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金融科技發佈公告,根據法院於2021年2月2日頒佈的命令,法院已根據香港法例並無作出修訂的情況下批准香港上市公司計劃;及大法院於2021年2月3日頒佈的命令,大法院已根據開曼羣島法律法例並無作出修訂的情況下批准開曼羣島上市公司計劃。
於本公告日期,上市公司計劃並未生效。上市公司計劃將於本公司日期為2020年11月17日的公告內“重組契據–該等計劃–該等計劃之生效日期”一段所載的所有相關條件獲達成當日生效。
此外,公司股份繼續停牌。
民眾金融科技發佈公告,根據法院於2021年2月2日頒佈的命令,法院已根據香港法例並無作出修訂的情況下批准香港上市公司計劃;及大法院於2021年2月3日頒佈的命令,大法院已根據開曼羣島法律法例並無作出修訂的情況下批准開曼羣島上市公司計劃。
於本公告日期,上市公司計劃並未生效。上市公司計劃將於本公司日期為2020年11月17日的公告內“重組契據–該等計劃–該等計劃之生效日期”一段所載的所有相關條件獲達成當日生效。
此外,公司股份繼續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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