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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倫資產3項違規遭警示函 存未按基金合同約定信披

由 不新伏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7日訊 近日,中國證監會浙江證監局發佈關於對杭州佳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該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行為:一、未勤勉謹慎履行管理職責、未建立有效的基金投資風險防控機制。二、未妥善保管資料,部分材料由合作方公司保管。三、管理的部分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約定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該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資料顯示,杭州佳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2014年01月16日,法定代表人李平。經營範圍包括受託企業資產管理、投資管理(未經金融等監管部門批准,不得從事向公眾融資存款、融資擔保、代客理財等金融服務),信息技術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諮詢、成果轉讓,商務信息諮詢(除商品中介)。股東為安吉佳琪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陳虎奇、李平,持股比例為46%、41.6%、12.4%。

  相關法規: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託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及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10年。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杭州佳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杭州佳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行為:

  一、未勤勉謹慎履行管理職責、未建立有效的基金投資風險防控機制。

  二、未妥善保管資料,部分材料由合作方公司保管。

  三、管理的部分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約定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謹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職責,制定合理的清償方案,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約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相關信息。你公司應當在2020年12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杜絕今後再次發生此類違規行為,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