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高管任職條件明確
金融控股公司具有業務類型廣、機構數量多、關聯性高等特點,其董監高的金融專業知識、風險管控能力和合規經營理念,對於金融控股公司及所控股機構的規範發展具有重要影響。
人民銀行表示,對金融控股公司開展准入管理和實施監管,亟須對其董監高任職條件和備案管理等在制度層面進行明確和規範,促進專業管理隊伍的形成,規範公司運作,防範經營風險。
□本報記者 於晗
為規範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和管理,促進公司穩健運營,人民銀行日前發佈了《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備案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董監高規定》)。
據介紹,金融控股公司具有業務類型廣、機構數量多、關聯性高等特點,其董監高的金融專業知識、風險管控能力和合規經營理念,對於金融控股公司及所控股機構的規範發展具有重要影響。
明確任職條件
去年11月1日,《國務院關於實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決定》(以下簡稱《准入決定》)、《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金控辦法》)正式施行。隨後,11月2日,人民銀行發佈《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備案管理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經過近5個月的意見徵集期,《董監高規定》正式發佈。
人民銀行表示,對金融控股公司開展准入管理和實施監管,亟須對其董監高任職條件和備案管理等在制度層面進行明確和規範,促進專業管理隊伍的形成,規範公司運作,防範經營風險。
據悉,《董監高規定》充分借鑑國內外相關監管理論與經驗,認真落“放管服”改革要求,實行備案管理制度,對金融控股公司董監高的任職條件、任職管理、備案流程、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規範。
《董監高規定》通過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明確了金融控股公司董監高的任職條件:如擔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應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等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工作8年以上,並具有良好的從業記錄。
此外,結合金融控股公司特點,《董監高規定》提出,如所控股金融機構含商業銀行的,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中應當分別至少有1人在商業銀行(不含村鎮銀行)擔任部門負責人同等及以上職務不少於3年,或者在相應金融管理部門擔任相當管理職務不少於3年。
同時,《董監高規定》設定了對董事長、總經理、獨立董事等部分職務任同一職務的時間上限。如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總經理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職責的人員,原則上在同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任同一職務時間累計不得超過10年。
規範兼職或代為履職行為
按照人員適當性原則,《董監高規定》結合金融控股公司特點,明確了董監高任職條件和備案程序,董監高應具備與崗位相適應的技能、經驗和知識,並加強任職管理,防控關鍵崗位人員風險,規範兼職、代為履職、公示人員信息等行為。同時,明確人民銀行負責對金融控股公司董監高進行備案和監督管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強化責任追究力度。
根據《董監高規定》,央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對相關人員的任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一是通過審核材料、考察談話、調查從業經歷等方式對相關人員的任職條件進行核查。二是通過現場檢查及非現場監管等方式對相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三是對相關人員實行建檔管理,及時記錄有關監督檢查事項。
一旦出現在股權投資管理、公司治理結構或者內控制度等方面存在重大隱患,以及相關人員不符合任職規定、離任審計要求等情形,央行應當要求其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出具風險提示函,進行監管談話,並要求其就相關事項作出説明。
若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出現重大違法違規問題或者重大風險隱患,金融監管部門可以建議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認為其不適宜繼續履職的,可以建議人民銀行要求金融控股公司限期調整。
一位資深業內人士向《中國銀行保險報》表示,在《准入決定》和《金控辦法》基礎上,《董監高規定》針對董監高任職要求給予了進一步明確和規範。隨着監管的深入,金融控股公司的制度性短板將有效得到補足,有利於建設專業管理隊伍,防範經營風險。