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完善資管業務規則體系!期貨公司投資限制放寬 來看八大關鍵點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管業務規則迎修訂。

  證監會10月23日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以下簡稱《運作規定》)進行修改,並起草了徵求意見稿。

  具體來看,關鍵點包括了:

  1、在堅持全面對標《資管新規》標準規制不變的基礎上,結合國務院關於《資管新規》過渡期適當延長的安排,對《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部分規定進行優化調整。

  2、查缺補漏,對規則進行小幅度必要調整,保持規則及行業預期穩定性的同時,及時解決行業發展及風險防控需解決的問題。

  3、要求資管計劃設定合理的負債比例上限,保持充足的現金或者其他高流動性金融資產償還到期債務明確對高比例投資單一資產、高槓杆產品的相關規範;要求集合資管計劃合理分散逆回購交易的到期日、交易對手及回購證券的集中度,並按照穿透原則強化交易對手管理,健全質押品管理制度。

  4、豁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適用“同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管理的全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同一資產的資金不得超過該資產的 25%”的限制。

  5、對通過特殊目的載體間接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留出空間;放寬管理人自有資金參與比例限制,進一步滿足管理人跟投的實際需要。

  6、完善分期繳付、開放參與等制度安排,滿足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分期、分步投資的需要。

  7、允許最近兩期分類評價均為 A 類 AA 級的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設立投資標準倉單場外衍生品等非標資產的資管產品,選取頭部期貨公司進行試點。

  8、《資管新規》過渡期延長工作安排,將《資管細則》過渡期同步延長至 2021 年底。

  防範風險+疏通堵點規範私募資管業務

  為落實《資管新規》),進一步完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管業務規則體系,2018 年 10 月 22 日,證監會發布了《資管細則》)。從實施情況及行業評價看,《資管細則》對標《資管新規》,嚴守風險底線,留足業務空間,原則性與靈活性兼顧,有利於推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管業務規範健康發展。

  此次修改工作,主要是充分考慮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發展要求,總結監管經驗與實踐需求,在堅持全面對標《資管新規》標準規制不變的基礎上,結合國務院關於《資管新規》過渡期適當延長的安排,對《資管細則》部分規定進行優化調整:一是及時完善私募資管業務部分規制要求,進一步扎牢風險防範的制度體系。二是及時疏通影響私募資管業務發展的個別“堵點”,進一步打開業務空間,為深化直接融資營造更加友好的制度環境。三是落實新《證券法》要求,做好規則銜接;進一步落實簡政放權要求,精簡相關備案、報告事項。

  此次修改《資管細則》遵循以下三項基本原則:

  一是查漏補缺、小幅完善。《資管細則》總體適應私募資管業務風險防控和規範發展需求,此次修改主要是查缺補漏,進行小幅度必要調整,保持規則及行業預期穩定性的同時,及時解決行業發展及風險防控需解決的問題。

  二是適應實踐、適度鬆綁。《資管細則》出台兩年來,經濟形勢市場環境等發生了較大變化,有必要適應實踐需要,回應行業合理訴求,對個別規定進行適度優化,更好發揮資管業務功能,深化直接融資,服務實體經濟。

  三是尊重法治、公開透明。嚴格落實新《證券法》,做好規則銜接;結合實施情況,進一步完善規則體系,提升可操作性,確保規則公開透明。

  加強逆回購風險管理,明確資管計劃負債槓桿比例限制

  此次規則進一步完善私募資管計劃負債槓桿(總資產/淨資產)的比例限制,加強逆回購風險管理。要求資管計劃設定合理的負債比例上限,保持充足的現金或者其他高流動性金融資產償還到期債務;明確對高比例投資單一資產、高槓杆產品的相關規範;要求集合資管計劃合理分散逆回購交易的到期日、交易對手及回購證券的集中度,並按照穿透原則強化交易對手管理,健全質押品管理制度。

  具體來看,資產管理計劃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計劃淨資產的200%,分級資產管理計劃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計劃淨資產的140%,和原先要求相同。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同一資產的比例超過其淨資產50%的,該資產管理計劃的總資產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120%。

  完善制度安排,滿足管理人業務需要

  此次修訂結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運作特徵,優化相關制度安排。主要包括:豁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適用“同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管理的全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同一資產的資金不得超過該資產的 25%”的限制;完善分期繳付、開放參與等制度安排,滿足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分期、分步投資的需要;與現行關於創業投資基金、政府產業投資基金的特殊規定做好銜接;對通過特殊目的載體間接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留出空間;放寬管理人自有資金參與比例限制,進一步滿足管理人跟投的實際需要。

  具體來看,封閉式資產管理計劃採用資產組合的方式進行投資,其投資者可以分期繳付委託資金,但應當在資產管理合同中事先明確約定分期繳付資金的數額、期限,單個投資者首期繳付金額不得低於合格投資者參與單個資產管理計劃的最低投資金額,所有投資者首期繳付金額合計不得少於1000 萬元。同時,資產管理合同應訂明投資者未按約定繳付資金時的處理原則與方式,約定嚴格的違約責任。此外,進一步放寬了管理人自有資金參與比例限制,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附屬機構以自有資金參與單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計劃總份額的50%。

  放寬期貨經營機構相關投資限制

  此次修訂允許最近兩期分類評價均為 A 類 AA 級的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設立投資標準倉單、場外衍生品等非標資產的資管產品,選取頭部期貨公司進行試點,充分發揮期貨經營機構專業優勢,提升服務能力與專業水平,滿足實體企業風險管理需求。

  另外,對照新《證券法》,將相關條款中“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的表述修改為“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落實簡政放權要求,進一步精簡有關備案、報告事項,切實解決多頭報送的問題。並《資管新規》過渡期延長工作安排,將《資管細則》過渡期同步延長至 2021 年底。

(文章來源:券商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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