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國務院公佈了《關於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下稱《意見》),在談及防範化解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多項舉措中,包括了清理規範地方融資平台公司,剝離其政府融資職能,對失去清償能力的要依法實施破產重整或清算。
地方融資平台公司破產重組或清算的這一提法,引起了市場廣泛關注。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毛捷教授對第一財經分析,這並非官方首次提到地方融資平台公司破產重組或清算,早在2018年相關文件中就有類似表述。目前會破產重組或清算的融資平台公司主要是部分縣級及縣級以下的平台公司,這些縣級平台公司的特點是現金流不穩定,財務狀況比較差,隱性債務比較多,將成為未來破產重組或清算的重點對象。這次國務院再提地方融資平台公司破產清算,釋放了更強的隱性債務化解風險防範信號,尤其縣級及縣級以下融資平台公司剝離政府融資職能和清理規範力度會進一步加大。
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包括各類綜合性投資公司等。
2015年新預算法實施之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事實上承擔着政府融資職能,是地方經濟發展的主力軍和城市建設的先鋒軍,推動了地方經濟發展。但與此同時平台公司過度舉債、管理不規範等問題也給地方經濟發展帶來巨大風險。
因此2015年1月1日實施的新預算法後,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被要求剝離政府融資職能,融資平台舉借的債務依法不屬於政府債務。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朝着市場化轉型,但難度較大,進度緩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借平台公司舉債融資形成隱性債務的情形時有發生,2017年以來財政部等強化了隱性債務監管。
2018年9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公開了《關於加強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約束的指導意見》,其中明確提出對嚴重資不抵債失去清償能力的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依法實施破產重整或清算,堅決防止“大而不能倒”,堅決防止風險累積形成系統性風險。
在此之後,前述國務院《意見》也再次提及地方融資平台公司破產重組或清算。
中央財經大學温來成教授告訴第一財經,這一提法是常規提法,因為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也是法人,如果資不抵債可以依法破產重組或清算。不過從近些年平台公司轉型路徑來看,這種情況很少,多數是對平台公司進行兼併重組、整合歸併,或者對空殼類平台公司直接撤銷。
“如果地方融資平台公司依法破產重組或清算能夠順利推進,那平台公司轉型進度會明顯加快,這一改革力度比較大,關鍵要看落實到哪種程度。”温來成説。
毛捷表示,根據上述《意見》,平台公司破產重組或清算的前提,首先必須要剝離政府融資職能,成為一個純粹的產業類國企。然後在失去清償能力的情況下,才能進行破產重組或清算,以將負面影響減少到最小。如果承擔政府融資職能的平台公司直接破產重組或清算,那負面影響會非常大。
比如之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瀋陽城市公用集團有限公司轉型為產業類公司後,更名為瀋陽盛京能源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由於該公司未能清償到期債券,進入破產重組程序,引起市場高度關注。
地方融資平台公司依法破產重組或清算的同時,監管層也十分關注風險防範。
上述《關於加強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約束的指導意見》在提及地方融資平台公司破產重組的同時,也強調了“要做好與企業破產相關的維護社會穩定工作”。
前述《意見》也要求,健全市場化、法治化的債務違約處置機制,鼓勵債務人、債權人協商處置存量債務,切實防範惡意逃廢債,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堅決防止風險累積形成系統性風險。
中金公司研報稱,截至2018年底,地方融資平台的帶息負債超過30萬億人民幣,佔GDP的比例為34%。最令人擔憂的是,平台公司的償債保障比率只有0.4倍,即這些企業的經營性現金流無法支付當年到期的債務和利息。如果不能借新還舊,將面臨嚴重的流動性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