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來源:時代財經 作者:高文珣
6月1日,央行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下稱“修訂草案”)。
修訂草案將提供房屋銷售、經紀服務的房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從事貴金屬現貨交易的貴金屬交易場所、貴金屬交易商,一併納入反洗錢調查範圍。
具有國資背景期貨公司的一位人士對時代財經表示,對房產交易和貴金屬交易環節的反洗錢工作,前幾年就已經展開,此次納入反洗錢調查範圍,實際是為了加強監管範疇,完善監管體系。
“打個比方,如公安部門的‘天網系統’最早是在主幹道,後來普及到小街小巷,就是為了加強城市治安,打擊街面犯罪。”他説。
6月2日,多元金融期貨概念股當天“全軍覆沒”,瑞達期貨下跌1.29%,南華期貨下跌0.83%,在香港上市的弘業期貨盤中跌幅一度超過14%。
反洗錢調查擴圍
2006年10月31日,十屆人大通過《反洗錢法》,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由於近年來非法轉移資金活動大量存在,當前法規已不能適應國際社會和國內經濟發展對反洗錢的要求,修訂反洗錢法的呼聲不斷。
2021年,反洗錢法的修訂工作納入人大常委會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央行作為執行機構,組織起草了《反洗錢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並於6月1日起公開徵求意見。
此次修訂草案,提出增強反洗錢行政處罰懲戒性,將“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風險管理政策”和“未按照規定執行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等違法行為納入處罰範圍;同時,完善反洗錢處罰類型,增加警告處罰。
央行指出,現行《反洗錢法》相關規定存在的空白和不足,包括洗錢上游犯罪類型範圍狹窄、監管處罰規定粗略、缺乏對單位和個人的反洗錢要求、受益所有人制度空白、特定非金融行業反洗錢制度不完善等,制約了反洗錢工作的有效開展。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訂草案明確反洗錢的概念和任務,即反洗錢不僅包括預防洗錢犯罪,還包括遏制洗錢相關違法活動。
並進一步明確,特定非金融機構在從事特定業務時,應當參照金融機構的相關要求履行反洗錢義務。
修訂草案中給出了特定非金融機構的定義,其中包括:“提供房屋銷售、經紀服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房地產中介機構;從事貴金屬現貨交易的貴金屬交易場所、貴金屬交易商。”
一直以來,應履行反洗錢義務的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保險、券商、信託、期貨、消金公司、小貸公司、銀行理財子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今年4月央行正式發佈的《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辦法》中,又增加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小貸公司以及從事匯兑業務、基金銷售業務、保險專業代理和保險經紀業務的機構。
具有國資背景期貨公司的一位人士表示,央行擬將房地產、貴金屬等非金融機構納入反洗錢調查範圍,實際上也是為了加強監管範疇,完善監管體系。
他表示,在過去幾年時間裏,期貨公司對於反洗錢的培訓組織過很多次學習。黃金交易所、大商所、鄭交所等機構也都組織會員單位進行過培訓,這次把貴金屬納入調查範圍,不過是過去通知的一種延續,納入法律監管之後會更加規範。
反洗錢監管工作早已展開
事實上,央行對於貴金屬交易和房產交易的反洗錢監管在多年前就已啓動。
2017年9月,央行曾向下屬機構、分行以及上海黃金交易所下發過《關於加強貴金屬交易場所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通知》,該《通知》提出“交易場所、交易商應當積極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其中明確要求“核對客户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期限不少於5年”、“與客户當日單筆現金交易或者明顯存在關聯關係的現金交易累積達到人民幣5萬元(含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上的,應當在交易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等。
上述期貨公司人士向時代財經表示,貴金屬具有價值高、體積小、整體交易額大、可保值增值等特點,在可以回購的前提下具有較強的變現能力,符合洗錢活動的內在需求,因而極易成為洗錢犯罪的工具。
2018年4月,上海黃金交易所向會員單位下發了“關於印發《上海黃金交易所會員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其中明確要求會員單位應當勤勉盡責,遵循“瞭解你的客户”原則,“針對具有不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特徵的客户、業務關係或者交易應當採取相應的客户身份識別措施,瞭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瞭解客户資金的來源和性質,瞭解實際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此後,為推動貴金屬行業反洗錢工作,上海黃金交易所副總經理顧文碩還專門赴黃金產業鏈下游首飾加工集中地——深圳進行了實地調研。
