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健長生露公司違法被罰 發佈含有虛假宣傳內容的廣告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18日訊 近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更新行政處罰決定書(安市監行處字[2021]280號)顯示,中健長生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虛假宣傳、違法廣告的違法行為。

  

中健長生露公司違法被罰 發佈含有虛假宣傳內容的廣告

  當事人通過廠內宣傳欄、微信公眾號發佈含有虛假內容的廣告和宣傳普通食品具有疾病治療及預防作用的違法廣告,違反了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七條、第四條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應予處罰。

  根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五條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安丘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其處以罰款30萬元。

  中國網財經報道顯示,中健長生露成立於2020年8月14日,法定代表人陳聚寶,同時陳聚寶也是公司董事長、實際控制人。此外,中健長生露還有另一位企業股東山東長彤生物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據媒體查證,長彤生物也為陳聚寶旗下企業,成立於2011年9月26日。

  據北青網健康報道,在該案發布後,中健長生露公司的官方微信公眾號“中健長生露官媒”,其所發佈內容已全部被刪除清空。

  《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廣告法》第十七條規定: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佈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佈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醫療機構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除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處罰外,衞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發佈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有本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廣告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佈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一)違反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發佈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以及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

  (三)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發佈保健食品廣告的;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發佈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廣告的;

  (五)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發佈酒類廣告的;

  (六)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發佈教育、培訓廣告的;

  (七)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發佈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的;

  (八)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發佈房地產廣告的;

  (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發佈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的;

  (十)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利用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的;

  (十一)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廣告代言人的;

  (十二)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或者利用與中小學生、幼兒有關的物品發佈廣告的;

  (十三)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發佈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的;

  (十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經審查發佈廣告的。

  醫療機構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除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處罰外,衞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有本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仍設計、製作、代理、發佈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户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屬於發佈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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