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45萬!“與身份不明的客户交易”,銀盛支付遭重罰,反洗錢監管發現一個打一個
本文來源:時代財經 作者:高文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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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是數字化升級的一個重要抓手——我甚至認為,這是最好的抓手。”
2020年10月31日,在一場“支付AI+數字化商業雲峯會”上,銀盛支付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盛支付”)董事長陳敏“意氣風發、激揚慷慨”地向台下觀眾發表了一場命名為《數字經濟趨勢下,支付行業的賦能和鏈接》的演講,那時候他可不曾想到,自己有一天會因為“支付”而被央行處罰。
圖片來源:銀盛支付官微截圖
日前,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網站(以下簡稱“央行深圳中心支行”)公佈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顯示,銀盛支付因四項違法違規行為而被處以罰款2245萬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日期2022年3月21日。有業內人士表示,這是目前為止年內公佈的最大的一筆罰單。
與此同時,上述“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還顯示,時任銀盛支付董事長的陳敏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被罰44.9萬元。
圖片來源:央行深圳中心支行官網截圖
實際上,這並非銀盛支付首次被央行處罰,在2018年6月,該公司也曾因違法違規被央行罰沒約2247.75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章“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中明確規定,“金融機構在與客户建立業務關係或者為客户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兑換、票據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户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金融機構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務或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為客户開立匿名賬户或者假名賬户”、“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户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等。
“洗錢的本身是犯罪,那麼洗錢的背後更是犯罪,因此,洗錢行為是犯罪的疊加。”4月2日,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在接受時代財經採訪時表示,打擊洗錢,任何國家都是不會手軟的,如果有金融機構參與其中,這個罪是很重的。“當然,如果有些金融機構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間接地參與了洗錢,那也是要受到相應的處罰的。”
此前曾被處罰過數次
天眼查數據顯示,銀盛支付成立於2009年7月15日,註冊資本為1.4億元,法定代表人是陳敏,公司曾用名為“深圳銀盛電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從股權機構來看,銀盛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盛通信”)、深圳市潤銀資產管理企業(有限合夥)、深圳市創銀商務服務企業(有限合夥)、深圳市銀順投資企業(有限合夥)和深圳市中鴻商務服務企業(有限合夥)分別持有銀盛支付71.43%、7.14%、7.14%、7.14%和7.14%。
圖片來源:天眼查截圖
銀盛通信是銀盛科技服務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盛集團”)100%持股子公司,而林重成持有銀盛集團70%。因此,通過股權穿透可以發現,林重成是銀盛支付的實際控制人。
從央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本次處罰的原因來看,銀盛支付主要違規行為包括“未按規定履行客户身份識別義務;未按規定保存客户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未按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與身份不明的客户進行交易”。
“這次處罰金額不算最多的,這家公司以前還被罰過更多的錢。”某金融支付行業從業者蔣兵(化名)告訴時代財經,他幾年前也曾在深圳從事過金融支付工作,“至少我當時聽説這家公司被處罰的次數就不止一兩次,它在支付機構中屬於被處罰次數較多的。”
時代財經注意到,這確實並非銀盛支付首次因上述違規行為而被處罰,央行深圳中心支行也並非第一次處罰它。
