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我們對於轉企改制問題不太瞭解,轉企改制是指依法改變企業原有的資本結構、組織形式、經營管理模式或體制等,使其在客觀上適應企業發展的新的需要的過程。
一、轉企改制的形式主要有哪些(一)出售改制:具備資產出售條件的單位將評估後的淨資產公開出售給內部職工、社會法人或自然人,實行開放式改制,將國有文化事業單位轉變為民營公司制、合夥制或個人獨資企業。國有資本一次性退出確有困難的單位,可採取淨資產部分出售、折股的辦法,建立股權多元化的公司制企業。
(二)兼併重組:按市場化運作原則,通過競價或雙方協商的方式,由兼併方出資收購被兼併方淨資產,實行整體式兼併,接受被兼併方的全部資產和負債。
(三)撤銷脱鈎:對於長期停業、職能已轉移、經費無來源、社會效益差、市場無需求、出售重組困難的事業單位,可採用先清算債權債務、分流安置人員,後申請註銷解體的辦法。不能撤銷的,原則上財政不予補助,經費自理;具備條件的,逐步與主管部門脱鈎。
二、企業改制的形式有哪些1.公司制
公司制企業主要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中還包括國有獨資公司。
(1)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是依據《公司法》設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公司是中小企業改制的方向,按《公司法》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為2個以上50個以下,自然人、法人(不含機關法人、自收自支事業法人)都可以成為公司的股東,註冊資本依據其經營業務分別規定了最低下限,如生產經營或商業批發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商業零售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0萬元;科技開發、諮詢、服務性公司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0萬元等。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授權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不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主要方向,它適用範圍很窄,如涉及到國計民生的、國家壟斷性的(軍工)及非競爭性行業,一般競爭性行業不宜於改製為國有獨資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設立,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發起設立,股本金全部由發起人認購,發起人為五人以上,這就是一般所説的非上市公司,其註冊資本要求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另一種是募集方式設立,發起人認購部分發行股本(不少於35),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這就是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今後大力發展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現根據“先改制,後上市”的原則,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為發起設立。
工業性企業、高新科技企業等資金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企業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其中規模較大、技術先進、業績良好、發展前景好的企業,經過國務院的授權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並通過上市募集更多的發展資金。
2.股份合作制企業
股份合作制是以合作製為基礎,吸收股份制的一些做法,實行以企業職工的勞動聯合與資本為主的企業組織形式。原有改建為股份合作制企業,職工個人股和集體共有股的股本總額應當在企業總股本中佔主體,即不低於總股本的51。特殊情況,經股東和職工(代表)大會或合作股東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可以適當降低。股份合作制企業不設立國家股,國有資產可以作為借入資金並按規定繳納資金佔用費,也可由本企業職工出資購買或實行融資租賃,實行融資租賃的,由企業按租賃合同在規定年限內向出租方繳納租金。國有企業及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團及聯合經濟組織可以參股,但其出資額不得超過總股本的49。
勞動密集型企業,如餐飲業、旅店業等中小型商業企業適合於股份合作制,因為職工勞動合作是創造財富的基礎,效益跟資本之間的結合不明顯,而跟職工勞動結合明顯,其註冊資本3萬元人民幣以上即可,比較靈活。
3.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是指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組織形式。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有二個以上承擔無限責任的自然人作為合夥人,簽署局面合夥協議,有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有企業名稱,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即可。
4.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設立條件要求比較低,一個自然人即可。一些規模較小、資產數額不大的服務業、修理企業改制可選擇此形式。
5.內外資企業互轉
內外資企業互轉是指內資企業變更為外商投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或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變更為內資企業的企業類型的轉變。
內資企業可以通過向外方轉讓股權或吸收境外資金的方式,將原有企業改製為外商投資企業。原企業權利和義務繼續由新的外商投資企業承繼。內資企業轉為外商投資企業,需經對外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批准但須注意的是原有企業的主辦單位或股東為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社團法人、工會組織及自然人的,不能做為新的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股東。
三、企業改制職工安置問題1、員工身份置換
通俗點講,所謂員工身份置換就是通過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將“鐵飯碗”變成勞動合同,打破職工對企業的依賴,解除國有企業對職工承擔的“無限責任”。《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資委關於進一步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60號)規定,國有企業改制要切實維護職工的權益,實施改制前,原企業應當與投資者就職工安置費用、勞動關係接續等問題明確相關責任,並制訂職工安置方案。職工安置方案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企業方可實施改制。職工安置方案必須及時向廣大職工羣眾公佈,其主要內容包括:企業的人員狀況及分流安置意見;職工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及重新簽訂辦法;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經濟補償金支付辦法;社會保險關係接續;拖欠職工的工資等債務和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處理辦法等。
實現企業員工身份置換,是企業市場化配置勞動力資源的基礎,是實現勞動力自由流動的前提,也是企業轉換經營機制、輕裝進入市場的重要條件。
2、買斷工齡
國有企業改革初期,“買斷工齡”成為眾多企業安置富餘人員的一種辦法,即參照員工在企業的工作年限、工資水平、工作崗位等條件,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經企業與員工雙方協商,報有關部門批准,由企業一次性支付給員工一定數額的貨幣,從而解除企業和富餘員工之間的勞動關係,把員工推向社會。時至今日,“買斷工齡”根本違反勞動法,1999年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也強調:“確保企業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出售方應在申請出售前徵求職工對出售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的意見,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在企業出售中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係,不得借出售之機,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職工‘買斷工齡’或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把職工推向社會。”
因此,國企改制過程中的職工安置必須嚴格貫徹《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嚴禁推行或變相推行“買斷工齡”。對企業富餘人員要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按照法定標準給予經濟補償,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3、經濟補償的支付方式
實踐中存在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方式主要有貨幣補償、股權補償和債券補償等方式。現金支付方式是指在轉換企業員工身份時一次性以貨幣形式補償員工的支付方式;股權支付方式是指將企業應付給員工的補償金轉為職工對改制後企業所享有的股權;債權支付方式是指將企業應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轉化成職工對企業的債權,通過企業與職工簽訂合同進行償還。不同的支付方式有各自的利弊,選擇不同的支付方式決定了相應的利益調整方式,支付方式的選擇取決於職工意願、企業的財務狀況、資本結構和公司治理結構等。《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第(十五)條“對分流進入改製為非國有法人控股企業的富餘人員,原主體企業要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職工個人所得經濟補償金,可在自願的基礎上轉為改制企業的等價股權或債權。”
4、拖欠、欠繳費用的支付
《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改制企業對所欠原主體企業的債務,要制定出切實可行的還款計劃,按期償還;原主體企業要按規定妥善處理拖欠職工的集資款、工資、醫藥費和欠繳社會保險費等債務問題。”《關於進一步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05】60號)第四條第(五)款規定“企業改制時,對經確認的拖欠職工的工資、集資款、醫療費和挪用的職工住房公積金以及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原則上要一次性付清。”
以上便是關於“轉企改制的形式主要有哪些”的相關內容,從上面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在法律上,股本金全部由發起人認購,發起人為五人以上,這就是一般所説的非上市公司,其註冊資本要求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