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證監會發布公告,對創新試點紅籌企業在境內上市作出相關安排,其中將已境外上市紅籌企業的市值要求進行調整,市值門檻有所降低。
2018年4月,國辦轉發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對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軟件和集成電路、高端裝備製造、生物醫藥等七大領域的創新企業在A股上市開闢新通道,為有意願在境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和科創板上市的創新試點紅籌企業(簡稱紅籌企業)提供路徑,促進創新創業,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按當時規定,對已境外上市試點紅籌企業,市值應不低於 2000 億元人民幣。
而根據證監會此次發佈的最新公告,已境外上市紅籌企業的市值要求調整為符合下列標準之一:(一)市值不低於 2000 億元人民幣;(二)市值 200 億元人民幣以上,且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技術,科技創新能力較強,同行業競爭中處於相對優勢地位。
業內認為,此前市值不低於2000億元人民幣的標準較高,此次調整相當於降低了境外上市紅籌企業的市值標準。
對存在協議控制架構的紅籌企業,申請發行股票,中國證監會受理相關申請後,將徵求紅籌企業境內實體實際從事業務的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意見,依法依規處理。
對尚未境外上市紅籌企業申請在境內上市,應在申報前就存量股份減持等涉及用匯的事項形成方案,報中國證監會,由中國證監會徵求相關主管部門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