除本次處罰之外,啓信寶數據顯示,2016年以來,銀盛支付已經被央行深圳中心支行處罰過至少5次,累積金額約為2603萬元。如果加上本次被處罰的2245萬元,銀盛支付合計被處罰金額約在4848萬元。
圖片來源:啓信寶截圖
2016年4月29日,因“未按規定辦理相關變更事項”,銀盛支付被處罰2萬元;2017年7月13日,因“違反支付結算管理規定”,銀盛支付被處罰9萬元;2018年6月15日,因“違反支付結算管理規定”,銀盛支付被罰沒約2247.75萬元;2020年3月26日,因“未按規定履行客户身份識別義務;未按規定報送可疑交易報告”,銀盛支付被處罰40萬元;2020年11月25日,因“未對實體商户收單業務進行本地化經營和管理;為非法交易、虛假交易提供支付服務,發現客户疑似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行為未按規定採取有效措施”,銀盛支付被罰沒304.26萬元。
除央行深圳中心支行以外,在2020年,因“未按規定管理收單銀行結算賬户;未按規定管理特約商户;未按規定落實有關風險管理措施等”,央行重慶營業部對銀盛支付重慶分公司罰款139萬元;銀盛支付河南分公司曾因“未按規定對特約商户進行管理;未按規定發送收單交易信息;未按規定對外包業務進行管理;未按規定進行收單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被央行鄭州中心支行警告並處55萬元罰款;銀盛支付寧波分公司因“與身份不明的客户進行交易”等原因,被罰款535萬元……
並非首次處罰相關責任人
銀盛支付官網的介紹顯示,公司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從事支付業務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是廣東省商務廳認定的廣東省電子商務示範企業和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理事單位,2011年獲中國人民銀行首批頒發的全國業務範圍的《支付業務許可證》,2016年成功續展支付牌照,允許在全國範圍內從事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銀行卡收單業務。
4月2日,時代財經多次撥打銀盛支付在工商機構留下的辦公電話,但是始終無人接聽。
除去金額巨大之外,央行深圳中心支行此次對銀盛支付的處罰另一個吸引市場關注的焦點在於,“雙罰”制再次出現,即“董事長陳敏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被罰44.9萬元”。
“這並非首次,在2018年那次鉅額處罰中,銀盛支付相關負責人同樣也被處罰了。”蔣兵告訴時代財經,追責處罰是很正常的,説明“反洗錢”的監管力度在加大,“就3月份,煙台農商行就因為‘與身份不明的客户進行交易’被罰了92萬,副行長都被髮了5萬元。今年2月,遼寧的盤錦銀行也因為‘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户身份識別義務’被罰了70萬,連他們反洗錢領導小組組長都被罰款4萬元。”
時代財經注意到,在2018年6月被罰沒約2247.75萬元的同時,央行深圳中心支行對銀盛支付“1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以罰款合計130萬元”,比本次陳敏被處罰的44.9萬元要多得多。
“世界各國的金融機構和金融機構相關責任人都是肩負着反洗錢的任務和使命,因為他們本身也有着基本的經驗和技能。”董登新告訴時代財經,如果是因為金融機構或者是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導致了洗錢行為的發生,“不管他是故意的,還是不知情的情況下,都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按照央行深圳中心支行披露的信息顯示,銀盛支付在2018年6月被處罰,主要原因是“為境外非法貴金屬互聯網交易平台提供網絡支付業務服務;未能採取有效措施和技術手段對境內網絡特約商户的交易情況進行檢查,未能發現數家商户私自將支付接口轉交給非法互聯網平台使用,客觀上為非法交易、虛假交易提供了網絡支付服務。此外,銀盛支付公司還存在違規開展支付業務合作及資金清算、違規將銀行卡收單核心業務外包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蔣兵告訴時代財經,央行近年來一直在持續加大對支付機構為非法互聯網平台提供資金清算、支付服務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檢查與處罰力度,“説白了,就是加大反洗錢力度,發現一個打一個,監管態度是非常堅決的。”
今年1月,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部、海關總署、國家税務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印發了《打擊治理洗錢違法犯罪三年行動計劃(2022—2024年)》,決定於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打擊治理洗錢違法犯罪三年行動。三年行動的牽頭單位為中國人民銀行和公安部。
在董登新看來,第三方支付可能是反洗錢的薄弱環節,“他們的跨境支付更加便利。因此,第三方支付更應當負有和銀行等金融機構同樣的反洗錢使命和責任,從支付系統、支付程序、支付方式以及支付的技術等層層設防,把住關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