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買的保險變理財?

由 烏雅建義 發佈於 財經

“百千萬宣教工程”是北京市打非工作上小組辦公室(發文字號格式“市打非辦”)聯合各級金融監管部門、各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各區縣、金融機構、新聞媒體和基層能量,在全縣範圍內積極開展的機制化、常態化、社區化的防範非法集資宣教話動。目的取決於進一步擴大防範非法集資法制宣傳工作上力度,提高人民大眾對非法集資的風險意識和分辨工作能力,從根源上合理抑制非法集資話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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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時,位於某地某知名保險公司樓下,忽然匯聚了上百名投資人,聲稱購入了該保險公司的理財產品,協議額數十萬至數百萬不等,需求保險公司按協議兑付本金和利息。但該保險公司稱,從沒在官方渠道市場銷售過該產品,那就是個別業務員的個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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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眾多投資人報案人後,檢察立刻做好實地調查。隨着實地調查的開展調研,一個涉及841名違法犯罪嫌疑人,貪污總金額高達一億七千萬的非法集資爆炸案顯現在現代人面前,市場銷售這個“理財新項目”的A公司及實際控制人龍某某某也浮出了水面。那麼,A公司是如何獲得眾多投資人相信的呢?警方揭露了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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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貪污的A公司本體論沒有金融業務牌照,其80多名的市場營銷團隊多是知名保險公司的從業者,他們運用自己的企業客户關係,通過微信、電話等形式尋找合作伙伴,以保險公司的名義籌備會投資人對新項目做好投資,隨後按公司融資金額的多少從A公司領取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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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業務員以公司做話動、免費特邀自己的高端企業客户去外地泡温泉等形式,把企業客户請到實地,由非常設的“高級金融理財師”予以接待,向企業客户推薦A公司的理財產品,稱該產品由保險公司發售,無風險,年利10%。如果有人懷疑,業務員會解釋A是保險公司下設的投資管理公司,由保險公司一班監管,再有B擔保公司做擔保,保本保本理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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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多高端企業客户被打動,與這些業務員簽訂了理財協議。為使騙局更真正,有的業務員以至於請高端企業客户來保險公司的業務服務廳當即簽訂理財協議。即使協議上沒有保險公司的章子,但協議文本上卻有保險公司的圖標,因之系保險公司的業務員介紹的,眾多個人投資者毫不猜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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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還會被免費特邀去文安參觀新項目的終極投資企業——C科枝環境保護科技有限公司。該公司人員向投資人屢遭宣傳,表示自己的自來水廠有好多國家專利,一年的利潤非常可求。投資人走訪調查了新投資企業,對自己的理財新項目更為信得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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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獲得投資人的進一步相信,A公司不但每月及時性付息,在該理財新項目第一年到期後,還按期給付了本金。在各種套路的矇蔽下,眾多投資人更為確信那就是保險公司的合法新項目,對該理財產品更為認可了,第二年陸續加投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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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從第二年起,A公司僅支付款了兩次利息,就再未按服務承諾支付款定息。投資人陸續與如今介紹新項目的業務員聯絡,卻被告知A公司自主經營突然出現了重點難題,破產已斷裂。眾多投資人慌了手腳,這才陸續去保險公司陳情並討要產出的資金,卻想不了是上去騙子的當。

事實上,這個所謂高收益、無風險、有擔保公司做擔保、由知名保險公司“發售”,都是國家適配的高息理財新項目,全是虛報包裝箱起來的。新投資的C公司,是一個連年虧本、毫無效益的製作市場銷售飲水機的小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是A公司的老總龍某某某。擔保公司B,是一個註冊資金幾十萬元的空殼公司,與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註冊資金應當在1億以上的要求天差地別,本體論起不了擔保作用,且該擔保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也是龍某某某,隸屬於典型性的“自融共擔”的同步擔保。一個本體論上隸屬於虛報宣傳、虛報擔保,隸屬於龐氏騙局的投資新項目,就這樣被龍某某某的違法犯罪團伙包裝箱成高回報、無風險的理財新項目,進而屢遭吸納政府公眾資金,使眾多個人投資者別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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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進一步偵查發現,A公司為新項目公司融資的一億七千萬集資款裏,僅有1800萬產出到C公司的運營,絕大多數集資款被用來償還個人投資者第一年的本金和高息利息,再有一小部分被龍某某某本人揮霍,資金的運用和支配沒有所有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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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明白後,人民檢察以被訴集資詐騙罪、非法吸附政府公眾存單罪對龍某某某及其市場銷售骨幹提起公訴,認定龍某某某的A公司杜撰可獲高息購物返利的短期理財產品,吸附政府公眾資金,具有非法佔有的客觀目的,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別的首要市場銷售骨幹構成非法吸附政府公眾存單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至5年。

例子啓示

從上面這個刑事案件,可以總結出該類違法犯罪的三個特點:

四是蓄意清理以至於杜撰投資新項目,名為高利息無風險,實為龐氏騙局。

四是以具有保險代理人經驗的人員搞好關係組織市場營銷團隊,運用原來保險公司的企業客户關係,從事專業虛報宣傳。

三是為了打消投資人疑慮,建立所謂的擔保公司,本體論上沒法具有所有擔保作用。

在此,人們向希望購入合法保險產品的消費者給出多方面提醒:

1. 知道信息詐騙左利手手段,增強自己保護意識。信息詐騙一般而言運用以下幾種形式誤導保險消費者:四是保險市場銷售(經紀公司)從業者直接交流會保險產品與非保險金融產品,混淆倆種產品特性;四是保險市場銷售(經紀公司)從業者以保險公司信譽度為擔保,服務承諾非保險金融產品保本且回報率較高;三是誘導保險消費者退保或做好交強險保單質押,獲得現鈔購入非保險金融產品。

2. 核實市場銷售人員資質,規避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根據《相關科學規範非保險金融產品市場銷售的通知》(保監發〔2014〕90號)需求,保險公司、會計專業中介機構嚴禁市場銷售未經許可相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的非保險金融產品,且應當以書面形式形式對其保險市場銷售(經紀公司)從業者市場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做好明確授權。保險消費者在購入相關產品時,可查找市場銷售人員執業合格證書等證明函,必要時致電保險公司、會計專業中介機構保持一致客服電話做好核實。

3. 四級閲讀保險產品條款,嚴防別騙。一定要用心知道保險產品的細則條款,核實產品人物屬性,防止信息詐騙偷梁,將保險產品導出為非保險金融產品。

4. 政府公眾在購入保險過程中,儘量做到“三查”、“兩配合”,即通過保險公司網址、企業客户服務電話或者銀監會、互聯網產業協會網址查人員、查產品、查出口單證,配合做好轉賬繳費、配合做好回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