常劃轉、資金佔用風險等情況保持合理的職業懷疑態度。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
四、貨幣資金和應收賬款實質性程序方面
一是關聯資金往來的細節測試程序不到位。未關注委託控股股東直接向第三方付款的情況,未發現明細賬與銀行對賬單的差異,未執行檢查原始憑證等進一步審計程序,“明細賬和銀行對賬單雙向核對一致”的審計結論不準確。
二是函證程序執行不到位。如個別詢證函只函證第一項銀行存款餘額,未函證借款、擔保等其他信息,未進行相關説明和解釋;未對快遞單上的寄件人信息進行查詢;未執行替代程序等。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第十一條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的規定。
五、財務報表列報方面
對公司無商業實質採購交易、委託控股股東向第三方付款事項,未識別出資產負債表“預付款項”“其他應付款”項目和現金流量表相關項目的錯報,且金額均高於財務報表層次的重要性水平。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準則第1501號——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第十五條的規定。
六、項目質量控制複核方面
未見獨立質量複核人與項目組的重大事項溝通記錄。
上述情形不符合《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控制》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
你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們應關注執業風險,及時採取措施加強質量管理,確保審計執業質量,並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