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股東股權監管,完善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有效防範金融風險,中國銀保監會制定了《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監管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辦法》共八章五十八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辦法》的法律依據、適用對象和大股東認定標準,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進行監管。
二是嚴格規範約束大股東行為,明確禁止大股東不當干預銀行保險機構正常經營、利用持牌機構名義進行不當宣傳、委託他人或接受他人委託參加股東大會、用股權為非關聯方的債務提供擔保等。
三是進一步強化大股東責任義務,要求大股東認真學習瞭解監管規定和政策,配合開展關聯交易動態管理,制定完善內部工作程序,支持資本不足、風險較大的銀行保險機構減少或不進行現金分紅等。
四是統一銀行保險機構的監管標準,明確股權質押比例超過50%的大股東不得行使表決權,禁止銀行保險機構購買大股東非公開發行的債券或為其提供擔保、與大股東直接或間接交叉持股等。
五是壓實銀行保險機構的主體責任,《辦法》細化了股權管理要求和流程,鼓勵銀行保險機構制定大股東權利義務清單和負面行為清單,要求其定期核實掌握大股東信息,每年對大股東開展評估並進行通報,對濫用股東權利給銀行保險機構造成損失的大股東,要依法追償,積極維護自身權益。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持續強化監管,指導各銀行保險機構及其大股東做好《辦法》的貫徹落實,推動大股東依法履行義務,規範行使權利,切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監管辦法(試行)》答記者問
為加強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規範大股東行為,保護銀行保險機構及利益相關者合法權益,中國銀保監會印發了《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監管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發佈《辦法》的背景是什麼?
近年來,少數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濫用股東權利,不當干預公司經營,違規謀取控制權,利用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和資產轉移,嚴重損害中小股東及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針對上述股東股權亂象,銀保監會不斷彌補監管短板,加強公司治理、股權管理和關聯交易等制度建設,堅持將打擊違法違規行為作為監管工作重點。為進一步強化對大股東行為的規範約束,推動大股東規範行使權利、依法履行義務,切實維護銀行保險機構穩健經營,銀保監會制定了《辦法》。
二、為什麼要界定大股東?大股東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根據監管實踐,目前中小機構股權普遍較為分散,控股股東很少,大量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股東只能按照主要股東(5%)的標準實施監管,從而出現監管不足。因此,為增強監管效率和精準性,《辦法》將控股股東和部分需要重點監管的關鍵少數主要股東一併界定為“大股東”,並提出更為嚴格的監管標準。
《辦法》主要從持股比例、對金融機構的影響等角度對大股東進行認定。其中,持股比例標準根據各類銀行保險機構的股權結構集中度分為15%、10%兩檔,同時,實際持股最多的股東也認定為大股東。對金融機構的影響則是以提名董事數量和董事會意見為認定標準。
三、《辦法》對大股東提出了哪些要求?
《辦法》分別從持股行為、治理行為、交易行為、責任義務等四個方面,進一步規範大股東行為,強化責任義務。其中,持股行為方面,強調大股東應當以自有資金入股,股權關係真實、透明,進一步規範交叉持股、股權質押等行為。治理行為方面,明確大股東參與公司治理的行為規範,要求支持獨立運作,嚴禁不當干預,支持黨的領導與公司治理有機融合,規範行使表決權、提名權等股東權利。交易行為方面,從大股東角度明確交易的行為規範以及不當關聯交易表現形式,要求履行交易管理和配合提供材料等相關義務。責任義務方面,進一步明確大股東在落實監管規定、配合風險處置、信息報送、輿情管控、資本補充、股東權利協商等方面的責任義務。
四、在股權管理方面,《辦法》對銀行保險機構提出了哪些要求?
《辦法》進一步壓實銀行保險機構股權管理的主體責任,明確董事會承擔股權管理的最終責任,董事長是處理股權事務的第一責任人。《辦法》強調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堅持獨立自主經營,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切實防範利益衝突和風險傳染。《辦法》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加強股權管理和關聯交易管理,重點關注大股東行為,並建立大股東權利義務清單、信息跟蹤核實、定期評估通報等機制,對濫用股東權利給銀行保險機構造成損失的大股東,要依法追償,積極維護自身權益。
五、《辦法》如何與現有股權監管制度銜接?
《辦法》在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股權管理、關聯交易等監管規定的基礎上,重點從大股東角度出發,明確其責任義務,規範其股東行為,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辦法》作為專門針對大股東的監管制度,是對現有股權監管制度的細化補充和完善統一,部分不一致的要求,也均作了例外規定。
六、《辦法》關於禁止大股東不當干預公司經營的條款,是否意味着全面限制大股東參與公司經營管理?
《辦法》相關規定旨在防範大股東通過違規方式干預公司經營。對大股東在法律法規和監管制度規定範圍內,通過公司治理程序正當行使的股東權利,如按《公司法》規定行使知情權、建議和質詢權、股東(大)會參會權和表決權等,監管部門均予以支持和鼓勵。
七、規範大股東表決權委託的主要考慮是什麼?
實踐案例表明,表決權委託是當前股權代持、隱瞞關係等股權亂象的突出表現之一,違規股東往往通過表決權委託,變相轉移股東權利、超比例持股。因此,為進一步遏制上述股權亂象,避免大股東通過私下協議規避監管,謀取銀行保險機構控制權,《辦法》明確大股東不得委託股東自身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所提名董事和監事以外的人員或接受非關聯方、一致行動人的委託參加股東大會。
八、《辦法》施行後,對現有不符合要求的股東行為如何規範,如股權質押超比例、高管交叉任職等?
按照“新老劃斷”原則,對新發生的股權質押超比例、高管交叉任職等行為,按照《辦法》規定,從嚴要求,從嚴規範;對《辦法》實施前發生的類似情形,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和大股東有序清理、只減不增,逐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