某商業銀行南京支行副行長向時代財經表示,以前銀行在銷售實物貴金屬的時候並沒有反洗錢內控制度,“例如,在以前,銀行回購實物黃金是與銷售環節脱節,那時候只會核實黃金實物是否屬於自己銷售的產品,而不會去核實這筆黃金的購買者與回售者是否為同一人,這就會被不法分子利用,存在較大的洗錢隱患。現在不一樣了,監管更嚴格。”
與此同時,在房地產領域,早在2019年12月,住房城鄉建設部下發了“關於規範購房融資和加強反洗錢工作的通知”。
其中明確要求加強房地產交易反洗錢工作的監督管理,包括“如確需使用現金支付的,當日現金交易單筆或者累計達到人民幣5萬元以上,應在交易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
處罰明顯增多
隨着相關反洗錢工作的開展,房地產和貴金屬領域的反洗錢監管越來越嚴格。
上述期貨公司人士坦言,現在央行對期貨公司反洗錢監管和處罰都很嚴,“只要沒有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肯定會受到處罰。”
根據央行及其分支機構網站上公示的信息,2020年共有5家(共6筆)期貨公司受到反洗錢行政處罰,處罰總金額為223.5萬元,較2019年的3筆(共3家)處罰增加了3筆,處罰金額由2019年的128萬元增加到223.5萬元,增幅高達74.61%。
地產行業的反洗錢監管工作也是一樣。
某知名地產中介公司一位銷售人員向時代財經表示,地產行業的反洗錢監管也非常嚴格,“現在要求我們在銷售房屋的時候,不僅要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還要將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5年以上。”
他舉了一個地產洗錢的案例,在以前監管不到位的時候,假設有人受賄100萬元,他想通過購買房屋來進行洗錢,“一幢300萬元房子,他可以線下以首付名義將100萬現金方式支付給賣家,然後和賣家商量好一個200萬元的網籤價格。他拿到房子之後,過個一兩年再把它賣掉,他受賄的錢就通過房價升值給洗白了。”
隨着反洗錢力度的加強,相關處罰明顯增多。
最高檢今年3月披露,2020年,全國檢察機關共批准逮捕洗錢犯罪221人,提起公訴707人,較2019年分別上升106.5%和368.2%。
據普華永道統計,按照央行官網已公示的信息,2020年央行及其分支機構共對417家反洗錢義務機構及相關責任人進行了反洗錢行政處罰,罰單共計733筆,罰款金額累計約6.28億元,其中機構罰款金額約6.08億元,個人罰款金額約0.2億元。與2019年相比,2020年反洗錢罰單總筆數上升近25%,罰款總金額約為2019年的3倍。
違規行為排在前三的是,“未按規定履行客户身份識別義務”、“未按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可疑交易報告”以及“未按規定保存客户資料”。
其中,“未按規定履行客户身份識別義務”為首要處罰原因,共涉及547筆罰單,合計涉及處罰金額約4.3億元;其次是“未按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可疑交易報告”,共涉及225筆罰單,合計涉及處罰金額約3.2億元。
由此可見,監管機構對涉及“客户身份識別”、“大額交易”的違法違規行為極為重視。
多元金融期貨概念受挫
此次反洗錢法修訂草案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截止時間為2021年6月30日。
就A股市場來看,“擬將房地產開發商、貴金屬交易商等納入反洗錢調查範圍”的消息對相關板塊的影響各不相同。
截至6月2日收盤,地產板塊漲跌不一,110家房地產開發概念股中有43家上漲,陸家嘴(600663.SH)上漲6.41%、華夏幸福(600340.SH)上漲3.72%、保利地產上漲0.75%、萬科A(000002.SZ)上漲0.60%,而西藏城投(600773.SH)下跌9.97%、金融街(000402.SZ)下跌2.98%。
7家房地產中介概念股有3家上漲,其中擁有Q房網的國創高新(002377.SZ)上漲3.82%,而我愛我家(000560.SZ)則下跌1.21%。
但是,多元金融期貨概念股當天“全軍覆沒”,南華期貨(603093.SH)下跌0.83%,泛海控股(000046.SZ)下跌1.44%,瑞達期貨(002961.SZ)下跌1.29%,五礦資本(600390.SH)下跌 0.16%,民生控股(000416.SZ)下跌1.63%。在香港上市的弘業期貨(03678.HK)盤中跌幅一度超過14%。
券商一直是反洗錢監管的重要機構,此前也有部分券商屢吃罰單,包括華泰證券、信達證券、申港證券等。
6月2日,券商股也幾乎全線下挫,僅第一創業(002797.SZ)和中銀證券(601698.SH)紅盤報收。
分析人士表示,券商股下跌是否受到反洗錢法修訂草案消息的影響,目前尚不得知。“大概率因素是前期漲幅較大,技術性回調,或者獲利盤的回吐所致。”
前海開源基金首席經濟學楊德龍認為,在發生危機或者是市場信心崩盤的時候,往往是貪婪吸收好股票的時機;反之,當市場情緒亢奮、大幅上漲的時候,反而是應該減倉的時候。“如果持有優質公司,就沒必要恐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